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增值税视同销售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销售费用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分支机构往来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一、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在会计上要确认收入。
三、非货物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债务重组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四、具体问题/事务解析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解答】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解答】
1、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视同销售纳税申报表填报
内资及外资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又如何填报。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上述视同销售收入填列在申报表第2行,相应的销项税额填在第11行;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上述视同销售收入填列在附表一(1)第13行,相应成本填列在附表二(1)第14行,分别在主表第1行和第7行进行反映。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