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寿光市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市级工作专班职责
2.3专项工作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预警
3.2信息上报
4风险分级
4.1III级(一般)经济风险
4.2II级(较大)经济风险
4.31级(重大)经济风险
5应急响应
5.1分级应对责任
5.2先期处置
5.3响应程序
5.4决策及应急措施
5.5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记录和总结
6.2评估
6.3奖惩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通信保障
7.3安全保障
7.4经费保障
8附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全面构建覆盖县乡经济领域重大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政策储备和物资保障,有效提升防范应对经济领域重大风险的能力水平,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经济风险的底线,避免经济出现大幅度波动,坚决防止经济领域风险向社会领域、政治领域传导,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财政、金融、房地产、能源等各专项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经济领域重大风险,是指在经济领域出现的影响到全市经济乃至社会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不利变化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政府债务、金融、外经贸、房地产、失业、能源、粮食、安全生产、重大动物疫情等领域的重大风险。
1.4.1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领导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济领域重大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集中统一领导,扎实做好“六个稳”工作,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效应对。坚持从大局出发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上下联动、左右协同,资源共享、同向发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4.2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把握
充分认识经济领域风险的复杂性、关联性和传导性,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防范化解风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及时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提前考虑、预先计划,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1.4.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市政府对全市经济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负总责,镇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跨区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协调。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8个市政府部门牵头负责本领域重大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坚持及时应对、分类处置
强化对各领域风险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判断风险发展态势,依据风险的类型特点、发酵阶段和危害程度等,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快速应对、果断处置,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风险的影响和危害。
1.4.5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
市政府,各镇街区分别设立扁平化的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协调、处置本地区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应对工作。
市级各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的具体责任分工为:
(1)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重大金融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规模性失业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能源安全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7)粮食安全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8)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9)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防控,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各牵头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本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项工作组,牵头负责人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市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市政府办公室。
(2)指导下一级工作专班工作。
(3)综合分析经济领域重大风险,强化风险研判。
(4)负责各领域风险防控预案的审查、指导实施和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等工作.
(1)决定启动、终止专项预案应急响应。
(2)同意领导指挥专项领域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三个等级。
4.1Ⅲ级(一般)经济风险
指在个别地区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地,本地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区域、跨层次协调的风险。
指在部分地区发生的、具有地区性影响或对部分地区多个行业产生影响、所涉及的地区不能单独应对、尚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风险。
4.3I级(重大)经济风险
指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市经济安全运行的风险;市内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经济事件;市内多领域、多地区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和叠加影响,容易引发全市系统性风险的。
专业领域风险级别,由各牵头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领域特点和评判标准分别制定。
专业领域风险级别将同时触发全市同级别经济风险处置预案(其中,专业领域IV、III级均对应市III级)。
根据风险等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市政府,各镇街区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分别对其区域内发生的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各专项工作组对其行业领域内发生的风险进行应急处置。
5.1.1III级(一般)风险事件应对责任
一般风险事件,由风险发生地的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负责应急处置,上一级工作专班及各专项工作组加强情况调度。
5.1.2II级(较大)风险应对责任'
较大风险事件,由风险发生地的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负责应急处置,上一级工作专班和各专班工作组加强地区之间的统筹协调。
5.1.3I级(重大)风险应对责任
重大风险事件,由市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负责应急处置,加强指挥指导,及时报市委研究。
下一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无法有效控制重大风险事态或者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以及需要上级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工作专班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风险发生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风险事件发生后,各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和专项工作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认真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按照风险事件等级启动相应报告和处置程序,积极主动化解风险。
各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专项工作组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各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要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风险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研究确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工作专班备案。处置方案包括:风险的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意见及处置措施等。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风险发生地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或专班工作组适时对负责的风险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当及时决定响应终止。
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各专项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工作专班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
