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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况
2014年2月4日中午(大年初五),来自准安的10名游客在连云港市某风景区附近某饭店就餐后,陆续有6人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其中姜某、周某2人症状明显送A医院就医。19:00左右,2名患者自觉症状加重,自行前往B医院就诊。2月5日6:45,姜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8:15,在就餐一行中另有2人发现疑似食物中毒轻微症状,立即在B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月11日,患者全部出院。
二、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过程
2014年2月4日13:00时许,某风景区园林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某风景区有人食物中毒。派出所接警后迅速与110指挥中心联系,请求110联系120救助,民警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和报警人共同到就餐饭店。民警现场提取了报警人中午就餐菜单,并且现场与报警人核实中午就餐情况。现场核实后民警将报警人带到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制作笔录后报警人于14:00时许离开派出所,报警人一行人员又向卫生系统投诉,同时疑似食物中毒人员自行前往A医院救治。
15:30,新浦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赶至该饭店调查,对刀具、案板、食盐等进行了采样,未采到剩余食品样品。
16:00时许,某风景区派出所民警会同某风景区管理处游客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到达A医院看望就诊病人,与医院沟通了解到病人初步诊断结果为急性肠胃炎。
1630,新浦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赶至A医院对病人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了病人呕吐物及大便样品。
2月5日645,姜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处理工作,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派专家援助市疾控中心对可疑食品进行检验。
(二)流行病学调查
连云港市、新浦区疾控中心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组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流行病学调查组,前往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其中2月4日参加现场调查的人员有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实验室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共9人;2月5日出现死亡病例后,事件级别达到较大(Ⅲ级)级别,连云港市疾控中心又派出5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工作;2月7日省疾控中心5名专家又受邀参与指导工作。该起事件前后共有19名专业人员参加了调查处置。
(1)事件涉及人员信息。本起事件涉及的10名游客来自3个家庭(姜某家庭3人、胡某家庭4人、郑某家庭3人),均为淮安市人,互相间为亲戚或朋友;其中6名成人、4名儿童;男性5人、女性5人;年龄大的44岁,小的7岁;职业为律师1人、学生3人、木工1人、其他5人。
(3)临床表现。症状以恶心(67)、腹痛(57)、腹泻(4/7)为主,部分病例有呕吐(2)、头晕(17)等症状;腹痛多为阵发性绞痛,据首发病例姜某家人反映,姜某腹痛后转为灼烧样持续痛,且出现腹涨现象;腹痛部位多为脐周及上腹部;大便性状多为黄色稀水便,首发病例的腹泻物为水样便(洗肉水样)。
(4)诊疗情况。A医院对2例就诊患者(首发的2例病例)采取了抗炎及对症治疗(泮托拉唑、加替沙星、转化糖);其中姜某当时查血示白细胞24.9*10L,中性粒细胞比值90.2%,给予抗炎补液治疗后症状未见好转,于19:10由120转送到B医院抢救治疗;到B医院时姜某神志清楚,脱水貌明显,腹部膨隆明显,测血压97门1mmHg,考虑存在低血容量休克,进行补液扩容升压、调节酸碱电解质、控制血糖、稳定内环境、监测腹内压等综合治疗和“泰能”抗感染,效果不佳,并于2月5日1:00-600内两次心跳停止,虽经积极抢救暂时复苏,但最终于6:45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其他6例患者症状较轻,至2月7日均已好转。
(5)饮食暴露情况。根据调查,3个家庭2月4日早晨均在各自家庭吃饭后,集合出发来连旅游,在此前3天内均无共同聚餐史。对照该团队在某饭店就餐时的点菜单,与就餐人员逐一核实食用情况,最后确认为10菜1汤(青菜炒杏鲍菇、银鱼炖鸡蛋、红烧带鱼、红烧丁鱼、黄豆芽炒肉丝、小鸡炖鸡腿菇、油炸小黄鱼、炒花蚬、海参炒辣椒、野菜、西红柿蛋汤)。野菜经专家鉴定为龙须菜,当地叫山麻菜,为连云港市某风景区生长的霞草,属石竹科,其本身无毒。
根据调查,姜某发病前食用花蚬最多,食用龙须菜(霞草)为总量的3/4:未发病的郑某没有食用花蚬,龙须菜食用的很少(他本人称仅为1-2食:未发病的孙某和美某家孩子设有食用龙须菜,食用花现仅为)-5只。
据调查,该饭店从2月3日开始营业,2月4日全天的接待量估计为70人,中毒人员所点的菜为当天营业额高的一份(300元),除此菜单外,还收集到其他顾客的菜单11张,菜单上均无花蚬及龙须菜。
(6)病例对照分析。根据收集的食谱和核实的游客进食情况,采用病例对照研究方法,对10名游客全部信息(性别、年龄、发病、菜谱食用等情况)建立数据库,导人EPIInfo统计软件进行病例对照单因素分析,结果炒花规0R值为5.29(OR>1表示有意义),龙须菜(霞草)为2.65,其他菜均为0,提示炒花蚬和龙须菜(霞草)为导致本次食物中毒的可疑危险因素,建议开展贝类毒素、弧菌、大肠杆菌等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病原。
(7)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由于2月4日该团队就餐当时餐桌上无剩余饭菜,无法采样,菜谱上的食品剩余的原料主要有花蚬、野菜、小鸡、牡蛎、蕨菜、海蛏,均已进行了采样。采集标本包括:刀具、案板、菜盒、水池、盆、冰箱内壁涂抹物各1份;食用盐1份、红烧鸡1份、海蛏2份、花蚬2份、一次性使用餐具2份;血液1份,大便1份、肛拭子16份。通过对食物、工具、肛拭子、粪便、呕吐物等各类标本的细菌培养、血清凝集、生化检测等项目,在花蚬(熟)中检出梅氏弧菌。
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例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综合判断认为该起事件为一起由聚餐引起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该起事件的致病病原体极可能为梅氏弧菌。
(三)案件调查过程
2014年2月5日,连云港市卫生局受理并以初步了解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以及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制售凉拌野菜”立案。经调查:
①涉事饭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面写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类别;备注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为新浦区卫生局。
②现场提取的销货清单(即该单位的菜单,也是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顾客用餐的菜单)上面写有野菜,经询问,该野菜当地叫山麻菜;
③2名从业人员均无有效健康证;
④厨房面积约20平方米,无专用消毒间、粗加工间;
⑤无专用留样设施和记录;
⑥现场发现的餐具是集中消毒餐具。
2月10日,连云港市疾控中心完成《一起涉及某饭店疑似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终结。2月11日进行了案件合议。2月14日连云港市卫生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1)违法行为。①某风景区小吃部给游客食用了花蚬,因加工操作不当,引起游客急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②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制售凉拌野菜;③当事人不能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
(2)处罚建议。综合上述当事人的三条违法事实,建议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没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014第0001号上载明的物品,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同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经验总结
(2)加强配合,依法依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总体上稳定有序。在调查过程中,景区、卫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每天向省市汇报调查情况。成立了由连云港市卫生监督所、新浦区卫生监督所和景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三方组成的“专案组”,调查农家实惠饭庄存在的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对连云港市处置工作加强了业务指导,省疾控中心专家的帮助指导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迅速出台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对涉事饭店的处置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认真组织案件合议、听证等程序,使处置工作总体上稳定有序。
(3)加强引导,防止新闻媒体过度炒作,保持了社会舆情总体稳定。2月5日,出现死亡病例后,落实专人统一新闻报道口径,积极应对媒体,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客观报道,各大媒体基本转载了市有关部门的新闻稿件,防止了媒体恶意炒作和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