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在用价值”翻译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部分会计师和评估师产生了严重误导,导致目前在商誉减值测试的理论和专业技术层面普遍出现问题;但既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明确规定并使用了这样的专业术语,在其尚未做修订的情况下,任何关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表述,都应当只能代表“在用价值”,不应当再理解为其他意思,因为准则的内容不能产生歧义;
2.商誉减值测试的两种方法本质上是公允价值和在用价值(即所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两种价值类型的区别,具有截然不同的假设前提和使用条件,绝不能互相混淆;
3.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明确规定了公允价值应当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商誉减值测试中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可以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收益法是一种基于税后口径和公开市场假设下的现金流折现估值技术,而在用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一种价值类型,通过基于税前口径和非公开市场假设下的现金流折现技术计算得出;将两者等同、互相替代或者非此即彼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4.公允价值的优先度高于在用价值;除非能够证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或者为了保持历年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一致性,否则不可以无理由跳过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而直接选择在用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商誉是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这个定义,主要基于商誉的确认及会计计量。从本质来讲,商誉是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够获得高于正常投资回报率所形成的价值,或者简言之就是能够获得超额收益能力的价值。
在2006年之前,我国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是进行摊销;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6年以后,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不再进行摊销,而是改为了计提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这个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13—FairValueMeasurement)[1]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基本是完全一致的。
公允价值的实质是一个单向的脱手价格。事实上,公允价值是会计上的计量属性,在资产评估领域的价值类型中,更多谈论的是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交易能够达成,那么公允价值基本能够等同于市场价值。
在一些国外的学术著作里,一般会将两者进行统一,统称为“公允市场价值”(FMV:FairMarketValue)[3]。
基于减值测试准则出台背景的限制,我国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提及“在用价值”这个概念。在2006年我国颁布减值测试准则时,将“在用价值”翻译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保留至今。
正是这种不贴切[6]的翻译,忽略了在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在基本术语上的层级并列关系,弱化了在用价值中“在用”这两个字的属性,尤其是将一种现金流折现技术直接用于命名一种价值类型,造成以下结果:
I.部分会计师和评估师未认识到我国会计准则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实际上指代的是在用价值,未认识到确定可收回金额两种方法的区别实际上是公允价值和在用价值两种价值类型的区别;
II.部分会计师和评估师将减值测试准则中的“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完全割裂,认为:收益法这种估值技术就是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公允价值只能从活跃市场中直接获取[7],不能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处置费用是一项直接费用,亦即不应当包括可有可无的费用或者锦上添花的间接费用。另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8]以及Wiley出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与应用2018》[9],处置费用中也不应当包括所得税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前折现率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实际上无论是用WACC还是用CAPM作为折现率,其计算过程中使用的参数均是税后口径,也就意味着在目前通行的计算折现率的方法下,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税前的说法。
安永在“ImpairmentAccounting–TheBasicsofIAS36ImpairmentofAssets”中也有类似的表述[12]。
我们认为,税前折现率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税后折现率换算得出。至于换算的方式,目前有评估行业内专家认为应当采用(税后折现率)/(1-T),许多中介机构也普遍如此换算。尽管在理论上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但这种方式确实能够较为便捷的计算近似的税前折现率。当然,对于税前折现率的迭代计算,其实也并不存在特别的技术困难,本文中不再加以赘述。
为避免不必要的歧义,以下使用“在用价值”替代中国会计准则中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上文所述,将“在用价值”翻译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准则的阅读者和使用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导。
1.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优先度高于在用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规定,“……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ImpairmentofAssets)中的表述则为:“Iffairvaluelesscostsofdisposalcannotbedetermined,thenrecoverableamountisvalueinuse”[13]。
根据准则的表述,商誉减值测试中对公允价值和在用价值的选择应当是有优先度之分的。主要在于:
I.首先,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公开市场假设下的资产出售价值,代表了资产的最佳利用状态;而在用价值反映的是资产基于现有状态下管理层预计的业务计划,代表了资产的内部使用状态。
II.其次,公允价值近年来已日益成为最为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由于公允价值能更真实、全面的体现会计收益,更加符合配比原则,有利于企业资本保全和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在国际会计准则层面越来越多的将公允价值运用到非货币资产的计量之中。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的进程中,也逐渐检讨历史成本计量的缺陷而愈加重视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例如,新准则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等,均体现出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程度。
因此,结合资产减值准则的原文表述,在能够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前提下,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优先度理所当然应当高于在用价值。这既体现了最合理的资产价值测算方式,也符合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趋势。
I.首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测算资产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反而是在用价值,由于完全基于管理层的内部预测,理论上并不需要中介机构介入;倘若对资产组(组合)在并购基准日以及并表日(开展合并对价分摊)时可以通过估值技术测算出公允价值/市场价值,何以在商誉减值测试日就无法测算公允价值/市场价值?
