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情况: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餐饮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提供餐饮服务,因此,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按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
第2种情况:如果是单独零售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3种情况: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醒:本平台为非官方平台,仅供参考学习,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欢迎交流探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