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军正规的内务制度,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明确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培养优良作风,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捍卫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期的总方针是,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这些为制定本条令的根本依据。
第四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五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一ぉ宣誓大会开始。(二ぉ大会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ぉ。(三ぉ宣誓(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ぉ。(四ぉ宣誓人代表讲话。(五ぉ其他代表致祝词。(六ぉ首长讲话。(七ぉ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十二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ぉ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十四条军官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ぉ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十六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第十七条团长职责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长对全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一ぉ了解和掌握全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ぉ领导全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完成作战任务。(三ぉ领导全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四ぉ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五ぉ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六ぉ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七ぉ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八ぉ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九ぉ关心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十ぉ领导全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团政治委员职责团政治委员和团长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政治委员对全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副团长职责副团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协助团长工作。在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团长职责。
第二十条团参谋长职责团参谋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参谋长和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对司令部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一ぉ了解和掌握全团军事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军事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二ぉ组织搜集、研究作战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拟制本团的作战方案,落实各项战备措施,保证全团按时进入等级战备状态。(三ぉ传达首长决心,组织各分队的作战行动、协同动作、通信联络和战斗保障,掌握战斗进展情况,及时向首长提出建议。(四ぉ组织拟制全团的军事训练计划,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全团的军事训练,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五ぉ组织全团的行政管理工作,检查全团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六ぉ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执行兵员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装备的组织计划和管理工作。(七ぉ组织和协调机关的军事行政工作,指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八ぉ领导司令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和直属分队的军事行政工作。(九ぉ关心部队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十ぉ组织总结交流军事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团副参谋长职责团副参谋长隶属于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团政治处主任职责团政治处主任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政治处的直接首长,对政治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团政治处副主任职责团政治处副主任隶属于团政治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四条团后勤处处长职责团后勤处处长隶属于团长和政治委员,是后勤处的直接首长,对后勤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参谋长的指导。(一ぉ了解和掌握全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二ぉ根据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三ぉ组织全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预防各种事故。(四ぉ督促检查全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五ぉ组织全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资生活。(六ぉ负责全团的营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七ぉ领导全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八ぉ领导全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九ぉ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水平。(十ぉ领导后勤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十一ぉ组织总结交流后勤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团后勤处副处长职责团后勤处副处长隶属于团后勤处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处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团技术处处长职责团技术处处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技术处的直接首长,对技术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在组织技术保障工作时,受团参谋长的指导。(一ぉ了解职掌技术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职掌的技术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二ぉ根据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的作战行动计划,拟制技术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三ぉ组织技术训练,检查训练结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四ぉ掌握技术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技术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五ぉ组织专业车场和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六ぉ组织制定技术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七ぉ组织技术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八ぉ领导技术修理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九ぉ领导技术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十ぉ组织总结交流技术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营长职责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一ぉ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ぉ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三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四ぉ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五ぉ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加强兵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的在位率和装备的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六ぉ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七ぉ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八ぉ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政治教导员职责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副营长职责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营长职责。
第三十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卫生队队长指导。(一ぉ指导各连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二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全营人员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三ぉ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四ぉ抢救治疗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进行隔离或送医院就医,并做好消毒工作。(五ぉ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六ぉ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及厕所的消毒。(七ぉ组织本所人员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八ぉ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九ぉ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十ぉ负责全营训练、施工、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卫生勤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连长职责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一ぉ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ぉ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三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四ぉ领导全连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五ぉ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加强人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的在位率和装备的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六ぉ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军士长、军士(班长ぉ,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七ぉ组织全连的业余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营产。