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旧称“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辩学”。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由亚里士多德创立。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创立的逻辑学使逻辑学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黑格尔把思维形式的发展与人的认识的各个阶段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这些思维形式彼此联系、相互转化,又具有新的意义。

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传统逻辑(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两大阶段,辩证逻辑又发展有矛盾逻辑、对称逻辑两大阶段。对称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是辩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逻辑学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学就是对称逻辑的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由中国著名学者陈世清先生创立。

对称逻辑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天与人、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就是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的思维方式就是和谐的思维方式,和谐的思维方式是与和谐社会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逻辑学的产生,既是人类思维、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悖论”,是对称逻辑学产生的催化剂。“悖论”的出现说明原有的逻辑和逻辑学的不完善,说明对称逻辑学的产生是逻辑与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逻辑的本质是寻找事物的相对关系,并用已知推断未知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学问。

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

〔说明〕在这部分初步论逻辑学的概念里,所包含对于逻辑学以及其他概念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哲学上许多基本概念。这些规定都是由于并对于全体有了综观而据以创立出来的。

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主要特点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悉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悉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研究对象

第一问题是:什么是逻辑学的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明了的答复是,真理就是逻辑学的对象。真理是一个高尚的名词,而它的实质尤为高尚。只要人的精神和心境是健康的,则真理的追求必会引起他心坎中高度的热忱。

当我们一提到思维,总觉得是指一种主观的活动,或我们所有的多种能力,如记忆力、表象力、意志力等等之一种。如果思维仅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因而便成为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也将会与别的科学一样,有了特定的对象了。但这又未免有些武断,何以我们单将思维列为一种特殊科学的对象,而不另外成立一些专门科学来研究意志、想象等活动呢?思维之所以作为特殊科学研究的对象的权利,其理由也许是基于这一件事实,即我们承认思维有某种权威,承认思维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为划分人与禽兽的区别的关键。而且即使单纯把作为主观活动的思维,加以认识、研究,也并不是毫无兴趣的事。对思维的细密研究,将会揭示其规律与规则,而对其规律与规则的知识,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得来。从这种观点来研究思维的规律,曾构成往常所谓逻辑的内容。亚里士多德就是这门科学的创始人。

他把他认为思维所具有的那种力量,都揭示出来了。我们的思维本来是很具体的,但是在思维的复杂的内容里,我们必须划分出什么是属于思维本身的或属于思维的抽象作用的。思维的作用,一种微妙的理智的联系,综合其思维所有的内容,亚氏把这种理智的联系,这种思维形式的本身,特别突出起来加以规定。亚里士多德这种逻辑一直到现在还是大家所公认的逻辑,经过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虽有所推衍,却没有增加什么材料,只是对于原有材料上更加细致的发挥罢了。近代人关于逻辑的工作,可以说主要地一方面是放弃了一些自亚里士多德及经院哲学家所传袭下来的许多逻辑规定,一方面又掺进去许多心理学的材料。这门科学的主旨在于认识有限思维的运用过程,只要这门科学所采取的方法能够适合于处理其所设定的题材,这门科学就算是正确的。

从事这种形式逻辑的研究,无疑有其用处,可以借此使人头脑清楚,有如一般人所常说,也可以教人练习集中思想,练习作抽象的思考,而在日常的意识里,我们所应付的大都是些混淆错综的感觉的表象。但是在作抽象思考时,我们必须集中精神于一点,借以养成一种从事于考察内心活动的习惯。人们可以利用关于有限思维的形式的知识,把它作为研究经验科学的工具,由于经验科学是依照这些形式进行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下,也有人称形式逻辑为工具逻辑。诚然,我们尚可超出狭隘的实用观点说:研究逻辑并不是为了实用,而是为了这门科学的本身,因为探索最优良的东西,并不是为了单纯实用的目的。这话一方面固然不错,但从另一方面看来,最优良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因为实体性的东西,坚定不移的东西,才是特殊目的的负荷者,并可以促进和实现这些特殊目的。人们必不可将特殊目的放在第一位,但是那最优良的东西却能促进特殊目的的实现。譬如,宗教自有其本身的绝对价值,但同时许多别的目的也通过宗教而得到促进和支持。基督说过:“首先要寻求天国,别的东西也会加上给你们。”只有当达到了自它自为的存在时,才可以达到特殊的目的。

