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蓝某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蓝某明以每头3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经营养猪场的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收购了20头、8头、6头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将收购的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经营某冻品店的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及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购买的肉制品储存在斗门区某废弃屋内的冰柜,然后以每斤6.5-7.5元的价格销售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等人。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将购买的死猪肉进行切块包装对外零售,被告人梁某培将多次从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处购买的110斤死猪肉,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加工成快餐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8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废弃屋内查获肉制品1040.2斤,在上述冻品店查获肉制品234.5斤。经检验鉴定,抽检的9批次样品中,8批次样品检出猪瘟、猪圆环病毒或兽药残留超限量。

2018年5月10日,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蓝某明、罗某裕、李某莲、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2018年6月8日,被告人罗某裕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梁某培。2018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及金额

关于对各被告人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款计算的辩护意见,是否可以采纳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则是一项专门保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遂依照《食品安全法》计算各被告人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承担方式的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蓝某明从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处收购死猪进行生产,再销售给了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陈某,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又将部分死猪肉销售给了被告人梁某培,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陈某、梁某培系直接将死猪肉销售给了消费者,即被告人蓝某明应对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陈某、梁某培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莲、罗某裕应对被告人梁某培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查明的死猪肉仅有部分来自于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故法院根据死猪数量的多少对其酌定连带赔偿的金额。

三、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无害化处理的代履行费用468元,系将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的1040.2斤死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由财政支付代履行费用,该部分猪肉系被告人蓝某明销售给被告人陈某,且有可能是被告人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销售出来的,无法作出区分,因此对该部分费用由被告人蓝某明、陈某、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明、罗某裕、李某莲、梁某培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死猪肉等,仍进行收购、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仍予以非法提供、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罗某裕梁某培罗某裕李某莲罗某裕八名被告人违背食品安全生产的职业道德和义务,构成犯罪,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

八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综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八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判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年从业禁止、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珠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本案法庭教育与判决说理透彻,被告人全部认罪伏法。其中,八名被告人违背食品安全生产的职业道德和义务,构成犯罪,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斗门法院依法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定惩罚性赔偿金;判令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亦起到了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以威慑,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基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0日,注册资本约3000万元,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濠冲两耳岭山西侧,持有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资质证书,拥有石油化工库一座及配套3000吨级专用码头,总库容9.91万m3,是一家集成品油、化工品批发经营和仓储经营于一体的能源销售企业,在珠中江地区属于具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但受2014年国际石油危机的影响,企业深陷经营困境。同时企业依赖银行贷款规模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经缩减生产规模和调整业务仍无法走出困境,只能依靠仓储业务养活百名员工。因油库库区属于珠海市重大危险源之一,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库区的油罐、码头等设备财产难以更改用途和变现。2016年11月,债权人以龙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斗门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斗门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龙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又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龙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的规定。本案中,历经十七轮的投资框架协议谈判,通过法院的组织,管理人的沟通,债务人的说明后,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龙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2019年1月15日的第七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

2019年1月24日,斗门法院依据龙基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粤0403破1号之九民事裁定:一、批准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是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困难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本案便是在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下,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助力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走上正轨的典型案例。成功重整体现出以下意义:

(一)保障民营企业运营,运用司法手段发挥出府院联动的效应,拓展民营经济的市场空间。珠海市作为广东省成品油和石油化工的重要集散地,法院通过识别破产企业的核心价值,引导债务人积极转入重整程序,最终在安监、环保、消防、港务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实现安全监管与破产而不停业的“两不误”局面,有效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运营价值,使百名技工重返岗位,继续为珠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慎用强裁,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序恢复生机。龙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近二十次修改。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裁定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的处理问题,而是充分释法明理并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通过风险告知、草案答疑等方式解决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之间的疑虑,促进各方态度转化,最终高票通过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化解债务5.23亿元。也在安置职工保障民生的同时,全部保留了破产债务人的各项核心资质证照,为特殊监管高危行业如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作出了典型示范。

案例3

张某文、侯某诉李某成、杨某生命权纠纷案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040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确定李某成、杨某对张某文、侯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宣判后,李某成、杨某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粤04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变更为李某成、杨某对本案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但是,本案受害人张某在发生事故时年仅9岁,属于未成年人,张某的母亲侯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张某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事故发生当日18时许,张某正处于侯某的监护之下,侯某让张某独自在帐篷外等候,是导致张某发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对于张某的死亡,侯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确定李某成、杨某对本案损失承担60%的责任不当,二审法院酌情变更为李某成、杨某对本案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我国于1992年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在其条文中强调了对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