(八ぉ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九ぉ教育全连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十ぉ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政治指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副连长职责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连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排长职责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一ぉ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二ぉ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三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四ぉ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五ぉ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六ぉ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七ぉ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八ぉ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技师职责技师职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一ぉ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二ぉ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送修。(三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四ぉ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记录和有关表报,妥善保管技术资料。(五ぉ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三十六条司务长职责司务长负责全连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一ぉ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二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帐目。(三ぉ领发、保管连队的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做到帐物相符,定期核算报销。(四ぉ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或者丢失。(五ぉ管理连队的业余生产,做好产品的储藏保管工作。(六ぉ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七ぉ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班长职责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一ぉ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二ぉ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三ぉ带领全班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作风。(四ぉ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五ぉ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六ぉ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七ぉ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副班长职责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炊事班长职责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一ぉ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二ぉ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三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内务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ぉ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五ぉ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合乎卫生要求。(六ぉ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七ぉ教育和监督全班遵纪守法,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第四十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一ぉ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二ぉ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三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ぉ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规定回收、上交旧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五ぉ保管士兵档案,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六ぉ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表报。(七ぉ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四十一条给养员职责(一ぉ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二ぉ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燃料和炊事用具。(三ぉ协助炊事班调剂好伙食。(四ぉ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帐。
第四十二条卫生员职责(一ぉ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二ぉ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三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四ぉ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五ぉ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四十三条通信员职责(一ぉ准确、迅速地传达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二ぉ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三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及沿途情况。(四ぉ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四十四条全军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ぉ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四十六条军人由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没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四十七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命令下达后,应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新的命令。
第四十八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前,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时,应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报告,应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四十九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要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要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要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ぉ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五十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要接受所在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官兵相互关系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和士兵之间的关系是:官兵一致,平等相待。军官和士兵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时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十二条军官要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军官必须:(一ぉ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并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二ぉ了解士兵的情况,主动妥善地解决与士兵之间的矛盾,做士兵的贴心人。(三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和体罚士兵。(四ぉ不收受士兵的礼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五ぉ对待士兵一视同仁,秉公办事,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六ぉ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五十三条士兵要尊重军官,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士兵必须:(一ぉ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二ぉ襟怀坦白,忠诚老实,主动向军官汇报思想。(三ぉ犯有过失时,要诚恳接受军官的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四ぉ对军官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五ぉ照顾军官和体弱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六ぉ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第五十四条司令部、政治部(处ぉ、后勤部(处ぉ、技术部(处ぉ、是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技术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在本级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合成军队机关对配属作战的兵种部队机关,均是指导关系。
第四节部队(分队ぉ相互联系第五十六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ぉ,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友邻部队(分队ぉ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五十七条部队(分队ぉ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指示,可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构成支援与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ぉ,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ぉ,应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ぉ,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当部队(分队ぉ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均须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五十八条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五十九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ぉ进见或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对直接首长,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ぉ,首长或上级应当还礼。(二ぉ同级因事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三ぉ在室内,非直接首长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四ぉ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的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五ぉ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六十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一ぉ在值班室、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手术室、急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二ぉ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三ぉ在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四ぉ在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五ぉ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六ぉ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六十一条分队在下级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ぉ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二ぉ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作出/font>立正/font>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只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有一人在场,对后到者不发/font>立正/font>口令,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后到的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见附录四ぉ。