研究方法

认知思维是逻辑学的对象这一点,是人人所赞同的。但是我们对于思维的估价,可以很低,也可以很高。一方面,我们说:这不过是一个思想罢了。——这里的意思是说,思想只是主观的,任意的,偶然的,而并不是实质本身,并不是真实的和现实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思想,也可以有很高的估价,认为只有思想才能达到至高无上的存在、上帝的性质,而其感官则对上帝毫无所知。我们说,上帝是精神,我们不可离开精神和真理去崇拜上帝。但我们承认,可感觉到的或感性的东西并不是精神的,而精神的内在核心则是思想,并且只有精神才能认识精神。精神诚然也可表现其自身为感觉(例如在宗教里),但感觉的本身,或感觉的方式是一事,而感觉的内容又是另一事。感觉的本身一般是一切感性事物的形式,这是人类与禽兽所共有的。这种感觉的形式也许可以把握最具体的内容,但这种内容却非此种形式所能达到。感觉的形式是达到精神内容的最低级形式。精神的内容,上帝本身,只有在思维中,或作为思维时,才有其真理性。在这种意义下,思想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而且是把握永恒和绝对存在的最高方式,严格说来,是唯一方式。

历史起源

起源于古希腊

起源于古希腊,由亚里士多德提出。

认识到比起那单纯形式思维的科学具有更深意义的逻辑学的需要,由于宗教、政治、法律、伦理各方面的兴趣而加强了。从前人们都以为思想是无足重轻,不能为害的,不妨放任于新鲜大胆的思想。他们思考上帝、自然和国家,他们深信只是通过思想,人们就可以认识到真理是什么,不是通过感官,或者通过偶然的表象和意见所能达到。当他们这样思想时,其结果便渐渐严重地影响到生活的最高关系。

起源于古中国

墨子是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重要开拓者之一。他比较自觉地、大量地运用了逻辑的方法,建立自己的政治、伦理思想。他还在中国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辩、类、故等概念。并要求将辩作为一种专门知识来学习。墨子的“辩”虽然统指辩论技术,但却是建立在知类(事物之类)明故(根据、理由)基础上的,因而属于类推或论证的范畴。墨子所说的“三表”既是言谈的思想标准。墨子还善于运用类推的方法揭露论敌的自相矛盾。由于墨子的倡导和启蒙,墨家养成了传统,并由后期墨家建立了第一个中国古代逻辑学的体系。

制约逻辑

创立者

制约关系

制约逻辑学说指出,制约关系就是刻划清楚后的充分条件关系。制约关系事实上构成了传统形式逻辑中可据以进行不循环论证的推理格式的理论核心:推理式的前后件之间必定满足普遍有效的制约关系,而在前件或后件中也必定出现制约关系。制约逻辑体系由语义学、语构学、语用学三者组成。制约逻辑语义学研究客观世界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而以其中的客观的制约关系和有关制约关系的客观的逻辑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制约逻辑语构学研究刻划客观的逻辑结构和规律的表意的人工符号的机械的排列结构和变形规则。制约逻辑语用学研究在指谓同一的原则下符号语言与自然语言的互相翻译。总的说来,制约逻辑所研究的领域是:观实世界对象域上的个体、集、一元或多元函数、一元:或多元关系、关系间的直值函数关系、关系间的充分条件(即制约)关系,和上述种种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它们在意识中的反映——概念(词)、命题和推理。其中,制约(充分条件)关系为研究核心。

