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销售额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提示】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其他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会计核算健全标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1、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特殊资格认定
(1)未达标的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不予认定的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5、后果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在纳税人划分上的应用意义――税法待遇不同
1、是否使用专用发票;
2、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会计核算健全标准;
(2)年销售额标准。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一般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般增值税的“销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货物的所有权转移;(2)必须有偿的转移。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劳务)
(1)有偿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有形动产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限于“有形动产”,对不动产的是修缮行为,交营业税。
【举例】
假设:甲企业委托乙工厂加工烟丝,委托方甲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乙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特殊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4)兼营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进口货物
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二)特殊征收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假设:甲是一家鞋业制造厂,如果将生产的皮鞋直接销售乙商场,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鞋厂于3月30日将一批女士皮鞋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售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2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17%―117/(1+17%)×17%==0
甲鞋厂缴纳的增值税:117/(1+17%)×17%―80×17%==3.4
假设:甲企业将其货物自门市A店转移到的门市B店,是否是同视同销售,看A、B店是否同属于一个税收征收机关管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假设:甲企业是钢窗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窗盖自用办公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上述(4)、(5)非应税项目,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7)、(8),视同销售。
2、混合销售
一般缴纳增值税。特殊征收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假设:甲商场向异地消费者王某销售20000元的高档家具同时收取送货(运费)150元,甲商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这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假设:乙是一家装修公司,给消费者张某提供装修服务时同时销售涂料,装修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涂料缴纳增值税,因为装修公司的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因此,这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假设:某空调生产企业销售中央空调并具有建筑安装资质,总计销售中央空调销售款5000万元,安装费营业额300万元。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销售空调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的)营业额。分别纳税。
(3)具体规定
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混合和兼营销售的区别
3、特殊应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
(1)有资质的特定单位发生融资租赁行为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所有权转移的,增值税;所有权没转移的,营业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印刷的必须是有刊号有标准书号的图书,印刷其他制品,不享受低税率。
(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第4点特殊应税项目和第5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结合学习。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7%
(二)低税率――13%(注意适用范围)
(三)零税率――出口
(四)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特殊货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纳税时
(1)税率一般归纳
(2)低税率13%的适用于范围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税务处理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征收率(3%)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或: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一般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外价费用。
但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范围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以下为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下列情况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应该属于含税销售收入:
(1)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2)零售价格――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业零售行为(不能开专用发票)。
(3)价外费用。
(4)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3、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4、价格偏低或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假设: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衬衫,每批各1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第一批:120×100==12000
第二批:100×100==10000
第三批:(120+100)÷2×100==11000
共:12000+10000+11000==33000(元)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5、包装物押金
(2)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视为含税销售额)。
(3)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视为含税销售额)。
(4)押金不同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5)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视为含税销售额)。
6、折扣方式销售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假设:甲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每辆10万元(不含税),卖给乙企业一辆,给了5%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则增值税为9.5×17%,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则增值税为10×17%。
7、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1)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假设: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冰箱10台,同时回收10台旧冰箱,每台收购金额为100元,取得现金净收入为22400元。已知每台冰箱市场零售价格为2340元。计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
对收购旧冰箱业务活动,尽管收购旧冰箱与卖出新冰箱联系在一起,同时收购旧冰箱业务中也有资金抵减,但从税收角度来说,此项收购业务活动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即不能按取得的现金净收入确定或换算销售额。另外,市场零售价格2340元是价款和增值税合并定价,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此项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
==[含税销售额÷(1+税率)]×10=[2340÷(1+17%)]×10=20000(元)
8、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9、油气田生产性劳务
按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允许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该批3A牌消毒碗柜增值税销项税额==300×600×(1+10%)×17%==3.366万元
不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4)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1734+19.38+3.366==22.9194万元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13%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支付运费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7%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含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1)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2)合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限,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注意税率及运用公式的小计算单选题。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结合教材)
(一)7项免税
(二)6项其他规定
(三)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
1、对销售5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销售6类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先征后退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限额――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
适用单位――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置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属于混合行为――即征即退
一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分别核算――享受优惠政策
――不能分别核算――不能享受
6、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即征即退
(五)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一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一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一200元。
纳税人销售额末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向各自所在地纳税
――经批准的,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的――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向机构所在地
――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未申报的在机构所在地补税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税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4、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1)销售货物的
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在纳税期限方面,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l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安装简易办法依照6%计税的;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4%计税的;
(3)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按6%征税的计税的。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规定
专用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种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折让、开票有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1、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1)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及以下的――区县税务机关审批
(2)100万元的――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该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的开具的4项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一般要求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可以出口退(免)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3类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三)3类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不退税(3项)
(四)5类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5项)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5类出口货物不免税,不退税(3项)
(六)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17%、14%、13%、11%、9%和5%。
(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认定、申报、受理、审核批准等)
(九)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十)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