(三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font>立正/font>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font>起立/font>口令ぉ,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六十二条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一ぉ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二ぉ在射击场、演习中和行军休息时。(三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ぉ、船坞(码头ぉ、车场、炮场等处进行作业时。(四ぉ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军人和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六十三条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一ぉ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二ぉ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三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军衔高的应当敬礼。(四ぉ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六十四条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本条令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条令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第六十六条军人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军人,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第六十七条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海军舰艇、陆军船艇上的礼节,分别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七十一条军官、士官和学员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着便服。士兵探家期间可着便服。乘公共车辆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军官,往返途中可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军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军人。军人转业退伍时,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ぉ符号、领花一律上交。
第二节仪容第七十三条头发要整洁。男军人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准烫发。师以上首长可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ぉ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几种发型。
第七十四条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军人不准纹身。
第七十五条只准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不准佩带其他徽章。
第三节称呼和举止第七十六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或姓名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在公共场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称军衔加同志或同志。
第七十七条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font>到/font>。在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font>是/font>。
第七十八条军人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font>报告/font>或敲门;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七十九条军人在室内要脱帽。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八十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八十一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准猥集街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时,要按次序上下,不准争抢座位。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主动给首长、上级、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八十二条军人不准擅自参加地方组织的舞会,不准酗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
第八十四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有关规定,维护军人形象。
第四节军容风纪的检查第八十六条城市驻军军容风纪检查勤务,由卫戍(警备ぉ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或由军区指定的单位负责。团(独立营ぉ以上单位在营区及其附近要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十七条部队(分队ぉ要建立军容风纪的检查制度。班排每日(即早检查ぉ、连每周、营半月、团每月要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出入营门军人的军容风纪由营门卫兵进行检查。
第八十八条营门卫兵和军容风纪纠察队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者,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总参谋部可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军容风纪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作息
第一百零一条就寝连值班员的熄灯号(信号ぉ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ぉ立即就寝熄灯,保持肃静。
第一百零二条星期日可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星期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零三条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ぉ,在外执行其他任务的临时组建的分队和机关直属小单位公勤人员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九十二条至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第一百零四条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就寝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会议、汇报第一百一十三条召开会议要有准备、开短会,讲短话,讲求实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连队的行政例会(一ぉ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二ぉ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三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班、排工作,研究布置下月工作。(四ぉ连军人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营、团(旅ぉ的行政会议营、团(旅ぉ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ぉ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决定,通常是营行政会议连以上军官参加,团(旅ぉ行政会议营以上军官参加。
第一百二十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伤、病人员,要根据伤、病情况或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全休。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的人员均应立即返回部队。
第三节交接第一百二十三条军人在调动工作或复员、转业、退(离ぉ休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ぉ上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部队(分队ぉ调离原建制、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按上级指示进行交接。交接工作,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交接后由双方共同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ぉ上报。交接双方要认真负责地办好交接手续,防止物资经费的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五节查铺查哨第一百二十八条连队要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营首长每周、团(旅ぉ首长每半月查铺查哨不得少于一次。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查铺查哨的内容(一ぉ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二ぉ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三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四ぉ卫生、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五ぉ重要部位(目标ぉ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查铺时动作要轻,不要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严禁使用摸哨的方法。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要进行登记。
第六节军官留营住宿第一百三十一条连队在位的军官,要在连队住宿。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在位率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连职军官的前提下,每周可轮流回家住宿两夜(平时晚饭后离队,次日早饭前归队;周末晚饭后离队,次日晚点名前归队ぉ。
第一百三十二条飞行员和海军舰艇、陆军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七节点验第一百三十三条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ぉ和相当于团(旅ぉ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三十四条点验的内容。(一ぉ执行编制的情况。(二ぉ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三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四ぉ装备、物资的携行能力。(五ぉ个人物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点验的组织和程序(一ぉ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ぉ进行点验时,应在团(旅ぉ首长领导下,由团(旅ぉ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直接实施,或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或连组织实施。(二ぉ点验前,要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并按要求填写各种登记册(表ぉ。(三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ぉ,应按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四ぉ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要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点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弹药和淫秽等违禁物品要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节证件和印章管理第一百三蔬条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刷、发放,严禁复制、伪造、涂改。其具体管理和使用事宜由制发部门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证件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防止遗失和损坏。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填发机关。
第一百三十九条印章的刻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认真登记,严格利用公章谋私。
