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在园幼儿生活费标准低,生活质量不高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范围为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二、三年幼儿生。
第三条:根据我县幼儿园实际生活成本核算结果,对学前二、三年幼儿生每学年统一收取生活费1380元(每学期690元,每天6.9元),按照家长意愿,为幼儿提供一餐一点(午餐和下午加餐)或两餐(早餐和午餐)膳食的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收取生活费,不提供膳食的幼儿园不准收取生活费。(注:青海省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学前一年幼儿生每生每年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每学期750元)。
第四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生活费,不得跨学期提前预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核拨给幼儿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同时服务性收费(生活费)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幼儿园每学期生活费因据实收取,单独记账,县物价部门随时检查,确保幼儿园生活费支出规范管理。
第五条:严格实行“折算”制度,按幼儿每学期在园就餐的实际天数核算生活费,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学期末进行考勤汇总,在园幼儿全勤的按全额标准收取生活费,请假的按天数折算至下个学期的生活费当中,下学期只缴剩余天数的生活费,每学期收费以此类推。
第九条:在此办法实施期间,省、州政策有变时,报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3月1日起,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二年、三年幼儿生按本办法收取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