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相应等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或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及时对整个风险事件响应和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进一步风险防控措施。
6.3.1根据评估结果,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各级经济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专班和专项工作组要建立风险防控咨询机制,根据形势发展与工作需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风险防控应急专家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7.1.3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明确单位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
各有关单位及联络员要确保应急指挥联络通信稳定、顺畅、准确、高效。所有通信联络及信息共享均应符合保密规定。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确保应急防控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信息,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经费保障。
8.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区要结合实际,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经济领域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寿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2.寿光市重大金融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3.寿光市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4.寿光市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5.寿光市失业和稳定就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6.寿光市能源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7.寿光市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8.寿光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预案
9.寿光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附件1
寿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预案
构建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快速响应、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财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权责明确
市、镇(街、区)政府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审计、人民银行、银保监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监管部门。
(2)及时响应,依法处置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控,科学评估风险状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潍坊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潍政办字〔2017〕97号)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镇(街、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债券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5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5.1应急组织机构
市、镇(街、区)政府需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辖区内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应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宣传、信访、司法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1.5.2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1.5.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国资运营中心、财政部门等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定期梳理出资企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改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公安部门依法参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发现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立案侦查,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审计部门报经省审计厅批准后,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涉及证券、融资担保等领域的风险处置工作。
(7)宣传(新闻)部门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8)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9)司法部门负责研究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10)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11)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等风险处置工作。
(12)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1.6预警和预防机制
1.6.1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设立的债务风险预警线,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排查隐患。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的,列为风险预警区;处于90%—100%的,作为风险提示区;低于90%的,作为风险安全区。对风险预警区要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力争3年内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对风险提示区定期监测并及时提醒,防止风险升级,逐步将政府债务率压减到风险安全区以内。
1.6.2信息报告
市、镇(街、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报告方式
1.6.3分类处置
(1)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同级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②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同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存量或有债务
①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责任金额由同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依据上述规定,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②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同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规定执行。
1.6.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镇(街、区)政府。
(1)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寿光市辖区内1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②寿光市辖区内1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③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④市、镇(街、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寿光市辖区内2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②寿光市辖区内2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③市、镇(街、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④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⑤市、镇(街、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寿光市辖区内3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②寿光市辖区内3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③市、镇(街、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④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⑤上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1.7应急响应
1.7.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镇(街、区)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1)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备。
(2)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①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一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上报省级、市级政府,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
