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变革及实施重难点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近十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方面的第一次大规模修订,预计将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10大要点提示:
第一支柱信用和操作风险的差异化监管的分档指标标准是“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分档标准中5000亿以上规模为第一档银行,100亿以上规模为第二档银行是指计算杠杆率中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通常比年报的资产总额要高。市场风险的分类监管标准通过市场风险RWA和衍生品交易的名义本金来确定,对中小银行的市场风险计量影响较小。
第二支柱变化不大,第三支柱披露要求大幅提升——第二支柱变化不大,但是需要根据新的权重体系更新所有的资本规划、配置、考核工具。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幅提升。
权重法银行资本计量总体平稳但结构变化很大——可能多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上升或下降在0.5%之内,但是部分银行的变化幅度也可能会比较大。但是所有银行在不同业务条线(对公、零售、信用卡、同业、资金)风险加权资产结构将会有比较大变动。
内评法银行资本节省程度持续提升——因为初级法LGD水平下调,以及72.5%的资本底线的双重作用下,进一步加大了内评法相对权重法的资本节省程度,将进一步激励自愿实施内评法银行的合规申请。
房地产敞口资本要求有升有降——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权重由100%上升到150%(自有资本金比例较低,本金还款尚未超过50%);房地产抵押贷(包括对公、个人住房按揭、其他零售)的风险权重会下降,但前提是房地产押品的管理、估值、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的管理要到位,否则房地产抵押贷的风险加权资产也会上升。
金融机构的调整同时影响资产和负债——银行敞口的权重显著上升,典型的A级同业银行中长期资产的权重由25%上升到40%;很多公开发债的非银金融机构可能有机会被认定为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权重由100%下降到75%。既影响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风险权重,也影响负债业务的成本。
一般公司敞口的细分有利于资本节省——新增的投资级企业(75%)和中小企业(85%)都有明显的资本节省作用。但是对贷前尽调和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微企业75%的权重保持不变。
零售风险暴露监管和业务概念的重新梳理——首先细分监管零售和其他个人,两者以对单个客户的风险暴露1000万为划分线,要求银行加强统一客户管理,统一计算对单一客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金额;监管零售进一步细分合格交易者和非合格交易者,要求银行分析信用卡客户最近三年内最多12期的实际还款情况。
表外业务的调整影响不容忽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对公贷款承诺想要继续采用0%的CCF需要满足贷前、贷中、贷后一系列管理要求;对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为10%,且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的CCF至少为20%;一年以内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调整为100%。这些调整将导致信用风险RWA明显增加。
本文纲要
一、修订要点分析及关键影响
二、第一档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规则复杂、风险敏感度更高、对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实施难度大
三、第二档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也远比现行权重法更复杂
四、第三档银行将采用一套全新的计量方案
五、信用风险初级内评法LGD监管值下降提升资本节省空间,高级内评法CCF模型或面临重建
六、市场风险新方法复杂度提高,但多数银行可基本沿用现行方法
七、第一档银行将实施操作风险新标准法,其他银行沿用现行基本指标法
八、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提高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要求
九、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和复杂度大幅提升,给银行带来重大挑战
十、银行下一步重点工作建议
附录: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及25个附件修订分析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要点分析及关键影响
1.1不同规模银行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规则,但即便是第二档银行的权重法也比现行的权重法要复杂很多。
我国商业银行众多,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等在资产规模、业务定位、服务客群等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为促进不同银行在业务布局和经营策略上拥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银保监会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分档监管的要求。分档要求及对应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总结如下:
银行分档
分档标准
计量方法
第一档银行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1.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上年末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实施相对复杂的资本计量方法
信用风险:新权重法或新内评法
操作风险:新标准法
第二档银行
1.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信用风险:相比第一档银行有差异的权重法(下称“第二档权重法”)
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沿用现行规定)
第三档银行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信用风险:不同于一二档银行的一套全新规则
监管提出了明确的档位变更要求,原则上只能升不能降,若是第二档或第三档商业银行连续四个季度均符合上升档次的标准,则自第五个季度开始应执行上升档次对应的计量方法,建议即将跨入上一档的银行在启动实施前慎重评估多种计量方法并行实施的必要性。
信用风险方面,为提高不同计量方法间的可比性,监管在权重法中引入了内部评级所使用的风险驱动因子,细化了暴露类型颗粒度、增加风险权重档次、增强了权重法的风险敏感性,如公司/非银金融机构客户增加投资级公司分类、银行客户增加标准风险信用等级A+/A/B/C标签、房抵贷业务增加是否审慎的判断等,其实现复杂性显著提高,前台业务人员尽职调查的要求大幅增加。同时新规对客户统一管理、押品管理、数据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档权重法较现行法也做了更细的划分,同样面临更多的基础信息收集需求、流程管理需求、系统改造需求等内容的变更,传统采用手工或者半手工方式计量资本的模式变得难以持续。
由于风险敏感性的提升,银行的资产结构、客户质量、数据质量等均会对新旧规则下资本充足率的变动程度和变动方向带来较大影响。银行需要结合新规的变化及时开展测算,并提前布局必要的结构优化。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档商业银行计量并表资本充足率,可设置过渡期,在2029年1月1日前,按照附属机构所在档位适当简化资本并表处理方式,同时在并表资本充足率披露时简化处理,但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该事实。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按照集团统一的计量方法进行资本并表。
市场风险方面,根据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衍生工具名义本金等一系列指标,明确采用简化标准法、新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上述第三档银行无需计量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分档规则总结如下:
其他银行
市场风险新标准法或新内模法
1.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超过150亿元;
2.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全账簿)不超过4000亿元;
3.银行及其任何附属子公司未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4.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
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
1.2预计资本新规实施后,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相对平稳,但个别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面临较大幅度的波动。各类资产的资本占用结构将发生一定程度的调整。
我们认为监管期望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保持稳定,即《办法》规则切换不对银行业当前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业务发展带来冲击。然而,考虑到各家银行在资产结构、客户群体、资产质量、管理精细度、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新规下一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发生影响较大的变化。
由于《办法》提升了资本计量的敏感性,各类业务资本占用情况发生变化,我们建议各家银行积极开展测算和摸底,着重分析高资本耗用的业务,提前着手布局资产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的银行,由于业务结构的不同,资本占用将呈现不同方向的变动:
对公信贷投放方面,房地产开发贷款资本占用增加,优质上市/公开发债类贷款客户、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占用减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本占用取决于房产覆盖比例及质量;
零售业务方面,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占用变动方向及变动幅度取决于期房、现房的比例,优质信用卡客户的资本占用有所下降;
表外业务方面,短期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CCF)呈上升趋势,可能带来较大的资本占用增加;贷款承诺的CCF整体呈上升趋势,表外业务最终的资本占用变动幅度将取决于贷款承诺的构成及借款人自身的风险权重;
同业业务方面,同业借款/拆借、票据转贴现等资本占用普遍提升,买入返售业务中交易对手为商业银行、质押券为商业银行债券或票据的资本占用增加,优质上市/公开发债类非银金融机构客户的资本占用有所下降;
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债、同业存单的资本占用增加,地方政府债的资本占用减少;
资管产品将根据可穿透情况的差异将呈现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变动。三层嵌套以上的复杂资管产品,预计将直接采用1250%的权重。
采用初级内评法计量的银行,由于本次LGD的下调,将更能降低合格缓释覆盖业务的风险权重,一定程度降低对公业务的资本占用。
1.3除了影响范围最大的信用风险,《办法》也将对市场风险计量、操作风险计量和信息披露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
对近二十家上市银行的样本数据分析得到的平均情况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约92%-9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占比约5%-7%,市场风险占比约1%。尽管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占比不高,但计量的复杂性也存在较大调整。
