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辅导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仁寿法院成立诉讼辅导中心,针对离婚、赡养、相邻权纠纷、侵权等纠纷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辅导人员以恰当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和释明,调整诉讼心态,引导其有序进行诉讼。
一、诉讼辅导的主要任务
帮助当事人纠正不合理的认知模式和非逻辑思维,学会调整人际关系,深化自我认识,端正处世态度,构建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适应能力,提高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改变当事人不良的认知系统。
(一)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内、外世界
内部世界由以往的经验构成,可以按我们的意志来编排;外部世界由不断变化的现实构成,不随我们的意志而改变。内外部世界被人的认知和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所以,两者总处在既一致又矛盾的状态中。
当我们对这种矛盾缺乏明确的认识,采取了错误的应对方式的时候,都会在我们心里产生困惑、烦躁,甚至会对自己的价值产生怀疑,对固有的信念发生动摇。真切的了解自己的内外世界,形成“合理的认知模式”非常重要。
在辅导当事人时,理应更多地侧重对内部世界的认识和评估,特别是对那些极缺少自知之明的当事人来说,辅导法官应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尚未解决的内部冲突。通过辅导,我们会发现很多问题可能是他们自己造成的,一旦理顺了自己内心的情结,软弱的内心世界会变得坚强,生活会变得更惬意、更充实、更美满。
(二)纠正不合理的欲望和错误观念
在某些纠纷和矛盾中,当事人经常确信自己的动机和需要是正确的、合理的,认为自己十分清楚需要什么;认为自己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是正确的,从不怀疑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理解的准确性,但实际并非如此,相反他们是盲目自信的,通过与辅导法官的交流,他们会发现,他们的观念错了,正是他们某些错误的观念,将他们引入无法摆脱的困境中。
针对这类当事人,辅导法官的任务就是协助他们纠正自己的错误观念,帮助他们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学会评估自己的思维、观念是否合理。
(三)学会正确面对、应对现实
有的当事人,由于在现实中遭遇了失败或严重挫折,很可能逃避现实。他们可能沉溺于过去的痛苦回忆,或者固执地坠入未来的想象。它们在回忆和想像中生存,久而久之,对回忆和想像形成依赖。这样恶性循环,越来越脱离现实。
人对现实事件的反应有三类:感性反应、理性反应、悟性反应。人的一生应该屁股坐在理性上,左手握住些感性,右手握住些悟性。这样才能获得平稳、快乐。
(四)使求助者学会理解他人
任何个体,都有发自人性的依附本能。要和他人形成依附,必须彼此理解,现实世界里的名、利冲突,打破了人性内在的平衡,使依附本能淹没在冲突中。辅导法官协助当事人唤起依附本能,他们就能自觉地理解他人及群体对自己的重要性。一个人一旦把自己溶于群体之中,一旦理解到自己与他人的这层关系,那么这种理解,就可以成为缓解、甚至平复人际道德冲突、恢复人际平静的关键。
(五)使求助者增强自知之明
个人的片面经验、扭曲的社会需求以及不合理的生物需求,都可以产生片面的自我认知。使自己自觉、不自觉地对自己做出错误评估。这时,一个人就会处于“无自知之明”的状态。
人对自己的认知会受到种种局限。最大的局限是把“自我的需求”作为“自我认知”的参照系,而不是站在自我之外,使用客观标准衡量自己。如果使用客观的做人标准,就可以通过反省自己,进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自己;如果按自我的需要(如只考虑“自我实现”的需要)来反思自己,其后果就不是这样了。因为,按“自我实现”的标准来衡量自己,思考的重点常常是“我的需要”而不是“客观需要”,所以,遇到问题时,多半归因于外界阻碍个人成长,而不是“我的需要”是否合理。
(六)协助求助者构建合理的行为模式
合理的、有效的行为模式,由若干具体的有效行动组成,比如:和蔼诚恳地接待他人,平心静气地与人交谈,耐心地倾听别人,真实地表达自己,人情地理解别人,善于原谅他人,名利面前善于退避,危难时刻能挺身而出,对他人无私援助,对自己恪守勤俭等等。如此,合理的社会交往行为模式一旦形成,它的反馈信息,就可以使你坚定地相信自己有能力自律,进而确立满意度自我评价,合理的自我接纳以及在道德水平上的自我肯定。与此同时,也满足了自己的社会需求,清除道德冲突,维持持久的心理平衡,并且建立了维护心理健康的良好社会支持系统。只要针对求助者的心理问题,鼓励求助者采取有效行为,就可使他摆脱苦恼,达到新的平衡。
二、诉讼辅导的心理过程
从心理学角度来谈诉讼辅导包括当事人的心理,辅导人员的心理以及在辅导民事纠纷过程中辅导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互动,它包括如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心理冲突的内容及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辅导人员在辅导民事纠纷过程中的认识,情感,意志活动,辅导的心理学方法,技巧,策略,以及辅导过程中辅导人员的自我心理调控等。
(一)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判断过程
对纠纷的辅导过程,首先要对当事人之间产生心理冲突的原因作出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论是利益纠纷还是人际关系纠纷,都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心理冲突。
辅导人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直接交往,以及必要的调查,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内容,产生心理冲突的原因,过程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形成初步的判断。在对当事人之间产生心理冲突作出判断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道德规范以及民间的人情事理,风俗习惯等,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是非作出判断。
(二)对纠纷辅导的意志努力过程
辅导人员在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是非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缓和心理冲突,化解纠纷的初步设想。与此同时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选择辅导的策略和具体方法。根据辅导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不断调整辅导的方法和策略,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三)辅导人员在辅导民事纠纷过程中的自我心理调控
在辅导民事纠纷过程中,辅导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如有的当事人不明事理,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有的不履行角色义务;有的固执己见,自以为是,听不进辅导人员的意见。有时辅导人员甚至还会受到某些当事人的辱骂和威胁等。在这种情况下,辅导人员必须有效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心理调节。如自己对纠纷的起因,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等的判断是否正确?对当事人的社会认知是否正确,并是否受到某些主观心理效应的影响?辅导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同时还要根据辅导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自我调整,修正某些不正确的认识,改进辅导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对于当事人不理智的,冲动的甚至野蛮的行为,避免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中去。对于辅导成功的纠纷,如果出现反复,应具有再次进行辅导的心理准备。
(四)辅导情境在交往关系中的作用
(五)辅导过程中的交往关系