③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应当上报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3)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①镇(街、区)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可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收回。
②市、镇(街、区)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③对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镇(街、区)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1.7.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动态监控,堵塞税费征管漏洞,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大力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调控保障能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一般性支出或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自行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适时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5)改进财政管理。市、镇(街、区)政府按规定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规划期内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要根据规划期内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严格限定债务风险控制目标,对预计超过风险控制目标的地区,要相应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安排。
1.7.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7.4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1.7.5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定期评估未来财政支付风险,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保障财政经济平稳和可持续运行。市、镇(街、区)政府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出责任数额过大,导致当年预算安排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并出现支付违约的,应当根据违约金额及影响程度,参照上述债务风险事件分级应急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应急处置。同时,市、镇(街、区)政府要加快投融资平台改制工作,剥离投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杜绝各种形式的政府变相融资。
1.8后期处置
1.8.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1.8.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今后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意见建议等。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1.8.3责任追究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⑤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⑥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⑦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③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⑤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⑥其他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
(3)责任追究程序
①市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镇(街、区)级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③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和政府债务率控制情况纳入对镇(街、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债务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风险事件的,根据风险等级及处置情况,相应扣减考核分数。
2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控预案
2.1工作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6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潍发[2019]8号)要求,坚持“减存量、禁增量、严监管、强问责”的原则,积极构建隐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稳妥有序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1)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功成不必在我”,从长远虑,为子孙谋,坚决打消一切幻想,决不允许为了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为了一时利益损害长远利益。
(2)坚持科学发展。遵循经济规律,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发展观,决不能走高负债保增长的老路,决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坚决刹住无序举债搞建设之风,促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3)坚持梳堵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明确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保障合理融资需求。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新増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4)坚持依法治理。按照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严格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依法规范和处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对违规举债行为问责追责。
(5)坚持监督问责。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镇(街、区)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加强督查审计,健全问责机制,坚决査处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行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2.2风险级别
根据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隐性债务风险分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三个等级。
2.2.1Ⅲ级风险
2个以上但未达到5%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偿还由本级政府提供担保或需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履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的偿还责任。
2.2.2Ⅱ级风险
有5%-10%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偿还由本级政府提供担保或需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个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履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的偿还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2.2.3Ⅰ级风险
有10%以上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偿还由本级政府提供担保或需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3个以上单位(市本级或镇街区政府)无法履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的偿还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2.3应急措施
发生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实行分级响应,处置措施按照风险级别由低到高顺序,相应在上一级的基础上进行升级。
2.3.1Ⅲ级隐性债务风险
主要由市、镇(街、区)政府立足自身实际化解,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处置平台存量资产等市场化手段,处理平台公司违约风险;通过统筹当地财政资源,履行约定财政支出责任
2.3.2Ⅱ级隐性债务风险
市、镇(街、区)政府应统筹金融和财政资源集中化解平台公司违约风险,履行约定财政支出责任;国有平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级政府申请协调市级平台公司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收回。
2.3.3Ⅰ级隐性债务风险
镇(街、区)政府平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本息有困难的,市政府应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收回;必要时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通过协调市级金融机构、市级国有企业、库款调度等手段,帮助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化解违约风险。
2.4债务重组