监管在操作风险的标准法中提出了损失乘数的概念,损失乘数的计算可以采用监管给定的系数1,也可以通过自身的损失数据加工,而通过自身的损失数据加工可能带来资本节省和管理的精细化提升。而通过自身数据计量损失乘数的前提,是满足监管对于过去5-10年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的严格要求,为此,银行应搭建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损失数据的收集、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账簿划分的标准以及账簿转换的规则,提高了划分标准的检查和审计的要求,新增的内部风险转移要求将很大程度上降低资本套利的可能性。对于采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的银行,复杂性明显提升,包括各类风险简单加总转变为敏感性计量的方法,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提升;各头寸的基础数据、风险因子需求相对提升;资本计量框架复杂,对系统支撑要求更高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在150亿以内的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受市场风险规则变化的整体影响较小。
1.4信用风险内评法的资本节省空间增大,实施内评法的银行收益更大,内评法合规达标或迎来新一轮机会
实施内评法的银行预计将受益于新规中资本底线的要求和初级内评法下LGD的下降,获得更多的资本节省空间。
资本底线方面,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在并行期内要遵守80%的资本底线要求,也就是高级方法的资本节省作用最多不能超过约20%。而根据新规,银保监会将采纳巴塞尔委员会设定的72.5%作为资本底线,也就意味着高级方法的潜在资本节省作用将提高至27.5%。
LGD方面,新规大幅降低了初级内评法下的LGD。粗略估计,该项变化能够降低无合格抵质押品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RWA可能超过10%,降低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RWA约30%~40%。由于并不是所有非零售业务都有足额的抵质押担保覆盖,因此预计LGD在新规下的综合降幅可能约10~15%。这一变化也将进一步扩大实施内评法的资本节省空间。
1.5资产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前端业务系统和数据的建设、以及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是《办法》实施的基础,没有这些基础,资本计量系统的建设只是“空中楼阁”。
前端业务系统和基础数据是资本计量的核心支撑,银行应借机对业务系统的全面性和精细度进行查漏补缺,对于基础数据质量相对不足的银行,建议借《办法》实施的机会开展全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数据治理工作。
资本计量的系统化和精细化为高质量的资本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建议银行在完善夯实资本计量的基础之上,深化经济资本、资本规划与配置、资本考核、定价等各类资本应用,充分发挥资本指挥棒的作用,综合考虑资本和收益的平衡,引领资产布局与业务结构优化。
巴塞尔委员会考虑到信用风险是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且全球大多数银行都在使用权重法(对应巴三最终版信用风险标准法),包括非巴塞尔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银行,因此本次信用风险改革的重点是权重法。
我国银保监会基于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结合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测算结果分析和广泛调研反馈后,发布了中国特色的权重法。考虑到国内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权重法的复杂性,目前仅对第一档银行实施对标国际版巴三的权重法。
第一档银行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2.上年末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本次权重法的重要变化为:
2)新增已违约风险暴露,除股权投资外,银行应对风险暴露优先识别是否违约,视为违约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将不再根据交易对手确定,将采用100%或150%的风险权重;
3)细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根据银行是否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要求确定标准信用评估结果(A+、A、B、C),整体风险权重上升。
4)细化公司风险暴露,权重法下风险暴露分类趋同于内评法,分为一般公司和专业贷款。一般公司风险暴新增投资级企业(75%)和中小企业(85%),整体风险权重将下降。
5)零售风险暴露全新提出了监管零售的定义,单个零售客户的风险暴露总额不超过1000万是划分监管零售风险暴露的条件之一。在不考虑币种错配的前提下,单个零售客户的风险暴露总额超过1000万将采用100%的风险权重。监管零售下,针对个人信用卡业务提出合格交易者的定义,可采用45%的风险权重。
6)地方政府债将区分一般债和专项债,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降为10%,专项债风险权重保持不变,为20%。
7)表外业务中,主要调整了贷款承诺的CCF。除满足可免于计量条件的公司贷款承诺除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从0%提升至10%;未使用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将采用与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一样的CCF。此外,短期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上升至100%,影响较大。
8)本次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计量。针对无法穿透的或者三层及以上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将采用1250%的最高档风险权重,体现了监管鼓励银行提高对自身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了解程度,并且减少市场上资产管理产品的复杂性。
9)大幅修订资产证券化计量框架,全新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需要获取更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用于计量,并首次将资产证券化的剩余期限纳入计量的框架中。
2.1权重法改革内容
1.新增房地产风险暴露,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和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
(1)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上升
划分
征求意见稿
现行法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100%
其他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150%
其中,符合审慎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为:
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
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51号文),我国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求为20%(含)以上,其他项目为25%(含)以上,可见征求意见稿中审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要求高于上述规定,预计商业银行部分存量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暴露后续将采用150%的风险权重。
(2)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变化跟业务结构有关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以住房为抵押的债权。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债权,包括以商住两用房为抵押的债权。根据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6个审慎要求、贷款价值比(LTV)来细分风险权重。6个审慎要求为:房地产已完工、法律上可执行、对房地产的抵押权要求、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审慎的房地产估值和文档要求。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LTV分档
≤60%
60%to80%
80%to90%
90%to100%
>100%
不审慎
还款不依赖
40%
45%
70%
75%
交易对手权重
还款依赖
50%
60%
105%
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LTV≤60%
60% LTV>80% 65% Max(90%,交易对手权重) 110% 通过权重的分布可以得出几点结论: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按照首付比例通常不低于30%来算,LTV预计在70%以内,对于二手房按揭(已完工),则风险权重为45%,相对于现行法50%的风险权重有所下降。对于未完工的期房按揭,则风险权重按照交易对手计量,最低权重为75%,相对现行法50%的风险权重上升至少一半; 2.新增已违约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上升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统一将已违约的业务划分到已违约风险暴露,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建立全行统一的违约定义,因此即便是内评未覆盖的客户/债项,也需要标记违约标识。 风险权重变化如下表所示: 已违约风险暴露 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已违约风险暴露 根据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其他已违约风险暴露 减值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 减值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 3.细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上升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尽职调查要求,并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1)需调查商业银行是否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要求,并基于此划分标准信用评估结果(A+、A、B、C); 2)如果为境外商业银行,则应不低于其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权重。具体风险权重情况如下: 风险暴露分类 现行权重 标准信用评估结果 原始期限≤三个月 其他 原始期限≤三个月或跨境货物贸易原始期限≤六个月 其他风险暴露 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 境内 20% 25% A+ 30% A B C 境外 依赖于国家或地区评级: 评级AA-(含)以上:25% 评级AA-以下,A-(含)以上:50% 评级A-以下,B-(含)以上:100% 评级B-以下:150% 未评级:100% Max(30%,评级权重) Max(40%,评级权重) Max(75%,评级权重) 考虑到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数银行处在A档,其他风险暴露权重由25%提升至40%。该调整一方面使得交易对手为商业银行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另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的缓释效力降低。 4.细化公司风险暴露,权重法下风险暴露分类趋同于内评法,分为一般公司和专业贷款 (1)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有所下降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 中小企业的风险暴露 85% 其他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 小微企业的风险暴露 一般公司细分为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75%)、投资级企业(75%)、中小企业(85%)和一般企业(100%)。投资级标识的划分为本次改革最复杂的规则之一,需调查客户上市和发债的情况、最近一季度以及近三年的并表、法人口径的财务信息,近三年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债务违约情况,经营及风险情况等。 (2)专业贷款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略有上升 专业贷款风险暴露 项目融资 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 130% 运营阶段的项目融资 物品融资 商品融资 专业贷款风险暴露下细分项目融资、物品融资(100%)、商品融资(100%),分类逻辑与现行内评法一致,也体现了本次修订横向可比的精神。