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花大盗的说法古来有之,一般是指那些拈花惹草之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式各样好看的花被摆上了展台,摇身一变成了精美的商品,花朵们的芬芳美艳吸引了人们驻足,但同时也吸引来了“不速之客”。下面就有一起关于真“采花大盗”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10月的一天,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某婚纱礼服馆老板周某发现自己种在店门口花坛里的一颗龙舌兰多肉植物被盗走,价值238元;12月6号,周某再次发现种在花坛里的一颗白毛仙人球(价值25元)、一颗棕色仙人球(价值12元)、一颗膨珊瑚植物(价值45元)同样被人盗走;12月18日,周某又一次发现自己婚纱馆门口花坛中一颗柳叶麒麟植物(价值220元)被人盗走。12月底的一天,位于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某茶馆老板发现自己店门口花盆里的两盆杜鹃花被盗,价值90元。
除了店门口的花,采花大盗有时也会顺手牵羊,“顺”走店铺门口其他物品。比如:2019年1月,“顺”走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某自行车店门口的11个不锈钢汤勺、10个印花餐盘、30个白色圆盘、8个椭圆瓷盘、1个不锈钢脸盆等。
店铺老板报案后,经公安查明,犯罪嫌疑人系一60多岁老汉。归案后该老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将上述被盗花卉、餐具等如数交还,送达至各受害人手中,并获得各受害人谅解。莲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该案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莲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该案犯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对于“采花大盗”而言,这花的价值虽小,但是如若多次盗窃也将触碰我国的法律红线。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不应该因为事情小而存在侥幸心理,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下,还当真以为“窃花”不算偷?我们应该一起携手抵制这样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供稿:莲都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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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湖惊现“采花大盗”,店铺花卉离奇失踪背后真相竟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