案例4

珠海市汇顺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原告珠海市汇顺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顺达公司)从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承接到钢结构工程项目后,将工程项目中的焊接钢条工作交给案外人袁某。2016年7月10日,案外人袁某招聘第三人谭某进入原告汇顺达公司承包的钢结构工程第二车间工地,从事焊工工作。第三人谭某没有和任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7月30日,第三人谭某在工地工作时发生事故。

2017年8月10日,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17]524号《仲裁裁决书》,不予认定谭某与汇顺达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11月20日,被告市人社局本以第三人谭某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后通知第三人谭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拟决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1月23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珠人社工决字[2018]014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谭某的受伤情况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汇顺达公司。汇顺达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遂诉至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汇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汇顺达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能否认定原告汇顺达公司为工伤保险主体。2014年8月4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于本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均属于违法分包。汇顺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其分包的钢结构工程项目中焊接钢条工作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袁友华。依照前述规定,原告汇顺达公司分包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至于案外人袁某以何种方式招用第三人谭某,不影响前述违法分包的认定。

本案的审理没有拘泥于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而是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打破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以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的桎梏,认定建筑领域工伤保险主体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旨在保护作为建筑领域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之生命健康权,成为有效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屏障,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5

曾某鹏失火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7日以被告人曾某鹏犯失火罪,向香洲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曾某鹏失火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曾某鹏依法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7522.86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鹏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并愿意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7522.86元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曾某鹏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锅等物品,从珠海市香洲区东坑凤凰山隧道南口东侧登上凤凰山,并在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随后几日,被告人曾某鹏每天白天到周围山体探险,晚上回到营地煮面、休息。同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鹏生火煮面后,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以致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随后被告人曾某鹏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一部怀疑是犯罪嫌疑人遗落的手机,并查到该手机持有人为被告人曾某鹏。同年12月21日15时许,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在珠海市香洲区东坑村植物园路段调查走访时,发现被告人曾某鹏疑似犯罪嫌疑人遂对其进行盘问,被告人曾某鹏主动供述其不慎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经广东省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凤凰山过火林地面积共计76.9530公顷,其中生态林面积为75.6705公顷、商品林面积为1.2825公顷,过火林地类别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经概算,珠海市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工程总投资为4717522.86元。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鹏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香洲区检察院所提要求曾某鹏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7522.86元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市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该说明书根据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的种植面积、种植密度、林地清理、整地施肥、栽植苗木等费用确定出珠海市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工程总投资为471余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7522.86元的诉求,有证据证明,且曾某鹏本人亦予以认可,应予以支持。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鹏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鹏仅因形迹可疑,被侦查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鹏失火破坏生态公益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国家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7522.86元的诉求,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公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鹏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曾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17522.86元。

案例6

韦某明、李某苗与甘某辉、珠海奥园华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402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判决:—、韦某明、李某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甘某辉支付搬迁补助款补偿31066.12元;二、韦某明、李某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甘某辉支付过渡期租金补偿152410.73元;三、驳回甘某辉对韦某明、李某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甘某辉对奥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韦某明、李某苗的全部诉讼请求。韦某明、李某苗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甘某辉与韦某明、李某苗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实质为甘某辉有偿使用集体分配给韦某明、李某苗的宅基地,由于甘某辉不具有珠海市前山镇翠微村村民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甘某辉已将涉案的宅基地返还给韦某明、李某苗,韦某明、李某苗本应当对甘某辉出资建设的建筑物予以补偿,且基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韦某明、李某苗亦应当对甘某辉出资建设的建筑物的增值或收益予以适当赔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本诉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及反诉受理费负担部分;三、确认甘某辉与韦某明、李某苗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合作建房协议书补充条款》、《合作建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无效。

非本村村民与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因拆迁权益分配发生纠纷。本案为此类纠纷的常见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一是非本村村民与村民就农村宅基地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二是非本村村民的出资建房人可以享有所出资的建筑物产生的升值和收益,在拆迁补偿中则体现为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据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出资建房人所出资部分的建筑物折价补偿。而对于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情形,由于拆迁补偿权益包括了对所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部分的补偿,建筑物的成本、升值和收益已经全部转化为拆迁补偿权益,出资建房人应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如合作建房合同对拆迁补偿权益的分配有明确约定的,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分配拆迁补偿权益。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法院可根据拆迁补偿的政策、村民身份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影响以及出资方的出资金额等酌定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比例。

案例7

黄某彬、屈某诗等人与珠海市某超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林某水水产品档健康权纠纷案

2017年9月24日,黄某彬等十一人在进食了于珠海市广某市场购买的海鳗鱼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并于次日前往珠海市人民医院就诊。珠海市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案涉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该局提供如下材料:1.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关于三个家庭进食“油追”鱼引起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珠海市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9月25日向黄某婷、杨某新、刘某女、屈某诗进行调查所制作的笔录。

