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一、消费信贷基本理论与意义
(一)持久收入假定理论
(二)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弗朗科·莫迪利安尼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在特定时期的消费并不是与当期可支配收入相联系的。一般地,年轻人收入偏低,消费支出超过收入;步入壮年后,收入逐渐增加,此时收入大于支出,一方面可以偿还年轻时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面积攒收入用于养老;一旦老年退休,收入下降,支出又会超过收入。人在年轻时收入较低,消费需求相对旺盛,导致收入与消费需求错位,解决错位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消费信贷。随着日后收入增多,正好可以用增长的收入偿还昔日的债务。生命周期理论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产生了针对性极强的消费信贷类型-递增偿还贷款。
(三)发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作用和意义
二、陕西省消费信贷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陕西消费信贷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信用卡透支、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从消费领域看,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从一年短期到20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有:
省建设厅《关于消化处置积压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消化处置积压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199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原因
目前,我省积压房地产主要集中在几个城市,空置商品房面积达86.3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空置面积63.17万平方米,占全部商品房空置量的73.2%;闲置土地45万平方米;停缓建工程17.3万平方米。造成我省积压房地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有些商品住房价格相对偏高,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居民购房能力相对较低;二是有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地理位置偏远,居民生活不方便;三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规模小,贷款手续繁杂;四是有些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较差,不能满足居民的要求等。积压房地产阻碍了住宅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对全省住房建设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各地政府必须引起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处置。
二、全面清理积压房地产
各地政府要对空置商品房、闲置土地和停缓建工程进行全面清理,按项目分类,重点处置积压量大的项目和住宅小区的住房。各地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处置积压房地产的重点是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空置商品住房。处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项目由各地政府集中处置。2000年底前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积压房地产清理处置完毕。
三、切实做好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处置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积压商品房实际情况,采取各种促销措施,鼓励居民购买空置商品房,促进空置房的消化处置。
(二)各地政府要适时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旧城改造政策性安置用房。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对转为旧城改造安置用房拆迁项目,视拆迁安置费用情况,经批准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拆迁安置房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动迁。具体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
(三)各地对住房竣工后空置二年以上,面积超过竣工面积30%以上的开发企业暂停审批新的开发项目。
(四)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按揭贷款购房业务,支持企业和个人运用按揭方式,购买和消化空置商品房;增加贷款种类,简化贷款手续,鼓励和吸引个人抵押贷款购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作用,发展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积极支持个人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空置房。
(五)各地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住宅成本和住房价格。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前,按〔1999〕62号文件规定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
(六)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或质量存在缺陷、尚未达到居住条件的滞销住宅小区,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进行结构改造或限期返修,尽快完善配套设施,以符合居民的居住需求,确保质量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促进销售。
(七)各地对空置量相对较大的城市或住宅小区,可实行购房入户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精神,在省公安厅组织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购房入户具体办法。
对其他积压商品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按成本构成让利限价销售、以租代售、由售转租等各种促销措施进行处置。
四、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和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一)依法处理闲置土地。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二年未使用或动工开发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开发准备就绪且资金落实,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停建项目用地,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已经缴纳全部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为一年;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缴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行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为一年,多余部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鼓励将闲置土地转让给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若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继续开发建设。
(二)加快启动停缓建工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或停建工程二年以上的,未处置前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启动停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允许停缓建项目在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原规划设计或修改建筑设计、改变使用性质,使工程启动后能适应市场需求。对手续不完备的停建工程,在处理过程中,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督促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加快处理进度。