其中,项目融资下分为运营阶段(100%)和运营前阶段(130%),需根据项目长期债务是否减少,是否能够偿还合同剩余债务等条件做出判断。 5.零售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下降 主要变化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追加部分:150% 3.个人其他债权:75% 1.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 1)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45% 2)其他监管零售:75% 3)其他个人风险暴露:100% 2.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为150% 1.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划分到房地产风险暴露; 2.引入了合格交易者和监管零售的分类; 3.区分币种错配情形,币种错配是指风险暴露与债务人收入币种不同。 零售风险暴露区分其他零售(100%)和监管零售。其中: 监管零售指对单个客户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且占全行风险暴露总额不超过0.5%。监管零售又细分“合格交易者(45%)”和“其他监管零售(75%)”。 合格交易者特指信用卡业务,过去3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事先约定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循环风险暴露。由此可见,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权重,尤其是优质信用卡客户的风险权重将下降。 6.细分非银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下降 分为投资级(75%)和一般非银金融机构(100%),投资级判断逻辑基本与投资级企业逻辑一致,但无需判断资产负债率,以及现金流量净额是否大于净利息费用这两个条件。 7.调整表外业务转换系数(CCF),风险权重上升 (1)调整了短期国内信用证的转换系数,CCF由20%提升至100%。本次针对短期国内信用证大幅调高CCF,对资本占用将带来较大的影响,也将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带来较大影响。 (2)调整了贷款承诺的CCF。 贷款承诺 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满足要求、可豁免的贷款承诺 0% 不可豁免的贷款承诺 10% 其他贷款承诺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 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 未使用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 一般未使用额度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 满足要求、可豁免的贷款承诺指满足未收费任何费用、提款均需向银行申请、银行有权利决定是否放款等条件的公司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对于个人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将从0%的权重提升至10%,潜在可能带来风险加权资产的较大增加。 新增未使用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将采用与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一样的转换系数,即一般未使用额度,CCF为40%;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CCF为20%。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是指:(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2)对同一授信对象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授信对象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授信对象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8.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计量规则 9.修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计量框架 在08年次贷危机中,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现行法暴露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计量框架的修订中,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三种计量方法。旨在: 1)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2)增加高评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 3)减少低评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4)减少悬崖效应; 5)提高风险敏感度。 相比于现行法的变化: 1)将业务的剩余期限考虑到计量中,提升了风险敏感度; 2)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是现行监管公式法的简化,减少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从而也有效减少由于外部变化而导致的悬崖效应; 3)外部评级法是现行评级基础法的改良,对比评级基础法,提高了各评级的风险资本要求;对比现行标准法,提高了高评级的风险权重,降低了低评级的风险权重。 10.调整合格缓释范围和缓释效力 合格缓释范围:权重法下,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质押品部分,缩小了合格质押品发行人的范围,只有A级及以上商业银行承兑的汇票、发行的债券等才能作为合格缓释,意味着合格缓释品的判断需要获取质押品发行人的信息。传统管理模式下,质押品发行人并非是授信客户范围,尽调期间收集信息有限,若质押品发行人“恰好”不是行里的授信客户,则难以满足合格缓释判定所需信息。 合格缓释效力:合格质物与风险暴露之间的币种错配无需调整,但合格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底线为20%,除满足特定条件的风险暴露可豁免风险权重底线要求,其中一个条件为风险暴露和质物的计价货币相同,因此后续存在币种错配的保证金/银行存单等现行法0%缓释权重的合格缓释工具,征求意见稿下将只能使用20%的缓释权重。 2.2第一档银行权重法实施重难点 1.借助巴三实施契机,全面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权重法大幅提升了对尽职调查所需收集的信息,若无法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获取足够信息用于判断,则只能采用审慎的高权重计量。 权重法提高了不同部门/系统对客户的统一管理、押品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要求,比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底层资产、质押品发行人需要收集尽量多的信息用于计量。可见监管对资本管理的要求和定位不仅仅是后台系统的计算引擎,更应该是贯穿业务全流程、贯穿总分支各层机构职责、贯穿各系统功能与数据治理的管理要求,资本的管理应该是全面的、动态的、闭环的,应能通过资本占用情况及时反映业务的风险水平,也能通过考核等机制发挥资本指挥棒的作用。 2.平稳调整资产结构 权重法大幅调整了业务的风险权重,尤其是业务占比高的公司业务和同业业务。本着“轻资本”的经营方针,在新权重法实施后不可避免的面临资产结构的调整。针对高资本消耗的业务,不能猛踩刹车;针对低资本消耗的业务,不能猛轰油门,如何做到平稳有序进行资产业务结构调整,也是后续的重点和难点。 3.有序推进源系统的全面改造和数据治理工作 源系统改造方面。后端资本计量需对接大量的上游系统,包括对公信贷系统、零售业务系统、客户管理系统、押品管理系统、内部评级系统、减值系统等,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及一致性依赖于上游系统的数据质量,如若押品数据与信贷数据无法逐一关联,可能会导致无法有效地进行风险缓释,又或者若无法获取企业财务数据可能导致无法认定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的权重,这些都会造成资本浪费。 数据补录工作量大,补录难度较高。为满足信用风险计量要求,存量业务需针对本次新增的字段进行补录。部分数据获取难度较高,比如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尤其是针对国有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的境外业务逐渐变多,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也较多,各个国家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不尽相同,获取难度较大。 对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100亿到5000亿之间,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的第二档银行,相比第一档银行采用相对差异化的权重法方案。 相比于现行要求,第二档权重法的主要变化要点为: 1)房地产开发贷款将根据是否逾期或展期、项目资本金比例、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情况、房地产开发类型确定风险权重,整体风险权重将会上升; 2)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长期限风险权重上升,且商业银行提供的保证、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的缓释效力下降; 3)针对个人信用卡业务提出合格交易者的定义,可采用45%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下降; 4)细化公司风险暴露,新增中小企业(85%),整体风险权重将下降; 5)表外业务中,主要调整了贷款承诺的CCF。满足可免于计量条件的公司贷款承诺除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从0%提升至10%;未使用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将采用与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一样的CCF。此外,短期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上升至100%,影响较大; 6)资产管理产品穿透要求提高,针对无法穿透的或者三层及以上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将采用1250%的最高档风险权重; 7)资产证券化的计量逻辑更为复杂,全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银行需要获取更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用于计量资本要求,并首次将资产证券化的剩余期限纳入计量的框架中。 8)地方政府债将区分一般债和专项债,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降为10%,专项债风险权重保持不变,为20%。 3.1第二档权重法改革内容 1.新增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上升 其中,符合审慎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细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上升 相比于现行法,第二档权重法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不仅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同时商业银行的缓释效力也将减少,整体风险权重将上升。 3.细分零售风险暴露,信用卡业务风险权重下降 2.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追加部分:150% 3.其他: 引入了合格交易者和监管零售的分类; 在保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房产的抵押追加贷款下,新增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和监管零售。 监管零售指对单个客户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且占全行风险暴露总额不超过0.5%。监管零售又细分“合格交易者”和“其他监管零售”。 合格交易者特指信用卡业务,过去3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事先约定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循环风险暴露。 4.调整表外业务转换系数(CCF),个人贷款承诺风险权重上升。 