命题演算

两个独立性

对《制约逻辑》的批评也是较尖锐、激烈的(郭世铭、董亦农:评《制约逻辑》中的几个形式系统,《自然辩证法通讯》1987,No.3)。他们认为制约逻辑的Cm系统与二十几年前国外发表的相干逻辑的命题演算R系统形式等价,而R是不可判定的,那么Cn系统亦就是不可判定的(林邦谨认为Cm和Cn是可判定的)。即使假若Cn可判定,Cn的判定方法用到数论系统Ⅳ上去也无济于事,因为一阶数论是不能有穷公理化的,因此要想在Cn基础上构造一个满足完全性的初等数论的形式系统N来解决哥德巴赫猜想等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Cm没有语义学,更无语义可靠性和完全性。Cn无法定义“必然”、“可能”这类概念。Cn没有实用价值,不可能证明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必然命题和可能命题。N系统既不一致,也无足够的表达能力,当然也不可能完全,而且没有可判的公理集。N系统无法定义“整数”、“素数”、“减”之类的基本数论概念,无法表示像歌德巴赫猜想这类的命题。因此,N系统是一个罕见的百病缠身的系统。

主要意义

可以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但是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直观,也不像几何学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熟习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一与多等等。但是,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习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习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思维活动

在前面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情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曾提及一种旧信念认为所有对象、性质、事变的真实性,内在性,本质及一切事物所依据的实质,都不是直接地呈现在意识的前面,也不是随对象的最初外貌或偶然发生的印象所提供给意识的那个样子,反之,要获得对象的真实性质,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反思。惟有通过反思才能达到这种知识。

反思能力

凡是经反思作用而产生出来的就是思维的产物。例如,梭伦为雅典人所立的法律,可说是从他自己的头脑里产生出来的。但反之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将共体〔如梭伦所立的〕这些法律,认作仅仅的主观观念的反面,并且还要从这里面认识到事物本质的、真实的和客观的东西。要想发现事物中的真理,单凭注意力或观察力并不济事,而必须发挥主观的〔思维〕活动,以便将直接呈现在当前的东西加以形态的改变。这点初看起来似乎有些颠倒,而且好像违反寻求知识的目的。但同样我们可以说唯有借助于反思作用去改造直接的东西,才能达到实体性的东西,这是一切时代共有的信念。到了近代才有人首先对于此点提出疑问,而坚持思维的产物和事物本身间的区别。据说,事物自身与我们对于事物自身的认识,完全是两回事。这种将思想与事物自身截然分开的观点,特别是康德的批判哲学所发挥出来的,与前些时代认为事情(Sache)与思想相符合是不成问题的信心,正相反对。这种思想与事情的对立是近代哲学兴趣的转折点。但人类的自然信念却不以为这种对立是真实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进行反思,但并未特别意识到单凭反思即可达到真理;

我们进行思考,不顾其他,只是坚决相信思想与事情是符合的,而这种信念确是异常重要。但我们这时代有一种不健康的态度,足以引起怀疑与失望,认为我们的知识只是一种主观的知识,并且误认这种主观的知识是最后的东西。但是,真正讲来,真理应是客观的,并且应是规定一切个人信念的标准,只要个人的信念不符合这标准,这信念便是错误的。反之,据近来的看法,主观信念本身,单就其仅为主观形式的信念而言,不管其内容如何,已经就是好的,这样便没有评判它的真伪的标准。——前面我们曾说过,“人心的使命即在于认识真理”,这是人类的一个旧信念,这话还包含有一层道理,即任何对象,外在的自然和内心的本性,举凡一切事物,其自身的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所以思维即在于揭示出对象的真理。哲学的任务只在于使人类自古以来所相信于思维的性质,能得到显明的自觉而已。所以,哲学并无新的发明,我们这里通过我们的反思作用所提出的说法,已经是人人所直接固有的信念。

反思既能揭示出事物的真实本性,而这种思维同样也是我的活动,如是则事物的真实本性也同样是我的精神的产物,就我作为能思的主体,就我作为我的简单的普遍性而言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完全自己存在着的我或我的自由的产物。

我们常常听见为自己思考的说法,好像这话包含有重大的意义似的。其实,没有人能够替别人思考,正如没有人能够替别人饮食一样。所以这话是重复的。在思维内即直接包含自由,因为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活动,因而是一种抽象的自己和自己联系,换言之,就思维的主观性而言,乃是一个没有规定的自在存在,但就思维的内容而言,却又同时包含有事情及事情的各种规定。因此如果说到哲学研究上的谦逊或卑谦与骄傲,则谦逊或卑谦在于不附加任何特殊的特质或行动给主观性,所以就内容来说,只有思维深入于事物的实质,方能算得真思想;就形式来说,思维不是主体的私有的特殊状态或行动,而是摆脱了一切特殊性、任何特质、情况等等抽象的自我意识,并且只是让普遍的东西在活动,在这种活动里,思维只是和一切个体相同一。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至少可以说哲学是摆脱掉骄傲了。

