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监管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孝感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孝国资发〔2018〕2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实施方案(试行)》《孝感市政府国资委绩效年薪系数调节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3.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4.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实施方案(试行)

5.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调节系数表

孝感市政府国资委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

一、商业类企业考核

(一)年度考核指标设置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经济增加值。

(1)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的以下因素:

①企业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②企业因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资本占用较大且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③扣除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所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因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所取得的非经常性损益除外)。

④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

⑤股权集中持有的企业对所持股权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剔除其股权所产生的损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详见《孝感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分类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

指标权重。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70%,其中净利润权重60%;经济增加值权重10%。分类指标权重30%。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0%,其中净利润权重45%;经济增加值权重5%。分类指标权重50%。

(一)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是指企业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可剔除额外增加的考核基数。

处于上升周期行业的企业,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完成平均值的较高值。

处于平稳发展行业的企业,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完成平均值的较低值。

处于下降周期行业和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基准值在上年完成值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对标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20%。

首次启动年度考核和调整重组后第一个年度的考核指标基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与企业协商后确定。

基本指标目标值分档。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目标值设置为三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建议值。

第一档目标值,目标值(不能为负)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总体目标增长幅度。第二档目标值,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者下浮基准值)。第三档目标值,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或者下浮基准值)。例外条款:

(1)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

(3)目标值对应的资本占用增幅明显高于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平均水平的,不列入下降周期行业企业,不适用下浮基准值(因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处于转型升级特殊阶段导致资本占用大幅增加的,市政府国资委在审核目标建议值时视因素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考虑)。

(二)年度考核计分

1.综合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净利润得分+经济增加值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业绩考核系数1-1.15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一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

2.净利润计分。

(1)企业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完成第一档目标值,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目标值同比增幅(不包括上年指标为负,下同)高于30%(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1分;目标值同比增幅高于20%(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5分;目标值同比增幅高于10%(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3分;目标值同比增幅高于3%(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1分。完成第二档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0.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完成第三档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且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05%。

(2)企业未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完成值高于基准值的,每超过基准值0.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按照下面第二档标准计分。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0.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例外条款

净利润目标值原则上与同口径的财务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效益目标保持一致,差异较大的,该指标得分最高为基本分的118%。

3.经济增加值计分。

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指标得满分,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5分。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每超过目标值0.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0.2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2分,且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05%。

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完成值高于基准值的,每超过基准值0.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0.2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低于基准值的,按照下面第二档标准计分。

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0.2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0.2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4.分类指标计分。

(1)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完成目标值的,完成目标值后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值的,分类指标为绝对数时,每低于目标值0.5%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时,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但加分受限。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未完成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5.各项指标的目标值经对标处于国内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行业对标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上年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

6.各项指标的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时给予特殊处理。

7.综合确定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回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因素,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数值在1-1.15之间。具体由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实际上缴税费等指标加权计算。

各指标及其权重见下表:

8.奖励计分。

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加分奖励:

(1)对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

(2)对考核期内在全市深化国企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取得重大进展的;

(3)对考核期内企业开展法治建设、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内部制度管理创新及承担社会责任作出重大贡献的;

(4)其他经市政府国资委认定需要加分的。

加分奖励标准:

(1)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企业加0.8分;

(2)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企业加1分;

(3)获得国家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8分、0.5分、0.3分。

9.考核扣分。

(1)企业存在较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法律纠纷案件,经认定造成较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2)企业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1-2分。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发生3次(含)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给予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3)对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扣1分。

(4)对在考核期末企业应缴但未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扣1.5分。

(5)经市国资委认定需要扣分的以上各项奖励计分与考核扣分计入总分后最终得分不得超过上、下限分数(138分-80分)。

(四)晋级要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企业,不得进入相应考核结果等级:

1.净利润和经济增加值目标值中任意一项为第三档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

2.净利润目标值贡献率明显低于本企业上年实际水平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重大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和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除外)。净利润目标值贡献率为企业净利润目标值与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预期净利润的比率。

3.商业二类企业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的企业除外)。

4.处于下降行业周期的企业,基准值下浮后,净利润完成值降幅大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次。

5.依据考核得分,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不得进入C级及以上等级。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1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级。考核等次为A级的企业户数应当保持在合理比例范围内,一般不超50%。

(五)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紧密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净利润、主营收入(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主营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首次启动年度考核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为1。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7-2;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3-1.7;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3;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低于上一年。

二、公益类企业考核

(一)年度考核指标设置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根据不同企业特点,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