当发生Ⅱ级、I级级别的隐性债务风险时,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启动债务重组计划。在保持隐性债务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组织与金融机构充分协商,采取市场化方式,允许平台公司采取适当展期、合适期限的金融工具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加强政银企合作,创新金融工具,按市场化原则探索实施“债转股”试点,将部分隐性债务转化为金融机构股权。同时,鼓励将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对属于截至2014年底为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确需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对应资产一并划转。
2.5配套措施
2.5.1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2.5.2坚决遏制债务增量
2.5.3加快融资平合公司改制转型
加快融资平台公司改制转型,按照资产对应债务的原则,通过注入资本金、划转有效等方式,将部分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维持好承接债务公司的正常运转经营和资金链安全,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充分利用中办国办厅字[2019]33号文件窗口期,支持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的专项债券项目开展市场化融资,在发展中加快化解政府性债务。
2.5.4加强高风险地区监测
全方位监管和动态监测隐性债务变化情况,按月进行统计监测分析。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范围为纳入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的所有隐性债务(含隐性债务存量和增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①市、镇(街、区)政府及其部门除政府债券、从中央转贷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以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借入、拖欠等形成的债务。
②市、镇(街、区)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以银行贷款、债券、信托、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非法集资等方式举借,实际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债务。
⑤市、镇(街、区)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实施的融资,以政府回购(BT)方式实施建设工程的回购款,以及采取承包方带资方式或以决(结)算未完成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的工程款。
⑥市、镇(街、区)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时,约定政府及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的融资。
⑦市、镇(街、区)政府及其部门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等签订政府投资基金(含各类股权融资计划)等协议时,约定政府及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的融资。
⑧市、镇(街、区)政府及其部门其他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
2.5.5明确主体责任
市、镇(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第一责任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财政部门发挥好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审计部门严格落实审计监督责任,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快构建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2.5.6加强考核问责
①除中央政府依法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以会议纪要、决议、批示等任何形式,同意、批准或者要求同政府及其部门以其他方式举借债务的;
③给同级政府或者下级党委和政府下达超出实际的增长目标、硬性任务、重点支出或者未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进行重大项目决策而导致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
④不如实上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
⑤其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情形。
①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合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借入拖久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或者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银行贷款、债券、信托、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非法集资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
②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损失、保证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的;
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融资、以建设一移交(BT)方式实施建设工程、采取承包方带资承包方式或者以决(结)算未完成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方式规避政府债务管理的;
⑥审批或者开工建设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时,未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而导致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
⑦恶意逃废债务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情形。
附件2
寿光市重大金融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防范应对金融领域“黑天鹅”和“灰犀牛”重大风险事件,有效提高我市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全市区域金融稳定局面,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重大金融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和《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金融领域重大风险
1.3.1风险现状
1.3.2地方法人机构风险
银行机构方面,部分法人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出资人履责不到位,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资产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不断下降,道德风险、信用风险、股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高发频发,如处置不当或在特定情况下恶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流动性风险。
1.3.3企业流动性风险
1.3.4上市公司风险
有的上市公司存在财务状况恶化连续亏损、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诱发群体性事件、公司破产和退市,以及产生负面舆情等风险。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票高比例质押,受股市波动、股价大幅震荡下跌影响,平仓风险逐步暴露,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
1.3.5地方金融组织风险
1.3.6互联网金融风险
重点集中在P2P网络借贷领域,P2P网络借贷机构正在整治,国家层面的监管框架和整治政策仍在调整完善过程中,多数机构管理极不规范,存量业务风险占比高,个别机构夸大宣传、高息放贷,潜在风险隐患较大。省外、市外P2P网络借贷机构“爆雷”造成的市场恐慌向我市传递,涉及我市投资人员底数不清,维稳压力板大。随着规范整改工作深入开展,一些机构因被取缔可能出现关门跑路、倒闭关停等问题,处置不当将引发投资人心理恐慌,甚至出现挤兑风险。有的机构可能因无法通过清理整顿验收而突然关门、停业、跑路,投资人受损后为挽回权益,极易聚集、围堵党政机关或其他重要地点,形成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当地金融稳定的事件。
1.3.7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风险涉众性强,集资参与人挽损意愿强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集资款多流入限制投资领域,影响金融风险防控政策效果,破坏区域金融稳定。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机构、消费返利机构风险集中、案件高发。陈案积案数量巨大,部分案件处置难度较大,推进缓慢。
1.3.8负面舆情风险
媒体或网络对区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生态环境等进行负面评价报送,或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企业流动性等敏感事件进行炒作,进而引发或进一步加大机构和企业的声誉风险,甚至有意或无意将暂时性、局部风险归结为全局风险,对我市经济金融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重大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2.1.1强化属地处置责任
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本着条块结合、属地处置的原则,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和协同工作机制。重大金融风险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金融风险化解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化解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范化解措施,全力推进风险化解工作。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抓紧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2.1.2明确主管部门职责
重大金融风险涉及多个金融管理部门的,本着“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配合。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并给予有力指导和政策支持。