关键词: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FOS
一、FOS成立基础
(一)理论基础
澳大利亚FOS成立的理论基础是20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peaks)。[1]"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减少和防止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待遇。
(二)实践基础
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BFSO)、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FICS)、保险督察服务机构(IOS)、信托争议处理中心(CUDRC)和保险经纪争议处理有限公司(IBD),分别处理各自领域内的金融消费者纠纷。[2]
2008年7月1日,澳大利亚将银行和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和保险督察服务机构合并为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OS)。[3]FOS是一个独立的外部争议解决机构,由澳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年1月1日,澳大利亚CUDRC和IBD分别成为FOS的分支机构。
二、FOS的运作
FOS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独立、免费、公正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外部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与法院判决并存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协商和让步解决争议而无须诉诸法庭。
(一)FOS争议处理前提条件
1、会员资格
FOS的争议解决是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参与基础上的,即只有金融机构首先成为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成员,金融消费者与其的争议才能提交FOS处理。FOS的会员资格是开放的,任何在澳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4]目前,已有将近3800家金融机构取得FOS的会员资格。FOS的运作由其会员提供资金。
2、案件范围
FOS处理金额消费者和成为FOS会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FOS涵盖的争议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银行、信贷、财务规划、一般保险、投资、人寿保险、贷款、基金、抵押贷款和金融经济、股票经济等方面。每种性质的争议,FOS有具体的受理条件。
(二)FOS的争议处理程序
FOS原有投诉处理规则持续到2010年7月底。原有的投诉处理规则主要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和规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澳大利亚FOS颁布了新的指南,规定了统一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领域争议解决的规则。
新的统一争议解决规则,主要有四个步骤:
1、FOS登记
2、FOS受理
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不能解决争端,申请人应当向FOS进一步申诉,向其递交申请表并提供争议有关信息,申请由FOS解决其争议。[6]此时,FOS要评估争议是否在管辖范围内。如果FOS认定此争议属于其管辖范围,FOS正式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FOS认定其没有对此争议的管辖权,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作出管辖权的裁决。在FOS做出管辖权的裁决之前,争议双方可以向FOS陈述意见。一旦管辖权裁决做出,就是终局的,任何人没有再提出申诉的权利。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可以要求做出管辖权裁决。但是,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争议不属于FOS的管辖范围,其应该向负责该争议解决的监察人员做出解释。如果金融机构的理由或者提供的额外信息改变了FOS的认定,FOS可以重新审视其是否有权解决争议。
3、调解或谈判
(1)调解
调解一般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申请人负有贷款或信贷额度,并因为财政困难,希望就不同的还款安排进行谈判,这就是所谓的"财政困难"争端,调解是强制性的。其他类型的争议,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且FOS有管辖权,可以调解。
(2)谈判
谈判相对调解来说,随意性较大。FOS同双方讨论争端,看是否可以达成解决争端途径的协议。如果争端通过协商一致得到解决,争端其中一方要通知FOS,FOS向双方进一步确认其争端得到解决以及协商一致的具体细节。
(3)裁决
如果争端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FOS会进行其他解决程序。主要是如果FOS认为额外信息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争端,或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的看法,FOS会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信息,解决争端。但是,如果争端还是没有解决,争端会通过裁决的方式解决。
4、裁决
调解或者协商一致仍然没有解决争端,FOS将作出裁决。大多数情况下,FOS会出具一份建议书。如果建议不能被其中一方接受,FOS将出具决定书。[7]裁决会考虑双方提供的信息,根据公平原则,考虑法律、可以适用的行业准则以及行业良好做法进行。
(1)建议书
通常情况下,争端会以建议书形式解决。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争端会直接以决定书形式解决,取决以下几点,紧迫性(例如申请人健康状况不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类型;涉及损失的大小;年龄事项以及技术复杂性。如果有紧急事项或金融机构已经进入接管和清算程序,还没有停止贸易或还没有就争端进行回复,FOS也可能直接出具决定书。
(2)决定书
决定书是终局裁决,由FOS或者第三方专家组做出。在决定书做出之前,FOS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决定书哪些部分和建议书一致,使当事人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促进解决。FOS或者专家组将考虑双方在调查阶段提供的所有信息、法律规定、适用的行业准则和行业惯例做出裁决。如果专家组做出的决定书有关医疗赔偿争议,那么其他专家组成员要有医药代表医疗赔偿保险代表。在其他争议中,专家组成员要有类似经验的消费者代表和行业代表。所有的监察专员和专家组成员都被FOS理事会基于客观、资质、经验和个人特质以及裁决能力进行委任。
如果决定书要求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并且被申请人接受,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决定书。FOS要求申请人签署争端解决确认书表明接受决定书作为终局裁决。金融机构可以在被告知申请人接受决定书之日起的14天之内要求申请人签署解除责任契约,解除责任契据必须和决定书内容一致。
三、简要评述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个系统的工程,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和争议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关键的一部分。澳大利亚金融监察机构透明度高,快捷高效,是一种以行业为基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广大消费者乐于行使的救济手段"。[8]澳大利亚的FOS投诉处理的争议解决程序完善而细致,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统一性,为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途径。这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极大了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尹继志.美国与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2,(7).
