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一般格式)》
的基本内容
目录
“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的基本内容
[一]封面
[二]正文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字式)”的基本内容
“土地估价报告(表格式)”的基本内容
“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制作与文字要求
封面内容和格式如下:
土地估价报告
[封面标题]
项目名称:[说明估价项目的全称,内容可包括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价格类型(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等字样]
受托估价单位:[说明进行该项估价并符合估价资质的机构名称,可同时列出合作估价机构]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说明估价机构对该项目的编号,含有“(地名)估价机构简称(年度)(估)字第××号”等字样,其中年度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日期所在年度]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说明土地估价报告提交的具体日期]
正文内容和格式如下:
[正文标题]
第一部分摘要
[分标题]
一、估价项目名称[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封面]
二、委托估价方[说明该项估价的委托单位或个人]
三、估价目的[说明该项估价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及其估价依据、估价结果的应用方向等,对估价依据则应注明文号、批准单位及批准日期等]
四、估价基准日[说明估价结果对应的具体日期,样式为××××年××月××日]
五、估价日期[说明该项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
六、地价定义[说明估价对象实际用途和宗地内外实际开发程度、本次估价所设定的开发程度和用途及其理由,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实际用途需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依据。土地开发程度的设定应与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特点和估价目的相一致,分别界定为宗地外围或宗地内外“几通”(指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气、通暖、通讯等)和宗地内平整;地价定义应注明所估地价的内涵是指在估价基准日、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或包括其它内容)价格]
七、估价结果[说明最终确定的总地价、单位面积地价,必要时注明楼面地价,须以人民币表示,总地价附大写金额,并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如需用外币表示的,应标明估价基准日外币与人民币的比价]
八、土地估价师签字[由参加评估及符合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中的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签字,并注明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
九、土地估价机构[由签字土地估价师所在的估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至少一个为符合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机构:估价报告编号:估价期日: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
宗地编号
宗地名称
土地使用证编号
宗地位置
估价期日的实际用途
估价设定的用途
容积率
估价期日的实际土地开发程度
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
土地使用权年限(年)
面积
(平方米)
单位面积地价
(元/平方米)
总地价
(万元)
备注
合计
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土地权利限制:[说明有否影响地价的土地权利限制及具体内容]
2、基础设施条件:[主要描述估价对象实际土地开发程度,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供暖、供气、通讯等及宗地内平整状况]
3、规划限制条件:[说明有否影响地价及土地利用的规划限制条件以及具体内容]
4、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定条件:[说明有否影响地价的其它限定条件及具体内容]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估价报告中“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年月日
第二部分估价对象界定
一、委托估价方[说明该项估价的委托单位及其隶属关系、委托单位与估价对象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主营业务范围等以及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等,或委托的个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等]
二、估价对象[说明估价对象的具体范围,指出估价的是土地还是包括其它内容,并具体说明估价对象的面积、土地使用者、用途等]
三、估价对象概况
3、土地利用状况[说明估价对象的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的变迁。利用现状包括估价对象上的建构筑物及其用途、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重要建构筑物应说明建构筑物的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细部说明、设备和安装状况、建筑成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容积率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状况等;土地利用变迁包括估价对象的不同利用历史、规划利用、最佳利用等情况,对以规划条件进行评估的,应说明规划条件的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具体规划条件等]
四、影响地价的因素说明
1、一般因素[应说明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普遍、共同的因素,可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资源状况(包括地理位置、土地、城市人口等)(2)房地产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状况(含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地价政策等)(3)产业政策(含税收政策等)(4)城市规划与发展目标(5)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包括城市经济布局、发展水平、综合实力、社会储蓄与投资、物价变动等内容)]
2、区域因素[说明待估宗地所在城镇内部区域条件对地价的影响,可包括:(1)区域概况(含区域位置、人口、级别、经济发展、区域优势等)(2)交通条件(含区域内公共交通状况、对外交通条件等)(3)基础设施条件(指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通暖、煤气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4)环境条件(含区域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5)产业集聚状况(6)规划限制等]
[这里区域大小可参照城镇内基准地价级别、行政分区、功能分区等确定]
[以上一般因素和区域因素可根据估价对象特点和估价目的有所选择和侧重,着重进行影响因素的描述]
3、个别因素[说明估价对象位置、面积、用途、宽度、临街状况、深度、形状、地质、地形、地势、容积率、宗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估价对象现状利用或规划利用等影响地价水平的因素说明]
第三部分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