另查明,刘某女系林某水的妻子,与林某水共同经营珠海市香洲林某水水产品档。珠海市某超发展有限公司是广某市场的经营者。

案例8

朱某信等与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2010年11月21日凌晨,张某酒后乘坐摩托车运营者朱某龙驾驶的摩托车到本市香洲区翠微市场附近时,双方因是否到达目的地认识不一而引发车资纠纷,进而发生打斗,导致被害人朱某龙受伤死亡。在诉讼阶段,经法官多次调解,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家属最终同意向亲戚朋友筹款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0万元,希望被害人朱某龙家属出具谅解书,从而得到法院的从轻判罚,被害人朱某龙家属先表示同意,但到了签订调解协议时反悔。后本院(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朱某信、刘某秀、潘某叶、朱某民、朱某梅、朱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7252.14元。上述判决生效之后,朱某信等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朱某信、刘某秀、朱某民、朱某梅委托朱某信、刘某秀的女婿谢某强代理。但是从立案之后,潘某叶便下落不明。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及其典型意义

1.本案申请执行人潘某叶自从申请执行之后一直下落不明,为此,执行法官曾发函请求珠海市公安局和潘某叶户籍地公安局及村委会协助寻找,至今未收到回复。执行法官于2016年派出工作人员到潘某叶户籍地查找,也没有找到潘某叶。因此所有的法律文书均需要公告送达,加上张某的亲属不断利用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合法地阻挠办案,这导致本案历时七年多、前后经历四位承办法官还未执结。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强化在执行案件中公安机关找人的协助义务。

2.无论是被执行人还是其家属,一直认为各申请执行人在刑事判决之后还申请执行的行为不诚信,从而产生抗拒执行的心理。因此,需要针对上述心理主要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做工作。

3.(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各债权人的债权为连带债权,而潘某叶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组织执行和解,同时即便本案将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拍卖后,仍然面临如何分割的问题。而作为执行程序,无权对各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权利进行分割,需要各申请执行人另寻法律途径析产,加上潘某叶下落不明,在审判中如何分割也存在困难。

4.按当时的要求,本案直接拍卖整套房产的86%,但是份额拍卖成交率极低,事实上因为没有人愿意参加竞拍而流拍卖,而各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因为不能补交差价而坚决不同意以物抵债,依法只能解除查封返还被执行人张某。因此,对于共有且不可分割的财产,整体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更具可行性。

执行创新

针对上述执行过程中诸多的障碍,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过程中再寻找其他解决办法无疑是破解执行难的上上策。根据执行法官建议,既然无法联系上申请执行人潘某叶和朱某,那么先由朱某信、刘某秀、朱某民、朱某梅的代理人与张某的家属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在(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自行协商赔偿朱某信、刘某秀、朱某民、朱某梅的金额,并约定朱某信、刘某秀、朱某民、朱某梅四人先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和解除查封房产的申请。对于潘某叶及朱敏的权利,则通过不解除查封但暂不拍卖房产的方式实现,等到二人出现之后再寻他法。

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朱某梅将消息告诉给潘某叶,潘某叶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分得执行款。于是案情出现巨大转机,先前部分申请执行人与张某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废,鉴于所有的申请执行人均已出现,开始重新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谢某强主张应从执行款中分得补偿其代理案件而耽误工作的误工费、社保费33万元左右,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其要求,因此,谢某强拒绝代表朱某信等人签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朱某信、刘某秀、潘某叶均在河南省,朱某信、刘某秀因为年事已高,且刘某秀腿脚有残疾行动不方便。于是法院派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出发,赶赴河南省朱某信、刘某秀、潘某叶各自的家中作执行笔录,要求朱某信、刘某秀、潘某叶签执行和解协议。最终保证案件顺利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9

每一间业主委员会诉中化方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6年11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每一间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于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等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其他职责。经现场查看,一层为临街商铺,二层、三层为写字楼,四层为小区会所,且该局查无调整使用功能报批记录。

每一间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恢复小区会所的规划使用功能。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粤04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每一间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每一间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诉。

案例10

陈某故意伤害案

杜某某因受伤,期间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药费100543.8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所受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并产生鉴定费2600元。

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无罪。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17481.7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4刑终45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应当勇敢地保护善良和正当。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在刑事上被判无罪,虽然并不当然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仍然需要区分行为人在民事上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能厘清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以结果推导原因。一、二审裁判中均肯定了被告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但一审裁判却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审裁判认为被告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不能评价为侵权行为,亦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裁判并非“和稀泥”,亦并非“受伤即赔”“弱者通吃”,而应当勇于引导公民守法向善,避免让良善者受伤害。本案正面肯定和保护了公民的正当行为和利益,传递出引导公民践行诚信友善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导向。