新增未使用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将采用与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一样的转换系数,即一般未使用额度,CCF为40%;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CCF为20%。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是指: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2.对同一授信对象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授信对象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授信对象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5.细化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有所下降 公司的房产抵押追加贷款 一般公司新增中小企业(85%)和房产抵押追加贷款(150%): 中小企业是指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的债权。 房产抵押追加贷款是指对已抵押房产,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并用于房地产投资的。 6.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计量规则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加入了杠杆调整,例如基金产品,将在底层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基础上,乘以基金产品的杠杆率。 7.修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计量框架 现行法下,绝大多数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即直接根据外部评级映射到对应的风险权重。本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计量框架修订后,全新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三种计量方法,首次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剩余期限考虑到计量中。考虑到第二档银行基本上都不满足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要求,采用外部评级法计算的将占多数。外部评级法需要获取产品的剩余期限、外部评级级别、底层资产类型、是否优先档等因素,才能计算出最终的风险权重。整体上来看,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计量数据要求更高了。 8.其他风险暴露 1)地方政府债区分一般债券(10%)和专项债券(20%),现行法统一按照20%风险权重计量。 2)调整股权投资的风险暴露分类,但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和现行法权重一致,都是400%。 3)次级债风险权重由100%的上升至150%。新增持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150%) 4)区分合格多边开发银行(0%)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 3.2第二档权重法改革内容实施重难点 1.全面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档权重法虽然相对于权重法修订内容简化不少,但相对于现行权重法,也细化了部分风险暴露,复杂度有所上升。一方面细化的风险暴露提高了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维护要求,若无法获取足够信息用于判断,则只能采用审慎的高权重计量。另一方面提高对客户的统一管理、押品的贷后管理等要求,可见监管对资本管理的要求和定位不仅仅是后台系统的计算引擎,更应该是贯穿业务全流程、贯穿总分支各层机构职责、贯穿各系统功能与数据治理的管理要求,资本的管理应该是全面的、动态的、闭环的。 第二档权重法调整了业务的风险权重,尤其是业务占比高的公司业务和同业业务。针对业务结构较为简单的部分第二档银行,在新规实施后不可避免的面临资产结构的调整。因此,如何做到平稳有序进行资产业务结构调整,也是后续的重点和难点。 3.有序推进源系统改造工作 源系统改造方面。后端资本计量需对接大量的上游系统,包括对公信贷系统、零售业务系统、客户管理系统、押品管理系统、内部评级系统、减值系统等,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及一致性依赖于上游系统的搭建和管理情况。数据的缺失和不准确都将导致资本消耗增加,如若押品数据与信贷数据无法逐一关联,可能会导致无法有效地进行风险缓释,又或者若无法获取企业财务数据可能导致无法认定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的权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现阶段划分至二档银行,但接近一档银行标准的商业银行,应该提前布局一档银行的实施方案,为平稳过渡做准备。 3.3第二档权重法与第一档权重法的差异 第二档权重法较权重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1.不区分违约风险暴露、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专业贷款。第二档权重法保持现有权重法逻辑,以交易对手划分风险权重; 2.不区分商业银行标准信用评估结果。第二档权重法保持现有权重法逻辑,根据业务原始期限进行划分风险权重。 3.不区分投资级标识(风险权重为75%)。第二档权重法下,公司和非银金融机构不区分投资级公司或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 4.不区分零售风险暴露下币种错配情形(风险权重150%)。第二档权重法下,存在币种错配情形业务与不存在币种错配业务按照相同风险权重。 对于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适用第三档银行的信用风险简化方案。 主要改革点如下: 1.差异化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针对第三档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只需要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无需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 3.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强调“属地管理”原则。针对本地和异地的债权采取差异化风险管理。异地个人按照100%的风险权重,异地公司按照150%风险权重。 4.对于本地客户,体现“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理念。对大额客户、小额客户的本地个人和本地公司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权重。 大额客户是指单户贷款余额在本行上年度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5%(含)以上的客户。 小额客户是指单户贷款余额在本行上年度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5%以下且低于100万人民币的客户。对于本地公司客户,符合小微企业的大额公司客户权重为85%、小额公司客户权重为60%;对于符合一般公司的大额客户权重为120%。对于本地个人客户,符合监管零售的个人大额客户权重为85%、小额客户权重为60%;对于其他个人的本地大额客户权重为120%。 5.提高了商业银行风险权重。除村镇银行对其主发起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省级机构的风险暴露权重为20%外,对境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权重统一按照30%计量。 本次监管的改革,一方面是倾向于让小银行做好差异化经营,服务好当地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是有意提高小银行的风险分散管理。 相比于标准法,巴塞尔协议Ⅲ对内部评级法的修改幅度相对有限,在整体内评法计量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在计量方法选择和风险参数设定方面进行了局部修改。 我国银保监会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同步修订了《资本管理办法》中内评法计量框架。 5.1调整初级内评法下风险缓释计量规则,提升风险缓释效果 1)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LGD由现行45%下降为40%;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主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LGD保持45%不变; 2)对于由金融质押品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细化了“抵质押品折扣系数”的设定; 3)对于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格抵质押品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采用“抵质押品折扣系数”取代现行“最低抵质押水平要求”+“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计算方式,并且将缓释后的LGD由现行35%~40%降低至20%~25%。 抵质押品类型 折扣系数 最低抵质押水平 超额抵质押水平 最低LGD 金融质押品 现行 0.5%-25%不等 不适用 新规 0.5%-30%不等 不设置 应收账款 125% 35%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140% 其他抵质押品 粗略估计,上述对于LGD的调整能够降低无合格抵质押品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RWA可能超过10%,降低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RWA约30%~40%,由于并不是所有非零售业务都有足额的抵质押担保覆盖,因此预计LGD在新规下的综合降幅可能约10~15%,对初级内评法下的风险缓释效果有显著提升作用。 5.2设置风险参数底线,影响相对有限 1.PD底线较现行0.03%有所提升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交易者合格循环零售、其他零售将提高到0.05%;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则提高到0.1%。 现行PD底线 新规PD底线 主权 金融机构 0.03% 0.05% 公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合格交易者循环零售 一般循环零售 0.1% 其他零售 2.明确高级内评法下LGD底线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LGD底线维持现行10%的要求,合格循环零售的LGD底线为50%,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的LGD底线为25%,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风险暴露的LGD底线为30%,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则根据抵质押品类型设定0%~15%不等的LGD底线。 现行LGD底线 新规LGD底线 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 未设置 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 金融质押品质押:不设置 应收账款质押:10%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10% 其他抵押品担保:15% 合格循环零售 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 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其他零售 3.要求权重法下CCF为100%的表外项目,在高级内评法下CCF也应为100% 5.3对CCF建模提出12个月固定期限方法,银行或需重建CCF分池模型 Basel2.5框架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案存在账簿划分、信用风险处理、风险价值方法等方面的不足,加速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新标准的提出。 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超过150亿元; 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全账簿)不超过4000亿元; 银行及其任何附属子公司未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不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 不满足简化标准法计量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根据附件14及附件15要求采用标准法、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与FRTB相同,国内监管提出的账簿划分标准皆以交易目的为主要驱动要素,此次修改,通过明确交易账簿及银行账簿划分标准,使得两个账簿间的定义边界更加客观和清晰。