对称逻辑学

传统形式逻辑蕴涵了线性思维方式。把“形式”逻辑思维方式看成唯一的思维方式,把“形式”逻辑运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对象,特别是需要复杂性思维的经济领域,就会出现悖论。对称逻辑的产生,既是人类思维、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悖论”,是对称逻辑产生的催化剂。对称逻辑的产生是逻辑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对称逻辑是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天与人、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就是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的思维方式就是和谐的思维方式,和谐的思维方式是与和谐社会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逻辑是辨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逻辑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使形式逻辑本身所蕴涵的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统一得以展示。对称逻辑提供了足以研究复杂系统论的思维方式,为第一个中国人自己创立的经济学范式——对称经济学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式。对称逻辑学就是对称逻辑的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由中国著名学者陈世清先生创立。从形式逻辑学到对称逻辑学是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同名书籍

书名:逻辑学

ISBN:73000435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定价:28

页数:393

出版日期:2002-11-1

版次:1

开本:小16开

包装:平装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逻辑学的对象

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二、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性

第二节思维、语言和逻辑

一、思维、语言和逻辑

二、自然语言和符号语言

三、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

第三节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一、逻辑学的性质

二、逻辑学的作用

练习题

第二章概念

第一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

一、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空概念

二、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三、正概念和负概念

四、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第三节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一、相容关系

二、不相容关系

第四节定义

一、定义及其结构

二、定义的方法

三、定义的规则

四、语词定义

第五节划分

一、划分及其结构

二、划分规则

三、划分和分解

第六节概括和限制

一、概念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

二、限制

三、概括

第三章命题逻辑

第一节复合命题

一、判断、语句和命题

二、原子命题和复合命题

三、几种基本的复合命题

四、一般复合命题真值形式

第二节命题推理

一、推理概述

二、几种基本的命题推理

三、一般命题推理及其判定

第四章词项逻辑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直言命题

一、直言命题的定义和结构

二、直言命题的种类

三、自然语言中直言命题的规范化

四、直言命题中词项的周延性

五、主、谓项相同的四种直言命题间的真假关系

第三节直接推理

一、对当关系直接推理

二、命题变形直接推理

第四节直言三段论

一、直言三段论的定义和结构

二、直言三段论的公理

三、直言三段论的规则

四、直言三段论的格与式

五、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

第五章谓词逻辑

第一节原子命题的内部结构

一、谓词逻辑的任务

二、谓词和个体词

三、量词

四、命题形式及其解释

第二节自然语言的谓词表达式

一、直言命题的表达式

二、重叠量化式

三、量化式的复合

四、量化推理式

第三节量化自然推理

一、量化自然推理概述

二、全称量词的规则

三、存在量词的规则

四、量词交换的规则

五、量词规则总结

六、量化推理式的无效性的判定

七、量化自然推理实例分析

第四节逻辑定理

一、逻辑定理:普遍有效式

二、逻辑定理引入规则

三、若干重要的逻辑定理

第五节二元关系的若干性质

一、关系的性质:属性的属性

二、二元关系的若干性质

第六章逻辑基本规律

第一节同一律

一、什么是同一律

二、同一律的要求和违反同一律的错误

第二节矛盾律

一、互相矛盾和互相反对

二、什么是矛盾律

三、矛盾律的要求和违反矛盾律的错误

四、悖论

第三节排中律

一、什么是排中律

二、排中律的要求和违反排中律的错误

三、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区别

第四节充足理由律

一、什么是充足理由律

二、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和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错误

第七章模态逻辑

第一节模态逻辑概述

一、模态与模态逻辑

二、模态的种类

三、模态命题及其特性

四、模态命题形式

五、模态逻辑的范围

第二节模态命题及其推理

一、基本模态命题及其符号化

二、复合模态命题和叠置模态命题

三、基本模态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

四、基本模态命题推理

五、复合模态命题推理和叠置模态命题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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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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