辅导过程中,辅导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有关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责任,解决纠纷意见等辅导信息,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反馈的信息,对自己输出的信息进行调整(如强化,增强或者削弱某些信息),调控着辅导情境,防止交往中出现恶性刺激及其相互反馈而导致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引导他们之间的交往形成良性心理互动,促使纠纷的化解。
三、诉讼辅导的心理学策略
(一)针对典型的胆汁质气质和外向,情绪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
这类人在与他人交往发生纠纷时,往往情绪冲动,甚至一时丧失理智,行为被其消极情绪所左右。这类人心理活动外露,比较容易掌握其诉讼的动机和目的。辅导时,应先采用情绪冷却法,感化法等,使其冲动的情绪稳定下来,将其消极的情绪调整到正常状态,待其恢复理智后,再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等进行辅导。在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的辅导中,采用直陈法效果较好,因为这一类人说话,办事喜欢直来直去,干脆,果断。在辅导人员对纠纷的是非,责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评判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诉讼的动机与目的,对其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或错误也要明确指出。
(二)针对典型的粘液质气质和内向,理智型性格当事人的辅导策略
具有典型的粘液质气质和内向,理智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心理活动比较隐蔽,而且一般比较固执,已经形成的某些认识不易改变。对这一类当事人的辅导工作,一般采用震慑,迂回,对比,角色换位,邀请“权威人士”参加等多种方法,反复辅导,才能改变其某些错误的认识,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针对典型的多血质气质和外向型性格当事人的辅导策略
具有典型的多血质气质和外向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往往能言善辩,或编造谎言,或得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对这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般采用直陈法或震慑法,明确,果断地指出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是非和责任,不给其编造谎言和发挥其能言善辩的机会,或者采用震慑法,利用其趋利避害的心理,晓之以利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接受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
(四)针对典型的抑郁质气质和内向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
具有典型的抑郁质气质和内向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一般心胸比较狭窄,敏感,多疑,对于纠纷的刺激所造成的痛苦感受深刻,持久。对这一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可采用感化,宣泄,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气质,性格并非都是典型的,人的气质,性格特点具有多侧面性,是很复杂的。同时,民事纠纷的性质,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等,也是千差万别的,很难用某一种模式解决哪一类人的纠纷。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个性特点,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当时的情境因素等,灵活地将多种策略,方法综合加以运用。
四、充分认识诉讼辅导在审判实践中的效用
诉讼辅导带有较浓的人民性、情理性、社会性的特点,它的好处在于:
(一)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
因为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那种“非黑即白”的判决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辅导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二)对进入法院的纠纷,通过诉前辅导实现案件有效分流
属于先行调解范围的纠纷,由立案庭进行立案预登记后,移送至诉讼辅导中心,由诉讼辅导中心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心理、诉讼常识、诉讼预期、纠纷解决途径的辅导释明,让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经过辅导,案件向三个方向分流,一个方向是当事人选择直接撤诉,案件退回立案庭注销预登记,二个方向是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案件移送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三是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从而实现纠纷有效分流。尤其是辅导前置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辅导,提前结案,既减少了诉讼环节,又节省了诉讼资源,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对分流到审判庭的案件,法院积极跟进诉中和诉后辅导工作,疏导当事人情绪,减少矛盾对抗,提高调解、撤诉结案率
对判决的案件,适时进行判后释疑,引导当事人理性、正确对待法院判决,减少上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将辅导程序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不但能使我们的工作更贴近群众,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正因为民事诉讼辅导具有这么多的优越性,它已渐渐成为当事人和法官们都普遍欢迎的一种方式,被各地法院所倡导。
(四)拓宽辅导的方法,实行全程辅导
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诉前辅导、诉中辅导、诉后辅导等各阶段并行的辅导方法。法院在审查立案时,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了解双方基本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其中意见分歧不大、矛盾不太尖锐,当即做当事人的诉讼辅导工作。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结果的可能走向,利弊分析,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化解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及时、有效的诉讼辅导服务。
五、将诉讼辅导工作融入案件处理收效甚好
仁寿法院在诉讼辅导工作中做深做细,不仅及时化解矛盾,还彻底打开当事人心结,进一步融洽社会关系。仁寿法院多次通过诉讼辅导成功化解纠纷。
六、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做好诉讼辅导
健全诉讼辅导机制,提高法官诉讼辅导意识。进一步以制度化的规定规范诉讼辅导,提高法官的诉讼辅导意识,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诉讼辅导操作规程》,扩大诉讼辅导的范围,除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一些不宜诉讼辅导的案件外,均可确立诉讼辅导的前置程序,强化立案前的诉讼辅导工作,制定诉讼辅导的具体操作规程,设置辅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就纠纷进行化解的,法官应主动决定进入立案程序。同时,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将诉讼辅导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及个人业绩档案,建设良好激励机制,提高法官辅导意识。(作者单位仁寿法院本文获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