交易目的或因对冲交易账簿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及经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将被纳入交易账簿。部分满足条件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以及其衍生工具、基金和对冲工具,则必须划入银行账簿。 此外,新规则还强调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之间的转换将被严格限制,除非获得高级管理层及监管的审批。与旧标准相比,监管新增的、明确的内部风险转移要求将很大程度上降低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6.2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与现行标准法主要差别 现行标准法资本金由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构成,而简化标准法在现行标准法基础上,每个构成部分需分别乘以相应调整系数,使得风险之间的资本要求差异化。 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使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例如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超过150亿元,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本金不超过4000亿元。 国内相应规模银行的市场风险主要集中在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因此实施新简化标准法后,总体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预计提升20%-30%。 6.3市场风险新标准法的主要思路 新规提出了复杂的新标准法计量框架,由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三部分构成。新标准法作为新增方法,不仅提出了全新的计量框架,还对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提出了计量要求,这与现行内部模型法思路一致。 市场风险新标准法对市场风险计量及风险管理系统提出诸多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新标准法需要重新构建风险因子识别和估值体系,开展风险敏感度计量等方面。在计量结果层面,新标准法下的资本占用有可能较现行标准法有大幅提升,可以看出监管对市场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 6.4市场风险新内模法的变动一览 与Basel2.5框架下的内部模型法相比,监管提出的新方法主要存在如下变化: 采用预期损失(ES)替代VaR; 增加资格测试以及风险因子分类; 以交易台取代产品种类作出计算方法的判断; 其中,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确定在不同的交易台之间可以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首先对交易台进行清晰的界定。对于指定为使用新标准法的交易台,应当继续采用敏感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对于指定为使用ES方法计量的交易台,则应当经过最低定性与定量要求评估、风险因子的可建模性分析,结合流动性期限,开展资本金的计量。 内部模型法除了对计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要求资本计量与日常风险管理活动、市场风险限额等建立联动机制等。 6.5市场风险实施重难点 1.新标准法计量体系搭建 2.内部模型法计量体系搭建 与传统内模法相比,商业银行需要将该计量体系以及管理体系都下沉至交易台,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的审查流程,以最终确定差异化的资本计量方案,这对银行风险计量能力、基础数据和系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1操作风险资本监管规则变化 现行法下,操作风险的计量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办法》遵循简单化原则,融合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方法的精髓,优化后提出一套全新的新标准法计量方案。而对于二档银行和三档银行,则可以继续沿用基本指标法。 新标准法下,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业务指标部分(BIC)×内部损失乘数(ILM) 其中业务指标部分(BIC)取决于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L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的金额,以及对应基于上述三个金额之和对应的边际资本系数;内部损失乘数ILM主要受过去10年操作风险损失算术平均值的影响,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需要经过监管核准,未经核准的商业银行只能采用ILM=1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7.2操作风险实施重难点总结 1.计量模型搭建 上述涉及数据补录的工作内容,需要搭建补录工具模板、完善补录工作与质量控制流程、建立系统性的补录数据汇总与清洗方法。 2.损失数据管理机制优化 银行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一方面可以提升计量结果与本行的契合度,另一方面对于多数银行可以实现资本节省。 然而,由于过去缺乏刚性的监管要求且内生管理动力不足,各部门对损失数据收集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损失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需要借助《办法》实施的机会重塑管理体系,使损失数据收集工作常态化、收集机制自动化、收集方式合理化。应至少落实如下工作: 质量控制体系:信息录入时,可以在系统中内置数据质量自动检核机制以提升数据收集的准确性,与总帐系统联动增加线索自动推送以确保完整性;加强二道防线对损失数据质量的审查和校验管理,加强独立验证;加强包含内外部审计在内的三道防线对损失数据的审计。 宣导与考核:加强对一线防线填报人员的培训宣导,提高损失数据收集的重视程度,统一思想;建立配套奖惩机制,提高填报质量,形成管理闭环。 3.历史数据收集与清洗 全面性:损失事件的识别是否全面,是否充分覆盖监管规定的各类损失形态; 一致性:从多渠道收集报送的数据可能存在信息不一致,可分为总账信息源和非总账信息源。总账信息源可通过财务报表识别的损失事件,非总账信息源包括风险自查、内部审计、监管发现、外部审计报告、客户投诉、媒体披露、内外部举报等。 8.1第二支柱监管规则变动总结 新巴Ⅲ下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ICAAP)程序的作用和定位并未发生变化,其核心内容也未变化,即充分识别和审慎评估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持有与之相匹配的资本量。新规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对风险评估、压力测试等模块细节内容的强调、明确和细化上,主要包括: 1.一般规定 2.风险评估 3.压力测试 新规从压力测试的管理体系到结果应用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了压力测试环节的重要性。 首先,正文中明确了会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组织架构、资源投入、情景设计、数据质量、测算模型、测试结果、结果应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银行应从压力测试组织架构、流程和方法等进行全面检视,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 其次,《办法》提出轻度压力测试结果应与资本充足率目标挂钩,要求银行应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并将其视为第二支柱监管资本要求的组成部分。 然后,《办法》还明确要求压力测试应作为风险识别、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工具,并细化压力测试结果应用,要求在附加资本评估、资本规划等模块的应用中有所体现。 最后,《办法》直接提出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压力测试体系。银行应重新检视压力测试的体系范围,确保开展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 8.2第二支柱实施重难点 银行应当充分把握本次《办法》实施的契机,大力加强资本计量结果的内部管理应用,并将此作为提升经营绩效和竞争优势的重要落脚点。对于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中的资本作为对非预期损失的计量也是风险的另一种成本(以下称“资本成本”),不论是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监管资本公式,还是银行自身建设的内部资本模型,均体现了银行所面临的不同风险的资本成本。 银行应通过资本配置、绩效考核、客户定价等抓手,充分发挥资本指挥棒的作用,优化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强化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乃至业务一线人员的资本成本意识和风险收益平衡的理念。 巴塞尔委员会(BCBS)一直认为,有意义地披露银行所承担的关键风险,这对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非常重要。为此,巴三最终版为第三支柱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公开披露要求,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评估国际活跃银行的重大险和资本充足率。 我国银保监会基本沿用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但结合我国国内银行的规模情况,提出了分类要求。同时,本次《办法》还提出了对银行信息披露治理架构的要求,明确将职责上升到董事会层面,这无疑体现了本次监管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银行内部需要建立由董事会批准并由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对披露内容进行合理审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 9.1第一档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1.披露内容构成 总计 适用所有一档银行 信用风险内评法 市场风险内模法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70 53 9 3 5 第一档银行的信息披露涉及17个部分70个披露模板,适用所有第一档银行的披露报表有53个,大幅提升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精细化程度。 本次披露内容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杠杆率、流动性风险、银行利率风险,还新纳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分配限制、资产变现障碍、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等披露要求。 2.披露模板要求 首次提出了固定模板,银行必须按照指引完成填写,总共有52个固定模板;剩下18个为可变模板时,银行可以适用监管给定的格式,也可以自行选择更适合的格式。银行间的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增加。 3.新旧披露内容差异 9.2第二档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档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于第一档银行而言,数量大幅减少,涉及3个部分8个披露模板。8个模板与第一档银行基本一致,但部分模板做了简化。 根据披露模板的信息,部分指标已经在现行的1104报表以及披露内容中涉及。 9.3信息披露实施难点 信息披露是展示银行品牌和影响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公众进行同业比较的重要渠道。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有如下实施重难点: 1.披露精细化程度高、数量大 本次披露的精细化程度提高,无论针对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构成,第二支柱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还是第三支柱的薪酬等披露信息,都作出了更详细的披露要求。 披露的报表多达70张,虽然部分指标在其他监管报表中已经披露,但还有不少指标和报表是首次披露要求。同时在半年度和年度时点的时候,又恰逢其他监管报表时点,如果没有系统支撑,银行填报人员无疑有较大的工作量。 2.