第一百四十条印章丢失要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印章经批准作废后要登记造册,即行销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条为保持军队指挥不间断,保证军队常备不懈,维持军队内务秩序和保障安全,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一ぉ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二ぉ团以上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三ぉ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四ぉ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马厩、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五ぉ海军舰艇、陆军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六ぉ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派出;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视需要规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斗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第一百四十七条值班首长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一ぉ掌握敌情运向和本部队(分队ぉ的战备状况。督促部分(分队ぉ保护规定的战备状态。(二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三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ぉ,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四ぉ维护部队(分队ぉ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五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六ぉ检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机关值班员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处(部ぉ、后勤处(部ぉ、技术处(部ぉ,要建立机关值班,负责处理战备和日常工作。团司令部值班即团值班。值班员通常由司令部的股长和参谋轮流担任,或由上级首长指定的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一ぉ了解首长所在位置,了解值班分队和所属部队(分队ぉ的位置及活动情况。(二ぉ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检查警报系统(设备ぉ的工作状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三ぉ按首长指示或规定发放警报,并检查、督促部队(分队ぉ按规定行动。(四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五ぉ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六ぉ检查督促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七ぉ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团政治处、后勤处、技术处和师以上机关及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ぉ种和国防科工委首长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连值班员连值班员,由排长(分队长、区队长ぉ轮流担任,受连队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一ぉ了解全连人员活动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二ぉ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三ぉ接收和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四ぉ维护连队的军容风纪和生活秩序。(五ぉ按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六ぉ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七ぉ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八ぉ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第一百五十条连值日员连队集中驻防时,应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一ぉ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二ぉ维护室内室外卫生。(三ぉ纠察军容风纪。(四ぉ接待来队客人,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专业值班员、值日员专业值班(值日ぉ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有关专业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海军舰艇、陆军船艇的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换班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的职责内容在值班室或现场进行交接,对需要继续处理的问题要认真交接清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置情况,要有详细记载。交接完毕后,双方应在值班簿上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应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换班。
第一百五十七条换班后,接班人员应向首长报告。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章警卫第一百五十八条为了保证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并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部队首长在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一ぉ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目,周密地部署警卫任务。通常将警卫任务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也可组织卫兵队。(二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地形,规定哨所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三ぉ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要认真进行警卫勤务的训练,严格履行警卫职责。分队首长应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一ぉ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和警卫要求。(二ぉ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三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四ぉ卫生职责和联络信号。(五ぉ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报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卫兵队通常由团(营ぉ组织。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ぉ首长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长领导ぉ。其职责:(一ぉ熟悉哨所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二ぉ督促卫兵做好值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和仪容。(三ぉ按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按要领装退子弹。(四ぉ检查卫兵值勤情况。(五ぉ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一ぉ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二ぉ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三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手。(四ぉ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看报、唱歌、闲谈、接受和传递物品、无故将子弹上膛。(五ぉ有人妨碍值勤时,应当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六ぉ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和报告。在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卫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七ぉ向接班人员交代值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退出子弹。
第一百六十六条卫兵特别守则(一ぉ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员。(二ぉ警卫机场(库ぉ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三ぉ警卫舰(船ぉ艇卫兵的特别守则,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卫兵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由班长担任ぉ,受团值班员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ぉ。其职责:(一ぉ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所位置和联络信号。(二ぉ经常检查卫兵队人员的值勤情况。(三ぉ接到卫兵报告或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四ぉ听到警报或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员(营首长ぉ的指示行动。
第十一章装备管理第一百六十八条部队(分队ぉ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遵守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制度和使用规定,防止装备的损坏、丢失、锈蚀和失效,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六十九条装备的维护保养(一ぉ随身携带和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日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器材进行清洁、润油、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二ぉ工程、防化、通信、光学等技术器材,按日擦拭、周维护的技术规定执行。(三ぉ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装备有汽车的部队(分队ぉ,每周要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ぉ。车、炮进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1.检查车辆、火炮、雷达、指挥仪、机械,进行技术保养。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车、炮、机械场日应列入部队(分队ぉ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四ぉ舰(船ぉ艇、飞机、导弹的维护保养,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五ぉ各种类型的电子装备,按照有关保养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六ぉ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都要及时擦拭保养。(七ぉ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一百七十条装备的保管(一ぉ部队各类装备的库房和停放的场所,连队的兵器室,要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做到防潮,防火,防爆,防冻,防雨淋、日晒,防盗窃和破坏。(二ぉ轻武器,通常应放在兵器室内;根据任务的需要,亦可放在宿舍内。(三ぉ工程、防化、通信、光学等技术器材,应存放在器材库(室ぉ内。(四ぉ坦克(装甲车辆ぉ、火炮、雷达、指挥仪、工程机械和各种轮式、履带车辆,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掩体ぉ内,露天放置时应加盖布。(五ぉ舰(船ぉ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旋转,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六ぉ放入仓库保管的装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七ぉ部队(分队ぉ存放在弹药必须帐物相符,严禁帐外留存弹药。(八ぉ封存的装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要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九ぉ装备的交接和送修,要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应如实上报。(十ぉ部队各种装备、物资和存放,应实行“三分四定”。“三分”、是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第一百七十一条装备的检查(一ぉ对随身携带和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班每日、排每周、连每半月、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周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二ぉ师(旅ぉ、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三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装备的使用(一ぉ使用装备的人员必须熟悉装备的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二ぉ各种装备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填写装备履历书(卡片ぉ。(三ぉ使用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四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五ぉ严禁擅自动用编内装备从事生产经营。