2.1.3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加强纵向工作协调,强化横向沟通,迅速行动、密切配合,确保及时、有效和妥善应对。金融稳定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凝聚各方力量,汇总分析重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建议,积极稳妥推动风险化解工作有序开展。
2.2市级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
2.2.1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领导机构,着重加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2.2.2市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市级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4)分析、研究重大金融风险有关信息,安排部署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应对措施。
(5)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2.2.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重大金融风险有关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措施。
(5)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有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制定重大金融风险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重大金融风险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负责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市内网络媒体发布有关重大金融风险权威信息,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3)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司法功能,优化审判机制,提升审执效率;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法律、政策问题和疑难案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建议;注重司法审判导向作用,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维稳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企业债风险的预防、监测,指导做好企业债化解处置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代市政府办理潍坊专项借款有关事宜;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金融机构给予优惠政策。
(9)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10)人民银行寿光市支行:负责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重大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全市银行业重大风险化解处置工作;根据通报信息,对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
2.2.5其他有关部门和镇街区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镇街区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工作。
3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级别
3.1Ⅲ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风险事件
(1)地方法人机构资产质量出现问题,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出现问题苗头的;
(2)具有区域性重要影响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且流动资金紧张,或担保圈中企业出险、多家企业存在代偿风险,或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涉及民事、刑事案件,引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影响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的;
(4)因金融领域风险问题可能引发大量信访、投诉的;
(5)影响主要限于我市内的;
(6)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风险事件。
3.2Ⅱ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风险事件:
(1)地方法人机构资产质量恶化,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或业务出现较大违法违规,或涉及较大民事、刑事案件的;
(2)具有区域性重要影响的企业资金出现流动性困难,或风险沿担保链条向其他企业传递,或发生较大额度担保代偿风险,或发生较大违约风险,或业务出现较大违法违规,或涉及较大民事、刑事案件,引发多家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影响潍坊市域金融生态环境的;
(4)因金融领域风险问题引发潍坊市内聚集性事件的;
(5)对潍坊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潍坊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
(6)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风险事件。
3.3Ⅰ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风险事件
(1)地方法人机构资产质量出现持续明显恶化,可能发生严重流动性风险,或业务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案件的;
(2)具有区域性重要影响的企业资金出现严重流动性困难,或风险在担保圈内迅速扩散蔓延,或发生大额担保代偿风险,或发生重大违约风险,或业务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案件,引发重大信用风险,并对全省或多个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金融领域风险问题引发到省进京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存在严重影响潍坊全市社会稳定苗头隐患的;
(6)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
(7)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风险事件。
4响应处置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不同类型金融风险事件履行处置责任;根据金融风险事件等级,及时实施分级响应和化解处置。
4.1先期处置
(2)接到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紧急敏感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4.2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
(1)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事件涉及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Ⅲ级风险事件的,及时报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作出响应决定。
(2)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并向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报备;必要时,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2Ⅱ级响应
(1)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事件涉及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Ⅱ级风险事件的,及时报告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作出响应决定。
(2)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在潍坊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4.2.3Ⅰ级响应
(1)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向潍坊市领导小组报备,在潍坊市领导小组启动响应机制后,立即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2)潍坊市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Ⅰ级事件的,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作出响应决定。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明确风险处置牵头地区、责任部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请求协调。
4.2.4终止响应
我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适时对相应等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
(1)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主(监)管部门报告,市主(监)管部门在2小时内向潍坊市主(监)管部门和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报告。
(2)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报告市政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4.4处置措施
(1)各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响应机制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采取措施隔离风险,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风险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各部门责任分工、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和资金转移。
4.5善后工作
4.5.1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进展。风险化解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市政府,并报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备案。
4.5.2评估分析