涉及部门广泛,需要较多协调工作 由于新巴III信息披露涉及内容广泛,因此该项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配合部门涉及前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资负部门、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各子公司等,需要以联合工作组的方式推进,工作组织模式较为复杂。 3.披露准确性要求高 披露内容涉及到表内的逻辑校验和跨期校验,模块间的表间校验以及与各类监管报表之间一致性校验核对规则。无论在系统建设还是在手工填报时,都要充分考虑校验规则与逻辑。 10.1《办法》实施过程中,银行重点开展工作建议 1.制定《办法》实施推进整体规划,开展项目群管理 2.《办法》实施的测算分析 3.各专题领域的计量方案分析和设计 银行应组建专业的团队或邀请专业公司,基于新的资本监管规则,参考领先同业实践,针对银行自身的资产组合特征“因地制宜”对《办法》涉及各个专题领域的方案进行分析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暴露的分类和管理 押品和风险缓释管理体系 表内外资产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分析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 理财和资管产品的计量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和计量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损失数据收集和管理方案等 方案既要保证合规性,亦要贴合行内现状、满足管理目标。 4.持续推进数据治理工作 新规更复杂、更精细的资本计量规则也对银行基础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我们对同业领先实践的观察,能够实现高质量、自动化的监管资本计量的银行,无一例外均经历过持续多年、深入的基础数据治理工作,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业务、数据及上游系统情况。如果说《办法》实施是建造一幢大楼,数据治理工作则是大楼的“地基”。银行应充分认识数据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理解此项工作本质上的长期性,并持续投入充分的资源和精力。 5.团队与能力建设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申请准备。《资本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我国监管机构只核准了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此后,尽管有多家银行曾经向监管部门提交过申请,但尚未有其他银行再次获得核准。 新巴III实施后,资本监管规则将完成一轮更新并重新确定下来,多家已经建成相对成熟的内部评级体系的银行有可能会再次向监管部门提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一方面,实施高级方法有银行内部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明显的资本节省空间和提高行业声誉这三方面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考虑到高级方法实施对于全行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全方位、高标准的要求,想要获准实施高级方法也绝非一蹴而就。 大中型银行应以《办法》实施为契机积极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通过开展全面的监管要求自我评估,充分的可比同业对标分析,识别本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各项薄弱环节和差距点,根据其对高级方法实施的潜在影响程度设定差距重要性和整改优先级,合理规划整改计划,有序推进各项整改工作,并做好整改进度和质量管理。 1.全面梳理新规对发展战略、业务模式、管理流程、系统和数据的影响,系统性筹划和推动各项新规建设工作 尽管新巴III下我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大概率将保持平稳,但银行个体层面却可能因为各行资产结构、客户层次方面的差异导致新规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建议银行尽快开展《办法》实施切换的影响分析。在业务影响分析的基础上,银行可以进一步预判新规对全行发展战略、业务模式、管理流程、系统和数据等各方面的影响。例如,不少中小银行正处于上市准备期或者冲刺期,新巴III究竟会对资本充足率这样的关键监管指标乃至本行的估值水平产生什么影响?现有的资本补充计划能否满足银行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需要?本行的特色业务或者重点发展方向是否符合资本监管新规的导向? 在执行机制方面,我们建议中小银行建立由行领导挂帅,计财、资负或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参与领导小组,根据监管要求,借鉴同业经验,但充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合理筹划各项工作的建设目标和推进节奏,并在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做好进度管理和质量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成果既能满足新巴III合规要求,又能全面提升银行内部管理能力和精细化水平。 2.加快搭建或完善资本计量系统 现行法下,部分中小银行尚未建设资本计量系统,仍通过线下手工方式完成资本计量和监管报送工作。新巴III计量规则的复杂性大幅提升,人工计算难度增加,且非逐笔计量的方式对后续资本管理应用的支持力度不足,所以无论从新巴III资本计量角度、合规角度、内部管理角度都要求精细化到逐笔,中小银行应尽快准备资本计量系统的搭建及优化。此外,伴随着资本计量系统的升级,银行也需同步重检并升级配套规则与应用方案的落地,包括监管报表、信息披露报表、内部管理报表、资本规划配置方案等。 附录、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及附件修订分析 办法正文 办法正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框架的总览,整体内容范围无变化,包括资本监管指标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计量、市场风险计量、操作风险计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其中第一支柱计量方法、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变化点主要在各附件中展开。正文还涵盖了办法适用范围、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扣除项及监管措施等方面的一些要求,征求意见稿做了部分调整。 银行执行分档标准,实施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最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革点之一在于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档次标准进行划分,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满足差异化资本监管要求。同时对于档位变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原则上只能升不能降,若是第二档或第三档商业银行连续四个季度均符合上升档次的标准,则自第五个季度开始应执行上升档次对应的计量方法。 限制信用风险内评法适用范围,设定风险参数底线。明确要求对于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评法计量;对于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年收入超过阈值的公司风险暴露,不得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同时,调整了初级内评法下公司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此外,调整了违约概率的底线,并新设置了违约损失率的底线。 明确操作风险标准法中边际资本系数和内部损失乘数的适用要求。银行应根据业务指标(BI)规模采用累进边际资本系数,以80亿元和2400亿元作为界限划分。银行必须经过在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按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区间制定利润留存比例的标准。监管提出对于仅满足最低资本和TLAC要求但不满足储备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限制了其利润留存空间,如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区间在5%-5.625%(含)最低利润留存比例为100%。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本附件基本无变化,主体延续了现行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新规主要要求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根据其权益或负债工具分类后按需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并明确了资本工具包含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的细化要求。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本附件是新增附件,也是巴三变革的重点之一。 监管要求信用风险权重法参照现行内评法对表内外银行账簿资产进行风险暴露分类的划分,要求从政策制度、分类标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制定、明确和完善。 新增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管理要求。监管要求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标准和流程,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分类工作,且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明确风险暴露划分标准并精细化至11项大类。监管要求将行内表内外资产划分为11项风险暴露大类,比如新增已违约风险暴露,要求全行实施一致的违约定义,并将已违约业务统一划入已违约风险暴露;新增房地产风险暴露,要求将公司和个人风险暴露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和有房地产抵押的业务分别划入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和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商业银行风险暴露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等级划分出A+/A/B/C级商业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引入投资级概念,拆分出专业贷款、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其他一般公司;个人风险暴露区分是否存在币种错配并细分为监管零售个人、合格交易者、其他个人;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拆出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和经银保监会认定的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等。 附件3: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本附件与现行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对应,整体内容框架并未调整,但风险权重、表外CCF的设置和合格缓释的管理要求上进行了一些修订。 从风险暴露分类维度重新校准并细化风险权重档位。风险权重的设定主要基于新增附件2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维度进行设定,由原先的40项债权分类直接扩充到100项风险暴露细类,原先的9个风险权重档次增加到21个档次,并对于合格质物质押新增20%风险权重底线的要求。 缩小可享受0%CCF的业务范围,并适当上调部分业务的CCF系数。表外项目CCF主要是从业务品种角度进行了少量修订,包括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CCF从0%上调至10%、个人循环授信额度执行20%或者40%的CCF、短期国内信用证上调至100%等,只有新增的可随时无条件撤销且可豁免的贷款承诺才能享受0%的CCF。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本附件与现行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相对应。相较于现行分类标准,监管对风险暴露分类政策和程序的管理要求未有调整,但对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划分规则有一定调整,且调整后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与新权重法风险暴露不再完全对应。 