THE END
1.山西二孩童疑因食物中毒一人死亡一人送医家长怀疑是辣条惹的祸我们视频 原作者 赵志远 编辑 黎明卉 2018-03-30 13:23 热点 订阅 相关推荐 韩国国会表决尹锡悦弹劾案 执政党议员抵制离场 00:34 世面 国际|韩国总统尹锡悦发表讲话向韩国民众道歉 00:40 世面 新闻8点见丨混团世界杯国乒七连胜;韩总统尹锡悦弹劾案今日表决 02:10 AI小慧 国际|巴西一小飞机飞行途中与http://m.bjnews.com.cn/detail/155152746414712.html
2.菲律宾一村庄村民分食海龟致3人死亡,31人送医据报道,食用受污染的海龟肉可能导致一种罕见的食物中毒——海龟肉中毒症(Chelonitoxism)。海龟肉中毒症的症状多种多样,包括恶心、呕吐以及口腔溃疡。严重情况下,患者可能出现肌肉无力、局部瘫痪和躁动不安等症状,甚至陷入昏迷、死亡。由于目前尚无特别有效的治疗方法,医疗方面通常只能提供支持性护理。2021年11月,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281412780567274&wfr=spider&for=pc
3.医院食物中毒演练总结(通用13篇)2015年5月27日下午2:30时,我院模拟了一场在本市某学校发生的一起“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演练,演练自下午2:30时开始,至3:10分顺利成功结束,历时40分钟。现将演练总结与分析评价如下: 一、主要成绩 1、演练按《XXX医院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演练方案》(以下简称《演练方案》)拟定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ux1l4fk5.html
4.ISO45001不符合ISO45001:2018 标准9.1.1 条款“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成文信息:——作为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绩效的结果的证据”的要求。不符合事实:公司每个月都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没有进行记录。审核员在某高校餐饮服务中心审核,看到一份对学生一食堂8 月16 日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其中“应急处理措施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905/5243110220002341.shtm
5.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年(各专业回忆版)2018考研交流群 586254585 北京大学是报考的热门,也是难度高的学校,历年是极其珍贵的,中公考研小编为考生整理的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年(各专业回忆版)尤为重要,仅为您参考。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2002年试题 考试科目:综合课(一) 招生专业:法学院所有专业 https://www.kaoyan365.cn/jm/95962.html
6.中国医药导报杂志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2018年第25期方法选择第四军医大学2016年5-7月2012级及2017年5-7月2013级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作为研究对象,2013级为实验组(20名),采用以微信平台为基础结合多元化教学方法;2012级为对照组(21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教学结束后对学生采用问卷调查及考 MOOC结合LBL教学模式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教学中的应用 关键词:食品https://www.youfabiao.com/zgyydb/201825/
7.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典型案例市场监管局权威发布食品资讯六、某龙虾盖浇饭餐厅严重超负荷经营导致食物中毒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多名消费者举报在食用本市某龙虾盖浇饭餐厅供应的食品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区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对该餐厅进行封存,并对事件开展调查。该餐厅厨房面积23平方米,餐位38个,因经营场所面积较小,其供餐形式以网络订餐外卖、打包https://news.foodmate.net/2019/03/509892.html
8.部队炊事基础知识6篇(全文)(1)污染的食品如果带有大量的病菌和有毒化学物质,一次大量进入人体时,可能引起食物中毒。 (2)污染食品含有少量有害物质时,若长期反复摄入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有些化学物质还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 (3)污染的食品如果带有某些致病菌或寄生虫卵时,摄入人体后,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流行。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1flescc.html
9.根据《浙江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版)》,处理影响期满自然更多“根据《浙江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版)》,处理影响期满自然解除限制,自动解除纪律处分。但解除不视为对的恢复()”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https://www.shangxueba.com/ask/21485584.html
10.保安培训2018-09-29重庆分公司太古食品驻点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演练 2018-09-20正风气、护华山,严厉打击号贩子 2018-09-20向沪杰保安一线员工的战狼精神致敬! 2018-06-08战高温斗酷暑 熔炼精干团队 2018-06-08独行快,众行远 2018-06-08沪杰保安重庆分公司消防演练 http://www.shhjbq.com/bapx/
11.谋杀溺水车祸抢劫食物中毒赴泰国旅游当心这5大危险泰国旅游普吉岛泰式料理酸甜开胃,海鲜和水果物价低,是不少到泰国旅游的游客的最爱。但要注意,很多泰国小吃的原料是生的,比如生虾沙拉、芒果糯米饭等,肠胃不好的话很容易食物中毒。很多蔬菜沙拉里有生的豆角,更容易中毒。 2018年1月26日,匈牙利游客迪波与未婚妻去芭堤雅度假。他们入住四星级的乔木提恩棕榈滩酒店,他们在酒店餐厅吃了https://news.hsw.cn/system/2018/0710/10043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