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郭玉玉案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保育教育费是指我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我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一级幼儿园进行收取。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幼儿园收费
第三条我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我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园评定等级,按照全日制一级园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我园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遵循“确有必要、资源、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我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我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二)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我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寒假、暑假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我园严格按照规定,对我园各类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我园课外活动费,每学期开学前向家长进行收费征询,不得未征询先收费,严格按照征询单内容收取费用,并实行多退少不补,活动结束后进行清算并退费;少儿互助基金,工作通知下达后,下发征询单向家长进行征询,遵循自愿原则,现金缴费,不入幼儿及学校账户,由我园出纳收齐后,统一解款至少儿互助基金账户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知下达后,下发征询单向家长进行征询,遵循自愿原则,家长费用存入幼儿银行卡中,统一上缴至居民医疗保险账户中。
第十条幼儿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如有缺勤,缺勤当天伙食费下月做退费清算。幼儿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每月月底统计并计算幼儿伙食收支,差额严格控制在收入的正负2%之内。
第十三条我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第一、二联交给家长并由家长签收,第三联入财务账册,第四联装订留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务/职称
备注
1
王琳芳
园长室
园长
组长
2
杨蕾
保教
保教主任
3
徐英姿
人事
4
黄维
保育
保健
5
徐书君
财务
出纳
第十五条教育收费公示一览表(学前教育)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保育教育费(一级园)
每生每月
225
沪价费〔2012〕009号
二、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
保育服务类
餐费
每生每餐
6.5
沪价费〔2015〕13号
餐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贴1元,实际收取10元。
点心费
3.5
(二)
教育服务类
课外教育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
130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三)
其他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生每学年
沪人社规〔2018〕35号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政策:1、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残疾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2、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餐费、点心费。(文件依据:沪教委财〔2015〕98号、沪教委财〔2015〕103号)
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