主权风险暴露:新增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公共部门实体细分为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境外公共部门实体;明确限定为合格多边开发银行。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新增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之外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在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增加村镇银行;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增加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调整原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零售风险暴露: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细分为交易者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一般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对于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一方面要求银行应能证明其损失率波动较低,尤其是在低违约概率区间的损失率波动较低,另一方面将该风险暴露敞口进一步细分为交易者循环零售与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上调至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上限为1000万元。 其他风险暴露:明确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与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均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同时新增合格购入应收账款纳入内部评级法应满足的要求。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本附件与现行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相对应,整体延续现行法管理要求,但再次强调内评应用与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要求。在个别风险参数的量化要求调整上,借鉴国际版巴塞尔协议III思路、并充分结合我国银行业务开展特征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主标尺明确需采用简单平均方法:监管本次明确银行“应基于一年期实际违约率的长期平均数估计平均违约概率…应采用简单平均方法,不得采用违约风险暴露加权平均方法…”。通过对复杂计量逻辑的必要简化,监管希望银行可以采用最简单的方式以最直接的体现对历史违约水平的有效估计。 限定违约风险暴露估计方法、明文违规情况:如果说限定12个月固定期限发法是监管加强同业横向可比性的重要举措,那么明确提出估计时所使用数据不得存在“以小见大”、“小额推大额”、“出险到无险”等违规情况,则是将过往常见问题的集中暴露,并以此进行集中整治。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7: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本附件与现行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相对应。相较现行监管要求,合格缓释认定标准有一定细化,缓释效力或有提升。监管本次未对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的整体框架进行调整,所认定合格缓释工具大类与现行法基本一致(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其他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信用衍生工具),但在具体认定小类上对齐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稍有新增,在合格缓释认定规则及缓释作用上有较多变化。 合格缓释认定规则细化:监管本次补充细化合格缓释的认定标准,例如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认定要求银行“应采取措施确保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有足额保险”,不仅增加了合格缓释认定的门槛和难度,也对银行押品管理与基础数据的积累提出更高要求。 LGD缓释效率提升:监管对原有初级内评法下LGD缓释作用机制进行调整,一定程度提高了缓释效果。例如,对于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格抵质押品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采用“抵质押品折扣系数”取代现行“最低抵质押水平要求”+“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计算方式,并且将缓释后的LGD由现行35%~40%降低至20%~25%。 附件8: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本附件在现行《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基础上,融合了2018年颁布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和2021年颁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了衍生工具风险暴露标准法的计算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少数细节调整。 在衍生工具风险暴露标准法下,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卖出期权交易和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违约风险暴露可认为是0。规定了保证金协议和净额结算组合一对多的处理方式。 在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现期暴露法下,扩大了信用衍生工具合格参照资产的范围,新增了市场风险标准法中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本附件在现行《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的基础上,重新规定了违约基金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一是重新规定了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应计提的虚拟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二是重新规定了中央交易对手清算会员的资本要求计算方法。 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本附件与现行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相对应,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基本管理要求基本无调整,但具体的资本计量方法做了大幅度调整。 增加风险敏感因子,细分风险权重档次。监管新规由原先的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合并拆分为三种方法标准法、外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并且方法的使用选择基于其基础资产池的计量方法和信息获取程度。以外部评级法为例,为增加其风险敏感度,风险权重的确定不单纯依赖其外部评级,增加了优先档次、档次厚度、期限区间等信息,维度从现行的5个风险权重档次细化为18个权重档次。 提出不良贷款证券化分类,限制其风险权重底线。监管新规将基础资产池全部为已逾期风险暴露的证券化产品划为不良贷款证券化,且当要求满足某些要求的不良贷款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优先档次可适用100%的风险权重。 引入简单透明可比(STC)的概念,提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准化程度。对于符合STC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享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简单透明可比(STC)的识别与认定是一大改造难点,需从底层资产性质、资产质量、资产分散度、入池标准、发行人历史业绩、风险自留、信息披露等十六个方面进行分析确认。 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本附件是新增附件,也是最新征求意见稿重点变化之一。 基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均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商业银行需获取该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信息,在平均风险权重基础上乘以其杠杆率进行杠杆调整,但调整后的平均风险权重上限不高于1250%。 附件13:账簿划分和名词解释 本附件是新增附件,也是巴三变革的重点之一。《办法》对于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的划分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新增了交易账簿及银行账簿的范围及划分的标准、账簿划分及转换的管理、内部风险转移处理等内容。 《办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对交易账簿定义进行了细化修订,并给出了必须划入交易账簿或者银行账簿的具体项目。 《办法》提出了制定账簿划分管理政策与程序的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账簿转换必须执行高级管理层和银保监会审批流程。 《办法》从总体要求、银行账簿到交易账簿的信用和股票内部风险转移、银行账簿到交易账簿的一般利率风险内部转移、信用估值调整的内部风险转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内部风险转移的具体执行标准。 附件14: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本附件是新增附件,为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重点变化之一。《办法》新增了市场风险标准法的基本框架、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等内容。新增内容包括: 《办法》提出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需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三者进行计量。 《办法》要求采用敏感度方法进行得尔塔、维伽、曲度的风险资本计量。 《办法》针对非证券化及证券化资产组合提出了违约风险计量方法。 对标的为奇异性资产的工具和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制定了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计量要求。 附件15: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本附件相较于现行法附件11做了大幅调整,为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重点变化之一。主要调整包括: 《办法》在内部模型法应涵盖的风险因子方面,将信用利差风险进行单独列示,将黄金从现行法下的汇率风险中转入商品风险中进行考量,删除了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对于标准及非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提出了不同的资本计量要求。 《办法》在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性要求方面,对实施内部模型团队的模型验证团队、压力测试、返回检验和损益归因测试、信息系统、交易台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最低标准。 《办法》新增了对风险因子模型合格性的要求及内部模型法计量不可建模风险因子资本的要求。其中,提出了内部模型法计量可建模风险因子资本的要求,从VaR转向预期尾部损失ES的计量方法。 《办法》提出了内部模型法计量的交易台资本要求,并对内部模型法计量违约风险资本的要求进行了大幅修订,给出了违约风险考虑产品或组合的流动性期限的要求。 附件16: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计量规则 本附件相较于现行法附件10做了小幅调整。《办法》将现行法下的标准法改为简化标准法,并主要新增了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总体要求,明确使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附件17: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本附件是新增内容,在现行《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要求单列成新的附件,并重新规定了计量要求。 