[2][3]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J].金融论坛,2009,(7).
关键词:建筑节能;角色;政策;税收
一、发展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建筑能耗高、建设规模较大、节能型建筑比例小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典型特点。也正因如此,我国发展建筑节能的潜力也是极为巨大的。目前,建筑节能诚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热议话题。同样亦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发展建筑节能具有很多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业的发展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历几千年,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建筑业始终不断发展。进入现代社会,由于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尤其是建筑能耗的不断增加,人们普遍将目光集中于建筑节能,希望通过建筑节能的发展促进整个建筑业的发展。在国外,很多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已然得到很好发展,其中尤以德国、日本、美国为甚。我国的建筑业发展要想紧跟时展潮流,必须大力发展建筑节能。发展建筑节能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减轻大气污染
随着工业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大气污染情况也在逐步加剧。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清晰认识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发展工业是错误的做法,在工业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在建筑行业中,很多国家也日益注重建筑节能。而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大力发展建筑节能确实有利于减轻大气污染,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为洁净、清新。
(三)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在建筑节能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及政策建议
(一)政府在建筑节能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
(二)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筑节能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节能有利于减轻大气污染,建筑节能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在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发展方面政府究竟应制定哪些政策呢?综合已有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在建筑节能方面制定如下政策:
1.财政补贴方面的建议
2.政府采购方面的建议
3.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不约而同以税收为手段促进建筑节能发展。在我国,为促进建筑节能的更好发展,政府可在如下几种税种方面多下功夫:
第一,消费税。所谓消费税是政府为更好体现消费政策所制定的一种税种。消费税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调节不良的消费结构,让消费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尝试征收能源消费税,希冀能以此调节能源消费结构。我国也同样可以效仿,例如,政府可对石化能源征收消费税,通过该消费税的征收促进建筑厂商及居民将目光更多集中于地热能、太阳能、风能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等。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内人士均明晰,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专款专用。该税种的征收主要运用于城市的建设以及维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实施可有效降低城市的大气污染程度,更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建筑能效。不过,在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基于如下三种税种征收:(1)营业税;(2)消费税;(3)增值税。当上述三个税种得以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时需要减免。因此,我国目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率也相对较低。为更好促进建筑节能发展,我国政府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能源耗费有效结合起来,实施单独征收。这样的做法更利于促进建筑节能发展。
第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历史上,我国曾存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调节税。该税种后被取消。为更好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发展,建议政府将该税种重新恢复,并对其进行重新设计、构建,让其更好适应于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
4.技术发展方面的建议
5.公共政策方面的建议
三、结语
[1]王劲,孙平.中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演进规律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11(06).
[2]邹礅,张永胜.中国与新加坡建筑节能政策比较研究[J].科学之友,2010(05).
[3]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分析[J].聚氨酯,2009(03).
[4]张劲,鲁永奇,杨树凡,王丽娟,唐羽.辽宁省建筑节能政策透析[J].节能与环保,2006(01).
[5]宋琳琳.我国建筑节能政策变迁研究[J].沈阳干部学刊,2015(03).
[6]陆媛媛,孟鑫.吉林省建筑节能政策分析与框架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12).
[7]宋琳琳.政策网络理论对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意义[J].铜业工程,2012(01).
[8]宋琳琳,孙萍.中国建筑节能政策网络分析――行动者、网络结构与网络互动[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9]瞿焱,尚建兵.长三角地区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实证研究[J].经济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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