(六ぉ弹药的使用应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七ぉ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车、炮、机械场管理(一ぉ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亦应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二ぉ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战时还要注意疏散、隐蔽和伪装。(三ぉ车辆、火炮、机械应按队列顺序停放;封存和常用的要分开。(四ぉ严禁在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五ぉ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要及时检查、保养。(六ぉ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ぉ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ぉ首长领导和技术勤务部门指导。其职责: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并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3.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4.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港湾码头、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伙食、农副业生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一ぉ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二ぉ监督按就餐人数做饭做菜,并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三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四ぉ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五ぉ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值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节农副业生产管理第一百七十七条团以下部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团以下部队不准擅自组织有偿劳务活动。建制团(旅ぉ要建立一个多功能的生活服务中心,和一个稳定的副食品生产基地。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队要搞好养猪、种菜,办好小作坊等业余生产,有条件的要实现肉菜自给或基本自给。
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生活补助,改善伙食。生产收入的分配使用要纳入财务管理。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为基层单位所有,不得将剩余产品拿到市场出售。
第一百八十一条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格虚报冒领。由连队掌握的伙食费、饲料费、公务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要建立帐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并精打细算,按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薪金、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等,要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防止贪污、浪费、丢失和被盗。私人不得借支挪用公款,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由团以上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一百八十四条缴获或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应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三章卫生
第一百八十六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喝生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提倡戒烟,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对军人进行体格、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填写健康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对从疫区返队的军人要进行检疫,对传染病患者,要迅速隔离治疗。
第一百八十九条军人患病应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半休或全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应诊或出诊。
第一百九十条军人住院(疗养ぉ,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住院(疗养ぉ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应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的,要适时看望。
第一百九十一条病员住院(卫生队ぉ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ぉ负责。病员必须遵守院(队ぉ规,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ぉ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原单位。病员出院(队ぉ时,医院(卫生队ぉ要对其在住院(卫生队ぉ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医院不得给出院病员批探亲假。
第一百九十二条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及时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绕道他地探亲访友。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第一百九十三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消灭蚊蝇、老鼠、臭虫、蟑螂,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室外环境卫生要划区分工负责,做到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定期清除垃圾。室外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一百九十四条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要洁治、消毒。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堆积垃圾,或在附近洗澡、洗衣、刷洗物品。
第一百九十五条厕所、畜圈要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要有防蝇设备,贮粪池要密封,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四章营区、营产管理和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节营区管理第一百九十七条部队(分队ぉ首长要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百条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对树木、林地、草坪、花园的管理,禁止擅自砍代、移栽、践踏和采摘。
第二百零一条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驻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同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要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零二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团以上单位应指定分队兼任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零三条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军事行政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机关公勤人员,要统一编组、集中居住、专人管理,防止松散和放任自流。
第二百零五条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营产管理第二百零六条营产包括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和营区林木。部队(分队ぉ首长必须重视营产管理,教育部属爱护营产,遵守营产管理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营房、营具、设备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营产任意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转让。
第二百零八条营房、营具、设备必须实行计划轮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营产档案、土地证、房产证要有专人妥善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部队调离、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做好营产及有关档案材料的清点、登记、交接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加强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第二百一十二条连队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营具、用具的摆放和锦旗、专栏、图表等的悬挂(张贴ぉ,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三条床铺设置。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第二百一十四条蚊帐设置。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第二百一十五条大衣的放置。穿着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大衣长久不穿时,应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第二百一十六条鞋的放置。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铺下的地板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设置的与床相连接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顺序,应以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七条衣帽和腰带的放置。通常按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置于床铺上,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八条洗漱用具的放置。脸盆放在盆架上,牙具、擦脸油置于脸盆内,面巾统一晾在绳、架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关装具的放置。背包绳、带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翱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二十条其他物品的放置。暖瓶、水杯放在桌上,墨水、浆糊瓶放在抽屉内,报纸放在报架上或柜内。马扎(小凳ぉ可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分散在各自床下一端,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十五章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紧急战斗准备第二百二十一条紧急战斗准备,是部队根据上级预先号令转入等级战备前的行动。转入等级战略的行动,由部队首长按《全军战备等级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部队紧急战斗准备的主要工作:(一ぉ发布紧急战备预先号令。(二ぉ进行紧急战备的思想政治动员。(三ぉ加强战备值班,密切注视敌人动向,及时掌握和处理情况,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四ぉ根据情况和任务需要,制定或修改部队行动方案。(五ぉ根据任务需要停止休假、探亲、收拢部队,召回外出人员。(六ぉ进一步落实“三分四定”,抢修装备。(七ぉ根据情况组织各种勤务和后勤保障。(八ぉ修订留守方案,留守机构适时开展工作。