进一步而言,从估值假设前提的角度出发,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应当将“公开市场”作为根本假设前提;而采用在用价值时,在评估报告中把“公开市场”作为假设前提则是错误的。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资产都是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例如一些军工资产或者特别定制的机器设备,本身并不存在公开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该些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退而求其次采用在用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我们认为,这恰恰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测试中额外加入在用价值的重要原因,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就一律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但是,应当说绝大多数资产还是存在于公开市场,其公允价值也可以可靠计量,那么根据准则的要求,没有理由直接采用在用价值开展减值测试。
我们推测,目前很多直接采用在用价值开展商誉减值测试的情形,主要还是因为看到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这几个字,误以为这是唯一采用现金流折现技术的方法,而同时又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不甚理解。
2.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层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均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输入层次:
I.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可观察的输入值);
II.活跃市场中的资产市场价格(其他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III.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可观察的输入值)。
需要说明的是:
I.首先,由于成本法不能够反映从使用或处置资产中所能收回的经济利益[16],也与商誉的初始确认过程不兼容,所以成本法不能用于商誉的减值测试,但可以用于其他资产(组)的减值测试。
II.其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规定的现金流折现方法叫做“收益法”(IncomeApproach),不是叫“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前者是一种估值技术,后者是一种价值类型,且应当更为准确的称为“在用价值”。采用收益法计量公允价值,与计算在用价值均基于类似的现金流折现技术。除非能够证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方法均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或者除非为了保持历年来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一致性,否则在准则对采用两种方法存在孰先孰后的明确表述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跳过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而直接计算在用价值。“Itisalmostalwayspossibletodeterminefairvaluelesscoststosell”[17]。
IV.最后,哪怕采用公允价值测算可收回金额的结果属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个层次,其优先度依然高于在用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本身就包括了在缺乏销售协议或者活跃市场交易等可观察输入值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估值技术测算公允价值的情形[19]。
如上所述,收益法计量公允价值,和计算在用价值,均基于类似的现金流折现技术,但两者在假设前提、模型、参数、口径等方面不相同。
1.采用收益法计量公允价值
I.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代表市场参与者的普遍预期;
II.采用税后现金流和税后折现率[20];
III.可以考虑现有资产的重置、改良和扩张性资本性支出;
IV.可以考虑永续年并采用永续增长模型;
目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未见类似的明确表述。
2.计算在用价值
I.不能将公开市场作为假设前提;
II.必须采用税前现金流和税前折现率[21];
III.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22];一般只考虑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23];
IV.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24];
V.预测期一般最多涵盖5年[25]。
在资产评估师的考试教材中,则更为明确的列示了以收益法计量公允价值以及计算在用价值之间的差异[26]:
由此可见,将收益法计量公允价值和计算在用价值混为一谈、交错使用或者不严格遵照准则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均是原则性错误。尤其是对于评估师而言,价值类型的正确选择极为重要,应当是开展评估业务的根本基础。
I.在用价值是以资产组的当前状况为基础[29],在未来只能考虑简单、有限的维护,不能考虑重置或改良的资本性支出,这是在用价值的基本出发点。
II.会计准则中还明确:“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30]。既要考虑最终处置,还要以资产当前状况为基础,显然只能是有限年。
当然,正如同采用收益法估算企业价值一样,会计师或者评估师在使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计算过程中如果考虑扩张性资本性支出,应当获得相应的依据。
企业在并表日确认商誉初始金额的时候,一般会开展合并对价分摊(PPA)。在合并对价分摊过程中可能因为部分经营性长期资产(例如土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增值,在合并层面对应产生一块金额不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的内容近年来已经多次修订,但中国会计准则中的减值测试准则自2006年发布以来没有随之更新,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产生了一定的不一致性,导致一些国际上已经公认的减值测试理念和方法在目前的中国会计准则中缺位。
2.其次,我国于2014年才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但减值测试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表述并没有与之衔接,两个准则之间就公允价值的一致性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下图)予以明确的索引,导致目前有一些会计师和评估师在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完全不理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适用性。
(二)建议监管部门以准则为依据,适当约束自媒体开展似是而非的讨论
一般而言,已经上升到准则层面的执业标准,就不太适合自由解读了。特别是当这些自媒体的言论也影响到监管部门在技术层面的执法判断时,便会产生负面影响,引起执业恐慌。这一点是我们比较担心的。
参考文献:
[1]IFRS13,AppendixA,KeyDefinitions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四条
[3]例如:JayB.Abrams,QuantitativeBusinessValuation,Wiley2010
[4]IAS36.6,KeyDefinitions
[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
[6]我国于2006年颁布减值测试准则,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则是在2014年颁布,这也导致了对不同价值类型的理解没有一步到位。但是,作为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认真阅读、思考和理解准则含义,包括认真研读国际会计准则,是开展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7]这种观点的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就A股市场而言,所谓在活跃市场上所能获取的公允的交易对价,绝大多是恰恰就是基于收益法等估值技术予以确定的
[8]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107,人民出版社2010
[9]SalimAlibhai,ChristopherNaidooetc.,InterpretationandApplicationofIFRS2018,P.236,Wiley2018
[10]IAS36.55
[11]ShannonP.Pratt,RogerJ.Grabowski,CostofCapital,P495,Wiley2010
[13]IAS36.20
[14]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八章减值测试),P.1806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15]IFRS13:62
[16]IAS36.BCZ29
[17]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八章减值测试),P.1807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18]《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十四条
[19]SalimAlibhai,ChristopherNaidooetc.,InterpretationandApplicationofIFRS2018,P.238,Wiley2018
[20]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八章减值测试),P.1807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三条
[2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
[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
[2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
[2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
[2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实务(一)》(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P.24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
[27]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八章减值测试),P.1808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二条
[30]《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九条
[31]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八章减值测试),P.1812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32]普华永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八章减值测试),PP.18115-1811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