一方面,对于证券融资交易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有权要求其额外计提该类业务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 另一方面,提出了新的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计量方法,包括简化版方法和完整版方法。存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合格对冲的商业银行可适用完整版方法,不存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合格对冲的商业银行可适用简化版方法。相比于现行的计量方法,新计量方法提出了“合格对冲”的概念,并引入了更多精细化的参数。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本附件是新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的计量规则要求,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标准法和高级法的内容。其中,基本指标法与现行法完全一致,没有变化。新标准法为本次全新提出的计量方法,因此附件重点介绍了新标准法计量规则,包括业务指标的定义、内部损失乘数的适用要求、损失数据的收集规范、损失事件类型。 业务指标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L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涉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生息资产和分红收入;服务部分包括手续费收入和支出、其他营业收入和支出;金融部分主要指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净损益; 规定了内部损失乘数的适用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LM),但满足银保监会要求的,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要求银行应具备10年观察期的高质量损失数据。初次使用内部损失数据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10年期的高质量损失数据,应使用5年期(含)以上的所有高质量损失数据。 附件19: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附件20: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本附件是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要求,与现行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相对应,其作用和定位并未发生变化,其核心内容基本无变化,主要在对风险评估、压力测试等模块的细节内容上提出了更明确和精细的规范。 从管理要求、计量范围、结果应用上对压力测试提出更高要求。监管明确提出应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压力测试体系,并要求银行应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将其作为第二支柱监管资本要求的组成部分。同时,在资本规划等模块的应用中也应体现压力测试结果。 附件21: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本附件与现行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相对应。相较现行要求,监管整体延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与思路,但在具体要求上对齐正文及其他附件的修订进行调整。 明确银行集团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范围。对于银行申请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范围,监管允许“对于在规模和风险两个层面均不重要的法人实体和资产类别中的一些风险暴露”,在得到监管认可的前提下,可不采用内部评级法。 对个别关键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合规要素进行补充明确。延续正文及其他附件中的修订思路,监管特别新增在实施评估时,将“对商业银行包括违约定义在内的各项参数指标进行评估和验收”。 取消并行期调整系数、统一72.5%的资本底线要求。对银行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后的并行期安排上进行调整,取消了现行法并行期第一/二/三年对应的95%/90%/80%的调整系数安排,统一采用72.5%资本底线。 附件22: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本附件是第一档和第二档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其中第一档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呈现方式、报告频率等方面的要求如下: 在披露内容上,第一档银行将涉及70个披露模块,全面覆盖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三大风险、杠杆率、薪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不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将涉及53个披露模块。 在披露呈现上,通过模板或表格方式呈现,披露模板包括固定格式或者可变格式。其中固定格式的模板有52个,银行必须按照监管的指引完成填写。可变格式的模板有18个,银行不仅可以使用文件中给定的格式,还可以选择更适合银行自身的格式。 披露频率分为季度9个模块、半年度32个模块和年度29个模块。 其中第二档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呈现方式、报告频率等方面的要求如下: 从披露内容来看,信息披露的内容相比现行法有所减少,相比于第一档银行的披露内容大幅减少。针对第二档银行,总共3大内容8个披露模块,包括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风险管理方法、杠杆率等。 在披露呈现上,通过模板或表格方式呈现,披露模板包括固定格式或者可变格式。可变格式的模板,银行不仅可以使用文件中给定的格式,还可以选择更适合银行自身的格式。针对第二档银行,总共6个固定格式。 披露频率分为季度4个模块、半年度3个模块和年度1个模块。 附件23: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 本附件是对第三档银行的资本监管的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信息披露要求等。 资本充足率方面,要求第三档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5%。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对个人和公司债权,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大额客户和小额客户,分别适用不同风险权重。 信息披露方面,仅涉及2张披露内容,1)披露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杠杆率、流动性指标。2)监管资本构成信息的披露,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的构成等信息。 附件2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25: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本附件修订了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确认资产风险权重时的要求: 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独立性方面,要求外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在运营、制度层面确保评级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对评级结果使用方面。明确了短期评级只能用于确定信用主体发行的特定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不能用于确定其他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 金融监管研究院 1852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以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推荐课程 课程大纲 主题一: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及资产配置 一.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及资产配置的基本要素与框架 1、资产、资金、资本主要项目及其联系 三性统一; 互相牵制; 二.银行流动性管理 1.资金管理模式与架构 1.1大小司库; 1.2资金差额管理模式; FTP; 2.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具与手段 2.1规模与计划管理; 2.2指标管理; 2.3不同期限流动性管理; 三.银行负债组合管理 1.存款市场. 1.1一般存款,不同的条线 1.2主动负债 1.3存款成本 2.流动性环境及短期利率变化 2.1货币市场环境; 2.2短期利率 3.同业负债 3.1拆借与回购; 3.2同业存单; 3.3同业存款; 4.金融债发行 4.1规模; 4.2利率; 5.央行借款 5.1OMO; 5.2MLF; 5.3再贷款; 四.银行资本管理 1.银行资本管理主要策略 1.1分子策略 1.2分母策略 2.银行资本的三个层次及其对应工具 2.1核心一级 2.2其他一级 2.3二级 3.各层次对应工具 3.1权益融资 3.2永续债与优先股 3.3二级资本债 4.中小银行专项债 五.银行资产配置 1.核心资产业务:信贷 1.1条线; 1.2节奏; 1.3收益率变化; 1.4调剂工具; 2.资金类业务 2.1短期资金运作:短期利率债、NCD等 2.2货币基金 3.债券投资 3.1国债、政金债 3.2地方债 3.3金融债权-银行一般债及资本工具 3.4信用债及其他资产 4.债券基金: 4.1摊余成本债基; 4.2净值债基 5.波动降低与理财赎回冲击 主题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利率汇率风险管理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 2.流动性管理体系介绍及年度流动性管理策略 2.1流动性管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 2.2流动性管理策略体系 2.3流动性日常管理体系 2.4流动性压力及应急管理体系 3.流动性支持合作细则 3.1流动性支持合作框架 3.2具体流动性互助机制 二、利率汇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目标及方法 2.利率风险管理的行为模拟 3.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历史演进 4.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定义与计量 5.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管理架构 6.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新规解读 7.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要点分析 8.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划分原则、划分标准、划分流程 9.银行汇率风险的识别 10.汇率风险的管理及对冲 主题三:商业银行经济增加值(EVA)实践与应用 一、经济增加值的基本理论、背景、意义 二、经济增加值(EVA)的计量 (一)FTP营收 (二)运营成本 1、运营成本的划分和计量 2、成本分摊原理和分摊动因 3、全成本分摊体系的建立 (三)风险成本 1、信用风险拨备计提发展 2、I9预期损失模型计量 (四)经济资本成本 1、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 2、经济资本的计量和配置 (五)税务成本 1、税务成本构成 2、实际计量与应用 三、经济增加值(EVA)实践与应用 1、综合计量 2、强化价值导向 3、产品后评估 4、提高综合定价能力 5、科学实施客户分层 6、支持战略决策 7、盈亏平衡测算 8、驱动因子分析 四、预算与绩效考核 (一)预算制定 (二)绩效考核方案设计 (三)绩效考核实践与应用 1、FTP考核方案设计 2、EVA考核方案设计 讲师介绍 A老师 业界资深专家,具备10余年银行实务管理及研究经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及利率定价管理、金融市场及债券投资业务、资产负债经营等领域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认识。此外还曾担任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培训讲师、多家省联社特邀嘉宾等。 B老师 法询金牌讲师 C老师 曾就职于五大行,现任某民营银行,擅长:资产负债管理、FTP定价、流动性管理、资本管理、经济增加值(EVA)考核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