第二节紧急集合第二百二十三条部队应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一ぉ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二ぉ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三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二十四条部队(分队ぉ首长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当需要紧急集合时,以命令下达或发出信号。紧急集合方案,通常应规定下列事项:(一ぉ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二ぉ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三ぉ各分队(全体人员ぉ到达紧急集合场的时限。(三ぉ携带的装备和粮秣的数量。(五ぉ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的方法。(六ぉ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七ぉ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八ぉ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部队(分队ぉ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ぉ,应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机动的准备。部队(分队ぉ首长应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ぉ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舰艇部队和航空兵部队的战斗演练,按海、空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野营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部队(分队ぉ在执行训练、学习、国防施工和抢险救灾等任务需要野营时,必须认真做好准备。野营前,应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协商解决部队所需之粮秣、燃料、副食品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要宣传群众,尊重驻地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群众利益,搞好军政、军民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部队(分队ぉ离开野营地时,要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帐目,检查群众纪律,征求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七章安全工作
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百三十一条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各级首长、机关部门及全体军人的共同职责。
第二百三十二条各级首长要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宏观控制与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对机关、直属分散单位要实行领导包干、机关按职负责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加强安全教育,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第二百三十五条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三十六条加强军事训练和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三十七条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突出安全工作重点。特别要抓好军车交通安全,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百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及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各级首长、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效益性。
第二节对常见事故的预防第二百四十一条为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必须:(一ぉ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准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准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快车。(二ぉ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要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ぉ车辆外出执勤要严密组织。单车要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要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要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要汇报安全行车情况。(四ぉ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五ぉ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不得在货物上坐人。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准向车外探头、伸手;车厢栏板高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不准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六ぉ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精力集中,全神贯注,不准吸烟、吃东西或聊天说笑。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酒后绝不准开车。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预防武器伤人事故,必须:(一ぉ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武器弹药应分室存放,并有可靠的安全设施。不准私存武器、弹药;不准私带武器外出或探家;不准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二ぉ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要认真验枪。时枪内不准装填子弹。(三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四ぉ认真组织实施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要符合安全要求。(五ぉ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要按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四十四条为预防失火事故,必须:(一ぉ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二ぉ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三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要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离开时应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杆。(四ぉ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要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引火。(五ぉ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六ぉ电源线路、用电设备要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七ぉ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也要注意防火。野炊要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四十五条为预防淹亡事故,必须:(一ぉ游泳训练要严密组织。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要秩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要过量。不准擅自离开集体或超过规定的水域,不准在水中打闹。(二ぉ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三ぉ水上作业或捕鱼等,要配备救生器材,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担任。(四ぉ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要盲目涉渡。徒涉江河时要选好徒涉场。(五ぉ船渡时,要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要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四十七条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必须:(一ぉ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对病死的家禽、家畜和野生植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不准食用。(二ぉ制作油荤食品要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要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剩菜剩饭要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三ぉ储藏食品要选择干燥、阴凉、通风的地点,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四ぉ饮用水要经常进行化验,水井蓄水池要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四十八条为预防煤气中毒事故,必须:(一ぉ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要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发出漏烟漏气,及时修理。(二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要堵塞烟道。(三ぉ查铺时要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五十一条对其他事故也要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十八章文职干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享有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和权利,共同承担着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光荣任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根据文职干部特点,对文职干部的职责、关系、礼节、着装、仪容、称呼做如下具体规定:(一ぉ文职干部职责按本条令第十三条规定的军官一般职责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文职干部,按本条令第十五条规定的首长一般职责执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ぉ种、国防科工委制定。(二ぉ文职干部和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同级关系。(三ぉ文职干部的礼节为点头示意,或行注目礼。文职干部行礼的时机和场合,按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行礼的时机和场合按本条令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四ぉ文职干部的着装要庄重大方,仪容要整洁。在上班、参加集体活动、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文职干部胸章(前襟左上方ぉ,男同志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准穿短裤,拖鞋;女同志不得穿超短裙或袒胸、露背的衣服。(五ぉ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互称职务(专业技术职务ぉ,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称同志;对军官、士兵亦可称军衔加同志。
第二百五十四条总部、军区、军(兵ぉ种和国防科工委,可依照本条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文职干部管理细则。
第十九章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军旗的使用第二百五十五条军旗是军队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它的尊严,不使它受到玷污。
第二百五十六条拥有军旗的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ぉ军旗主要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ぉ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二ぉ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之先头。(三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四ぉ战时部队应将军旗置于各级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视当时情况决定。(五ぉ军旗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第二节军徽的使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军徽是军队的象征。军人必须很好爱护军徽,不得玷污和损坏。
第二百五十八条军徽用于臂章、奖状、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时,应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节军歌的奏唱第二百六十条军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一ぉ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二ぉ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三ぉ部队升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时。(四ぉ其他维护及显示我军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军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一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二ぉ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三ぉ商业活动。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会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第二百六十三条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国际性集会,则可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