金融风险事件化解后,事发地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监)管部门要对风险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研究,同时报潍坊市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部门)。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响应过程、处置措施、化解效果、对今后风险防控工作的持续影响、今后完善风险预警各和化解处置机制的意见建议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风险防控处置预案。
5保障措施
5.1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本级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探索建立联合办公、统一协调、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防范处置合力。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金融政策、改革成果宣传,做好投资者教育,充分营造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社会氛围。
5.2监测预警
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资源信息整合,定期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风险。针对重点风险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预警。
5.3风险处置
认真落实处置责任,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方案,实施分类处置,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5.4维护稳定
认真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引导依法依规维权,切实把人员稳控在当地。强化舆情管控,正面引导舆论,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5.5责任追究
附件3
寿光市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开放强市鲜明导向,推动大开放、大发展,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进中央关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工作部署落地见效,构建覆盖市、镇(街、区)两级的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精准研判,综合施策,缓解外经贸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向社会领域、政治领域传导风险,保持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本预案适用于在外经贸活动中发生的,影响全市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风险事件。
1.4.1坚持统一领导、同向发力
强化市委、市政府对外经贸工作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统一部署,坚定决心信心,保持战略定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形成互通互联、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4.2坚持底线思维、长期备战
牢固树立“真战实备”理念,充分认识外经贸安全风险的复杂性、长期性、关联性和传导性,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好长期应对准备。
1.4.3坚持分级负责、统筹协调
市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外经贸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镇(街、区,下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应对工作。
强化对重点风险区域行业、企业的监测预警,加强对风险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的分析研判,分类施策,妥善应对,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风险负面影响。
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力量,统筹使用法律、市场、行政等手段处置各类风险,确保处置依法合规、罚则相适、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应对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市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网信、发改、工信、教体、财政、人社、交通、商务、生态环境、金融、应急、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镇(街、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应对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联络小组(以下简称“联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担任总联络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牵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络小组对领导小组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具体应对工作。
2.2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预案应急响应。
(2)综合分析外经贸应对风险,做好新闻舆论宣传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方案并提出建议。
(4)指导下一级领导小组应急预案的审查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
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密切跟踪外经贸关系变化,全面精准研判形势,辅助形成科学决策。
(2)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外经贸风险应对应急具体工作,制定应对应急预案,建立应对应急机制。
(3)加强分类指导,重点加强橡胶轮胎、化工产品、木制品、机械装备、农产品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在外贸、投资、就业、融资、安全生产、知识产权、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指导、帮扶力度。
(4)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大“十强”企业培育力度。围绕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市场采购,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改造提升优势产业,前瞻布局新兴产业,强化对外贸易发展的产业支撑。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千企百展”中优选重点展会,着重开拓“一带一路”市场,促进国际市场多元化发展。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培育以品牌、技术、服务、标准、质量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加大对外服务贸易出口。立足国内市场扩大消费需求。
(5)更大力度推动开放。坚持现代化城市的目标定位,加快推进全产业全领域对外开放,从发展理念、标准规则、开发区运营、投资贸易、载体平台、营商环境6个方面,对标先进抓提升,打造更具活力的国际化城市。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绿地投资、境外上市“四位一体”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拓宽境外资本要素涌入渠道,壮大企业队伍,带动外贸转型。在大力度引进来的同时鼓励引导企业走出去,贴近消费市场布设营销网络、贴近劳动力充裕国家建设生产加工子公司、贴近原材料富足国家建立海外能源资源基地、贴近发达国家(地区)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四个贴近”走出去带动商品出口。鼓励引导企业并购海外优质资产和领军企业,整合境外技术、品牌、资本、渠道等返回寿光投资建厂,以走出去带动要素引进来和产品销出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外经贸形势监测预警应对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实时监测、分析、研究涉外信息、数据,定期排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导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3.2舆论引导
强化舆论管理,根据中央、省的统一部署,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协调一致开展新闻宣传、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网络管控等工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避免用心不良分子借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机制
4.1风险分级
按照风险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三个等级。
4.1.1Ⅲ级(一般)风险
指在镇(街、区)发生的,可能影响本区域经济安全运行的,本区域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统筹协调的风险事件。
4.1.2Ⅱ级(较大)风险
指在全市发生的、可能影响全市经济安全运行的风险事件;市内多行业、多区域发生的,可能造成全市系统性连锁反应的风险事件;镇(街、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要统筹管理的风险事件。
4.1.3Ⅰ级(重大)风险
指在潍坊市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影响潍坊市经济安全运行的风险事件;潍坊内多行业、多区域发生的,可能造成全潍坊市系统性连锁反应的风险事件;我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潍坊市统筹管理的风险事件。
4.2应急处置
根据风险等级和属地原则,实行风险应急分级处置。
4.2.1Ⅲ级(一般)风险应急处置
一般风险事件由风险发生地的镇(街、区)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市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需要市政府协调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报请市领导小组应急处置。
4.2.2Ⅱ级(较大)风险应急处置
