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应以什么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办理汇算清缴应报送哪些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报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①25号公告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③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是否必须报送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二、收入确认1.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有何区别?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5.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税前扣除1.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5.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7.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9.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0.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3.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14.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6.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7.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应按《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9.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0.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四、亏损弥补1.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1.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通过企业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确定。

3.企业以何种方式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残值率如何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如何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税收优惠1.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资料备案或审批吗?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6.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义?

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即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七、申报表填写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

2.企业07年亏损707.84元、08年亏损167419.5元、09年盈利8576.4元、10年盈利67764.02元、11年亏损171378.53元、12年盈利51426.53元,如何填写《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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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酒类进项发票如何入账在企业日常运营中,购入酒类的进项发票入账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性,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好会计作为畅捷通公司的旗舰产品,提供了强大的功能支持,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这项任务。 2. 什么是购入酒类进项发票 https://h.chanjet.com/yxwz/d179e068ce1b4eb0acb.html
2.酒类的进项票,例如五粮液永丰二锅头给客户开销售发票可以开当然可以。不过,你得注意几个地方。第一,你得确保你的客户同意你这么做。毕竟,这涉及到商品的界定和可能的税务问题。第二,你需要在发票上明确标注这是礼品,并详细描述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等重要信息。别忘了,这可会影响到你的税务申报和计算。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你把商品开成礼品并不需要进项税额转https://m.niuacc.com/wdglkjs/1508221.html
3.广告费可以全额扣除吗?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两者主要区别:广告费能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而业务招待费无法取得。 营改增后广告宣传费用税率多少? 广告公司收到广告费发票如何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一般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金额大的情况下,建议开具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至对方账户。 https://www.kuaiji.com/shuiwu/200911406.html
4.老师好!买白酒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你买来销售的可以,如果是买来福利费招待费的不行。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9941492.html
5.税局提醒!今天起,发票没有这“3个字”,统统都不能报销!一律退回!那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加油卡充值时没有实际发生加油业务,企业不能据以记入费用中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作为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的入账依据,那企业如何才能合理税前扣除呢? 别着急,给您破解之法: 加油充值卡发票在凭卡加油后,我们可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NTUxNjM3OA==&mid=2247505254&idx=3&sn=191d8cc5e213bbe4be0572cbdd35b894&chksm=eb010bd3dc7682c580829f12b2094e6252c3779e1a745364c3e795bf4ee9cf4064086a99cb55&scene=27
6.烟酒发票能入账吗?烟酒发票能入账吗? 1小时前 烟酒发票可以入账,但入账是否合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烟酒发票入账的合规性 如果烟酒发票是用于公司业务招待客户或者作为销售部门的开支,那么可以合规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123189230605793299.html
7.增值税财务会计处理及举例法律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且没有付款的,暂可不做账务处理,但在月末,应按购货合同暂估入账,暂估入账时无须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发票时按单货同到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材料验收入库时暂不做账务处理,月末发票未到,暂估入账: https://www.xycpa.net/index.php?a=show&catid=171&id=1767
8.定了!10月大征期延长!税局刚刚通知!这些申报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https://www.kuaijitoutiao.com/article/301738
9.将一项酒类商标出售,A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标销售合同,将一项酒类商标出售,A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4万元,款项已经存入银行。该商标的账面余额为420万元,累计摊销金额为1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A公司出售无形资产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为()万元。 http://www.caikuaitoutiao.com/show/36982.html
10.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精选11篇)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ahxo0r6.html
11.辽宁税务热点问答(2024年4月~6月)(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94
12.老师好,公司买酒送礼什么的,酒的发票能做账吗?实务3、发票的金额必须与实际消费的金额一致,因为在做账时,发票上的金额是报税时用来抵税的。 4、发票上需要标明商品或服务明细,公司发票必须明确购买物品的用途,酒的发票也不例外。 拓展知识:酒类消费发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酒类发票也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记录,发票上必须明确商品和服务的明细内容,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7261882
13.2020餐饮发票税率2020餐饮发票税率开心一刻 好评回答 如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发票的税率为6%,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餐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那么餐饮发票的税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1kkLAZyy5cXc.html
14.地税税收范文9篇(全文)22、关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B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其他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lf3ptpov.html
15.公司经营中,7项不需要发票12项一定要发票?视频就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 一、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https://shanghai.11467.com/info/164757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