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市监人规字〔2024〕8号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30日
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三条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一)申报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质量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申报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1.掌握质量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质量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质量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了解质量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质量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5.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至少1项条件: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4)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质量专业类技术论文1篇以上。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获得1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作为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实现产业化的专利,关联的产品经备案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3)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县级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参与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5)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质量专业类技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在国家级质量专业类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技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8位)参与出版本人撰写的质量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0000字)。
1.具有全面系统的质量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质量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3.在质量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须具有奖励证书)。
(4)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省级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8位)承担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担制定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食品补充检验(快速检测)方法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担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获得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获得1项以上实现产业化的专利,关联的产品经备案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担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承担制定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食品补充检验(快速检测)方法1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承担国家级质量专业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家级质量专业类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技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质量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0000字)。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所指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
(八)本标准条件中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是指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完成备案,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认定的专利产品。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8月2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9日。《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市监人字〔2022〕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