一、估价依据[说明该项估价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估价对象所在省市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的技术规程,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察、调查所获取的资料等]
[上述估价依据应与估价过程相一致,对估价过程中方法选择、有关参数确定(如选用基准地价、征地费用、有关税费等)所依据的主要文件应列出]
二、土地估价
1、估价原则[简要说明该项估价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各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参见《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上述估价原则可根据估价对象特点与估价目的有所选择]
2、估价方法[简要说明估价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选择的依据。这里估价方法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特点等选定,并与估价原则和估价依据衔接一致][要求所选估价方法不少于两种]
3、估价结果[说明每种估价方法的估价结果、最终估价结果的确定方法及依据、以人民币表示的单位地价及总地价]
三、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1、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说明进行本次估价及估价报告与估价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如估价依据的可靠性、市场的客观性、地价内涵、土地的持续利用等)、假设条件(如估价对象的用途设定、年期设定、估价基准日设定等)]
2、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发生效力的法律依据。说明进行本次估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注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本报告和估价结果使用的方向与限制条件。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在一定评估目的下使用,注明土地估价报告仅供委托方和送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用,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不提供给委托方;
(3)土地估价结果的有效期。说明估价报告与估价结果的有效期限;
(4)申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解释权;
(5)违规使用土地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法律责任。]
3、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说明:
2、对估价结果和估价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变化事项(如地价指数、开发程度、设定用途等)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3、估价对象的特殊性、估价中未考虑的因素及采取的特殊处理,必要时说明原因或依据;
4、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第四部分附件
[应包括委托估价函、估价对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产权证明材料(附宗地图)(出让土地需附出让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地籍图或宗地区域位置图、建筑平面图等、估价对象照片(从不同角度体现宗地的主要建构筑物、用途及利用特点)、有关背景材料(如估价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等,如为规划利用应提交规划利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等规划文件)、估价对象如设定他项权利时的有关权利人证明材料、估价机构资质及签字土地估价师证书复印件、委托方营业执照等]
[在提交有关估价对象土地产权证明材料时,估价人员必须对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产权证明、房产证等)进行验对核实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字式)”的基本内容及其说明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项目名称:[说明估价项目的全称,内容包括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价格类型
(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等字样。估价项目全称后加括号注明估价对象
所在市、县全名,如“××县(市)”字样]
受托估价单位:[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说明估价机构对该项目的技术编号,含有“(地名)估价机构简称(年度)(技)字第××号”等字样,其中年度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日期所在年度]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关键词: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一致;
估价目的,应简要说明“企业收购、转让、破产、清产核资、合资、其它”等目的;
估价机构,说明估价机构全称;
年度,说明提交土地估价报告日期所在年度
第一部分总述
一、估价项目名称[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封面]
[如一个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市县时,应分市县分别出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二、委托估价方[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四、估价目的[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五、估价依据[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六、估价基准日[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七、估价日期[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八、地价定义[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十、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十一、土地估价师签字[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十二、土地估价机构[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第二部分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一、估价对象描述
1、土地登记状况[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2、土地权利状况[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3、土地利用状况[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上述内容中,土地登记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际勘察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土地权利状况中他项权利限制以及土地利用限制等对地价造成影响的,应说明影响趋势及影响程度]
二、地价影响因素分析[说明影响估价对象地价水平的因素]
