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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费用支出合规指引》分为上下篇,上篇分析差旅费中税务基础规定等内容,下篇着重分析差旅费支出标准问题。差旅费的税务政策深刻影响着其合规使用与依法纳税,梳理税务基础将大大提高企业对于差旅费纳税问题的把控力度。同时,差旅费因多票报销体系,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其中差旅费支出标准将成为该制度的核心,将助力企业有效管理差旅成本,面对“以数治税”的监管需求,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也是监管重点所在。关于企业差旅费支出标准,财政部的中央层面规定及各省市财政厅/局的地方层面规定将提供有力的参照。
一、差旅费的定义与基本范围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工作员因公出差期间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五)车辆费:是指出差途中所使用车辆的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
(六)补贴:是指交通补贴、因出差影响就餐的误餐补贴等费用。
(七)公杂费:是指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费用。
差旅费因含有增值服务的支出而涉及增值税,因属于企业经常性支出而涉及企业所得税,因含有个人费用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些税收政策影响着差旅费的合规使用及报销,也直接关乎企业的税收成本。
二、差旅费在增值税中进项扣除规定
(一)交通费
1.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通行费发票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员工范围的限制】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开票信息要求的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途限制】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个人消费限制】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区域限制】
(二)车辆费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私车公用模式下出租方为个人的,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一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租车给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三)住宿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四)餐饮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三、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规定
(一)可以直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只能限额扣除
(三)需要计入资产计税依据,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四、差旅费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规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综上所述,差旅费因含有增值服务的支出而涉及增值税,该类支出具体分为交通费、车辆费用、住宿费及餐饮费;差旅费因属于企业经常性支出而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主要分为全额扣除、限额扣除、不能直接扣除三种情况;差旅费因含有个人费用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问题,主要分为不需要征收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与需要征收的“现金形式发放的非报销的交通费及餐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