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秋季开学期间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经营销售店,校外托管机构食堂,校园周边小餐饮、小食品经营店等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我省秋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惠食药监餐[2018]15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秋季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行动,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2018年9月3日至9月13日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覆盖全区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各方面条件较差、问题突出的学校食堂,要指导其认真整改。同时结合“卫生城市”、“阳光厨房”、“文明餐桌”、“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等要求,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和宣传发动。
(一)餐饮环节
2.许可证持有情况。一是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认真核查学校食堂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对布局流程不合理、硬件设施不齐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不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法人主体单位符合发证要求的,积极进行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并加强日常检查,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单位按照《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阳府办【2017】46号)文件精神落实。加强食堂的食品加工场所的规范和整改,按照符合一家许可一家的原则积极进行行政许可。
4.场所及加工过程卫生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通风和排气是否良好,食品加工过程能否做到标志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各功能间是否齐全;食品加工过程能否炸熟煮透,学生餐菜谱设置能否避免风险菜。
5.清洗消毒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足量的消毒设施,消毒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是否配备与供餐人数相适应的热力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消毒人员是否掌握消毒基本知识;餐饮具是否洗净、消毒;消毒好的餐饮具是否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的,是否索取并留存有消毒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个人卫生情况。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是否掌握相应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工作时是否穿洁净的工作衣帽;是否留长指甲、戴首饰;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
7.食品留样制度执行情况。学校食堂必须设有专用食品留样冰箱,必须在供餐前做好留样工作,每餐次所有菜品(含菜、饭)应使用单独食品留样盒约200克/份贴上标签,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留样日期,存放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留样登记记录。
8.加强日常检查的公示。按照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记录表》并在学校的公示栏上将记录表进行公示。
(二)流通环节
检查其是否持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货检查验收、进货台账以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有害有毒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等问题;无证食杂店要督促其按要求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拒不办证仍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切实落实学校主要领导人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中级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保证一名在岗在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五)认真做好跟踪落实整改。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