1、一般因素[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2、区域因素[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3、个别因素[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在对地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着重分析这些因素对地价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及影响趋势,并与土地估价过程中有关方法选择、参数确定、因素分析和比较内容等相对应,要求对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要与估价结果的确定联系起来,做到分析合理、参数有据、估价得当,不能前后矛盾]
[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必须做到客观描述,用语规范,内涵准确,能够定量反映的必须用定量数据表述]
第三部分土地估价
一、估价原则[同“土地估价报告”文字式]
二、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要求说明估价方法选择依据和每种方法的估价过程]
[应根据估价对象特点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规程》选取适宜的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要求在一项估价中所选方法不少于两种,并说明估价方法选择的依据。同时,各种估价方法的应用过程还应分别满足《规程》的相应要求]
[在选择估价方法时,如估价对象位于城镇范围内、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之外,可以选择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参照基准地价的末级地进行评估]
(一)市场比较法
[应用此种方法估价,要按照《规程》规定,选择相似比较实例,进行因素比较修正后,确定待估土地的价格。要求比较实例不得少于三个。估价中,除要求选择的实例与估价对象属于同一供需圈、用途一致、在地域上属近邻区域或类似区域外,对比较实例选择、比较因素选择、因素条件的比较及因素修正有以下具体要求:
3、因素条件说明。具体说明估价对象和比较实例的各因素条件,列表如下:
表一比较因素条件说明表
估价对象与
比较案例
比较因素
估价对象
实例一
实例二
实例三
实例四
……
交易情况
交易方式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用途
区域因素
基础设施状况
离市中心距离(公里)
2
1.5
2.5
4
3
交通条件
环境条件
个
别
因
素
宗地面积(平方米)
宗地形状
规则
较规则
不规则
规划条件
上表中所列因素应根据不同用途,并结合实际调查情况和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因素描述的应是比较因素的具体条件和具体内容,不能使用相同、较好、接近、较差等无具体含义的用语,能量化的一定要使用量化指标,如距离市中心距离应注明具体距离为多少;无法量化的指标,也必须具体描述,如基础设施状况用生地(或达到开工建设条件)、宗地红线外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来描述。
估价对象和比较实例的各项条件说明要客观、具体,其中估价对象的因素条件说明要与第二部分影响地价的因素分析相一致,不能前后矛盾。
4、编制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
表二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
100
102
98
92
96
5、因素修正
在各因素条件指数表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实例估价期日修正、交易情况、因素修正及年期修正,即将估价对象的因素条件指数与比较实例的因素条件进行比较,得到各因素修正系数,列表表示如下:
表三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
交易价格(元/平方米)
100/102
100/98
100/92
100/96
100/100
比准价格(元/平方米)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元/平方米)
[注:表中所列比较因素、因素说明及修正系数仅表示修正方向,具体内容及修正幅度需依照《规程》和相应分析确定]
6、实例修正后的地价计算
经过比较分析,采用各因素修正系数连乘法,求算各比较实例经因素修正后达到估价对象条件时的比准价格,再依据《规程》的地价确定方法,最后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
(二)收益还原法
[应用此方法估价,要依据《规程》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技术报告中应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说明:
1、具体说明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及估价时采用的收益额和相应的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等求算收益时,应根据各自方法的有关要求列出计算步骤和计算过程。
3、说明土地纯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方法。涉及房地产和房屋纯收益的,应具体说明有关参数的选取及计算过程。
4、明确说明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建筑物还原利率、综合还原利率)的确定方法、依据和具体标准。
5、说明土地使用年限、收益还原法公式选取和收益价格确定]
(三)剩余法
1、通过分析估价对象条件、利用现状等,考虑到规划利用及管理等限制条件,确定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式。应包括确定土地的用途、建筑容积率、绿化覆盖率、建筑布局、层数、建筑结构、建筑高度等项内容。
2、明确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利用方式(买卖、出租等)及依据目前市场状况估算的不动产总价,并说明估算方法及依据。
在估算不动产总价时,应选择至少三个市场案例,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确定。
3、对计算中所采用的建筑费、专业费用要说明其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对开发周期、利息、税费、手续费和开发商利润等要说明其选择依据和标准。
4、说明计算公式、计算过程和结果]
(四)成本逼近法
[应用此种方法估价,要求按照《规程》的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并需明确以下有关内容:
4、说明成本价格基础上的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5、根据估价对象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条件进行区位修正,因素说明应与第二部分的地价影响因素相一致,具体格式可参照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修正体系。
6、说明土地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应用此方法进行估价,应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在技术报告中应对如下事项予以明确说明:
基准地价内涵是指在一定基准日、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的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区域平均土地使用权价格。
3、说明估价对象的各项因素具体条件,应按因素修正系数表的内容具体列出。具体形式可参见市场比较法中因素条件说明表。
4、确定估价对象各因素修正系数和综合修正系数。
5、说明年期、期日及其它影响地价因素间的差别和相应的修正系数。
6、对基准地价修正得到宗地地价。当估价对象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不相一致时,应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
三、地价的确定
1、地价确定的方法[要求说明对不同估价方法结果进行增值或减值调整的原因。对采用众数、平均值或以其中某一价格等为最终宗地地价的,要解释其方法选择的依据]
[如评估方法选择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最终估价结果必须考虑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评估结果]
2、估价结果[应注明地价种类、总地价、单位面积地价、地价单位,总地价并用大写表示。如用外币表示地价,应注明估价基准日外币与人民币的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