较大风险事件由市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潍坊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需要潍坊市政府协调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报请潍坊市领导小组应急处置。
4.2.3Ⅰ级(重大)风险应急处置
重大风险事件由潍坊市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其中特别重大的风险事件,要及时报请潍坊委、潍坊市政府应急处置。
4.3先期处置
4.4响应程序
风险事件发生后,根据风险事件对应级别,经报上级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责任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精准分析,查找原因,积极作为,明确责任,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4.5应急措施
风险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责任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风险的基本情况、性质和影响,自上而下统一舆论引导口径,研究确定处置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备案。风险处置方案包括:基本情况、风险性质、影响程度、成员单位意见及处置措施等。
4.6应急终止
市、镇(街、区)领导小组适时对风险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经上级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响应。较大风险事件应急终止由市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同意,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记录总结
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要形成书面总结,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报告。
5.2评估分析
应急处置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应急响应及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应对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险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持续影响、意见建议等。
5.3奖惩规定
根据评估结果,对参与应急处置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应急处置不负责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1.2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风险防控咨询机制,根据形势发展与工作需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风险防控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1.3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明确单位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
6.2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及联络员要确保应急联络通信稳定、顺畅、高效。所有通信联络及信息共享均应符合保密规定。
6.3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确保应急防控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信息,严密控制知悉范围。
6.4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外经贸风险防控工作的经费保障。
7附则
7.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外经贸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应对外经贸安全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寿光市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加快构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积极化解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引发的群体上访、重大突发事件等不稳定因素,最大程度地减少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步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1.2市场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房住不炒”总基调下,我市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潍坊市有关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呈现“量价略涨、追求品质”的态势,市场进入稳定期和调整期,改善型品质住房需求增加,总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概率较低。但是,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在调控政策不放松的背景下,国家严格控制资金投放房地产市场,融资环境依然紧张,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现象仍然突出。同时,随着房价的稳步增长和大面积改善型户型的增长,购房总房价提高,导致观望情绪不断浓厚。另外,我市商品房市场趋于饱和,商品房空置率较高,商品房库存仍然较大,特别是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压力较大,开发企业销售压力加大,房地产项目去化周期延长,个别房地产企业可能资金断裂,造成楼盘烂尾。
1.3工作原则
1.3.1明确责任。市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对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住建部门是房地产风险防控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控。
1.3.2及时应对。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3.3依法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权益。
1.3.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是指在短时期内商品住宅价格剧烈波动以及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社会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市政府设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日常工作;当出现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将调控联席会议转为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税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宣传、信访、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职责:统一领导、指挥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住建部门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牵头部门,承担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房地产市场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房地产市场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措施。
2.2.3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制定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
2.2.4财政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及有关财政支持。
2.2.5税务部门负责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严格落实住房契税适用税率及个人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对发生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企业采取税收调控措施。
2.2.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2.2.7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房地产市场风险处置工作。
2.2.8宣传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2.9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2.2.10司法部门负责对提出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2.2.11人民银行负责开展房地产市场涉及的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12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有关风险处置工作。
2.2.13公安部门依法参与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发现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2.2.14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工作。
3主要内容
3.1风险评估
住建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监测分析,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定期排查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2信息报告
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报告内容
3.3.1短时期内房价剧烈波动事件报告
3.3.2大量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报告
3.4报告方式
4风险级别和应急响应
4.1风险级别
按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分为III级(一般)、II级(较大)、I级(重大)三个等级。
4.1.1III级(一般)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网签备案成交均价连续三个月环比涨幅超过3%,半年同比涨幅超过10%,或者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连续半年低于9个月;