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等,具体指标视企业情况确定,指标权重不低于60%。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和成本控制等,指标权重不高于40%。计算经济增加值的资本成本率适当下浮(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二)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社会效益指标目标值,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一企一策予以确定;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参照商业类企业目标值要求予以确定。

(三)考核结果与奖惩

1.综合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卡和综合得分=(社会效益指标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业绩考核系数1-1.15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2.社会效益指标计分参照商业类企业分类指标计分方法执行。

3.经济效益指标计分参照商业类企业考核指标计分方法执行。

4.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等,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或者降级处理。

5.业绩考核奖励计分、考核扣分、等级评定、绩效年薪与考核结果挂钩参照商业类企业执行。

6.业绩考核系数的确定参照商业二类企业执行。

附件2

(一)任期考核指标设置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政府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营业总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和金融资产,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2.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发展“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一般设置2个指标,并在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3.考核指标权重。

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权重4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2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权重3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3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二)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1.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予以确定。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中的较低值予以确定。

2.例外条款

企业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目标值。

(三)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为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任期业绩考核系数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一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的,则该指标得分不再乘任期业绩考核系数。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但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总资产周转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目标值的,完成后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值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目标值的,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完成后的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含)的,完成后的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上的,完成后的基本分的110%。

未完成目标值的,在前款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1)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目标值的,完成后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值的,分类指标为绝对数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在满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满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完成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但加分受限。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未完成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5.各项指标目标值经对标处于国内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行业对标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上年度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

6.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

7.任期业绩考核系数。

任期业绩考核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四)晋级限制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得进入相应考核结果等级: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次。

2.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C级及以上等次。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1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次。

3.考核等次为A级的企业户数应当保持在合理比例范围内,一般不超过50%。

(五)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收入紧密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5+0.1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5-1。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5+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65-0.85。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0.1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0.65。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5。

任期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根据不同企业特点,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

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等,具体指标视企业情况确定,指标权重不低于40%。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运营效率等,指标权重不高于40%。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为20%。

社会效益指标目标值,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一企一策予以确定;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参照商业类企业目标值要求予以确定。

1.综合计分方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社会效益指标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任期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4.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等,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次;社会效益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C级及以上等次;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1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次。

6.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任期激励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参照商业类企业执行。

7.任期业绩考核系数的确定参照商业二类企业执行。

附件3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二)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本占用中予以扣除。

(四)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五)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三、差异化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对商业一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6%,对商业二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对公益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4%,对特殊功能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对军工、电力、农业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股权资本成率下浮0.5个百分点。

(二)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三)资产负债率高于上年且在70%(含)至75%的工业企业或75%(含)至80%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2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高于上年且在75%(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或80%(含)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因素;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4

一、激励方式

市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对企业进行激励,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分别予以通报表扬。

二、激励条件

(一)业绩优秀企业: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

(二)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任期内获得省级政府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的;制定相应国家标准的。

(三)品牌建设突出贡献企业:任期内品牌建设或者质量建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品牌建设或者质量建设成果突出的。

THE END
1.绩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及标准绩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及标准 考核打分标准 量化目标考核打分计算标准 1、A、B、C、D四个考核标准等级的得分系数分别为4、3、2、1。 2、实际完成值低于D级标准的按0分计算; 3、实际完成值在A级标准以上的,按4分计算; 4、当实际完成值在A-D级之间时,采用如下线性方法计算得分系数。 3+ 3- 2- 4、 根据https://doc.mbalib.com/m/view/a8b2edd32ad395bfa4fe32946e0d1667.html?topic_id=293872?topic_id=293872
2.绩效考核中五种打分的方法绩效考核的计分方式主要是根据指标的计算公式得出的结果,赋予考核指标的分值。常用的考核指标的计分方法有五种:层差法、减分法、比率法、非此即彼法和说明法。下面分别介绍这五种计分方法。 1、层差法 层差法是将考核结果分为几个层次,实际执行结果落在哪个层次内,该层次所对应的分数即为考核的分数。 http://pg.36hjob.com/Mo/Article/Detail/PuCfg
3.绩效考核方法强制比例法是指根据被考核者的业绩,将被考核者按一定的比例分为几类(最好、较好、中等、较差、最差)进行考核的方法。 二、绝对评价法 (1)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是通过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直至个人目标,最后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来进行考核的一种绩效考核方式。在开始工作之前,考核人和被考核人应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1/07/3657416_1607305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