(2)全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网签备案成交均价连续三个月环比降幅超过5%,半年同比降幅超过20%,或者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连续半年高于18个月;
(3)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的在建在售商品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占全市在建在售商品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10%以上;
(4)需要认定为II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2II级(较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网签备案成交均价连续三个月环比涨幅超过5%,半年同比涨幅超过15%,或者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连续半年低于6个月;
(2)全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网签备案成交均价连续三个月环比降幅超过7%,半年同比降幅超过25%,或者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连续半年高于24个月;
(3)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的在建在售商品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占全市在建在售商品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15%以上;
(4)需要认定为I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3I级(重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网签备案成交均价连续三个月环比涨幅超过7%,半年同比涨幅超过20%,或者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连续半年低于3个月;
(2)全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网签备案成交均价连续三个月环比降幅超过10%,半年同比降幅超过30%,或者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连续半年高于30个月;
(3)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的在建在售商品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占全市在建在售商品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25%以上;
(4)需要认定为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分类处置
4.2.1短时期内房价过快上涨事件
对短时期内商品住宅价格过快上涨的,由市政府根据上涨原因,实施供需双向调节。
供给方面:可采取指导开发项目合理定价、适度放宽商品住宅预售条件、加快拟建商品住宅项目行政审批、扩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并加快供应节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对棚改等拆迁项目实行实物安置等措施。
需求方面:可采取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和发放速度,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限制三套房住房贷款;设定或延长购房后可转让的时限;限制或暂停企事业单位购买住房等政策。
其中,达到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条件的,由市政府应综合实行“限贷”“限转”“限购”政策。
4.2.2短时期内房价过快下降事件
对短时期内商品住宅价格过快下降的,由市政府根据下降原因,实施供需双向调节。
供给方面:可采取指导开发项目合理定价、适度收紧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放缓拟建商品住宅项目审批速度、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对棚改等拆迁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等措施。
需求方面:可不再执行“限贷”“限转”“限购”措施,并可采取增加个人住房贷款规模,适当降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缩短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等政策。
其中,达到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条件的,由市政府也可对新市民购房给予一定补助、收购部分已建成商品住宅用作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必要时可暂停有关商品住宅项目交易。需调整“限转”“限购”及信贷、税收政策的,应根据职责权限,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2.3大量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
对大量房地产企业或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的,由市政府做好维稳工作,根据企业或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协调有实力的企业接盘或合作开发,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政府筹资由有关部门封闭运作开发项目等方式,积极稳妥解决。
4.3分级响应
要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根据风险级别分级响应,妥善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
4.3.1II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应当转为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风险;
(2)市政府将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向潍坊市政府报备。
4.3.2I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III级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将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潍坊市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报告;
(2)市政府将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报备,并抄送省住建厅。
4.3.3I级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III、II级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请求潍坊市房地产风险应急联席会议给予政策指导,必要时成立工作组进驻我市给予指导和支持;
(2)对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需向国家、省级层面制定政策措施的,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请求支持。
5.1强化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的需要,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2加强处置保障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按职责分工,落实专人,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稳定工作万无一失。房地产市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要做好人力、经费、资源保障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5.3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5
寿光市失业和稳定就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就业工作是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有效应对新形势下不确定因素对我市就业形势的影响,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机制,控制失业总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预防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局势,由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应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
二、加强就业失业形势监测
三、设立三级失业预警
参照《山东省失业预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对失业预警的划分原则,从宏观经济状况、就业失业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状况等方面综合研判确定社会对失业的可承受能力,确定相应的区域性失业警戒线,并根据相应的警戒线划分出不同的预警等级,即III级预警(黄色)、II级预警(橙色)、I级预警(红色)。
(1)III级预警(黄色)状态特征
趋势特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速呈减缓态势,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降低,新增就业人员持续下降并且新增失业人员持续上升,部分区域、行业、企业出现集中和规模失业苗头。
指标特征:1/3的宏观经济指标出现异常;监测企业职工人数连续3个月减少且期间岗位流失率位于2%至3%之间;1/3的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类指标出现异常,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环比上升或社会调查失业率连续3个月环比上升,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在1至0.8之间,月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连续3个月高于近3年月平均人数1至2倍,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连续3个月出现减少。
(2)II级预警(橙色)状态特征
趋势特征: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经济增速减缓态势明显,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持续走低,新增就业人员明显持续下降并且新增失业人员明显持续上升,部分区域、行业、企业出现集中和规模失业现象,劳动者就业开始受到冲击。
指标特征:1/3的宏观经济指标明显异常;监测企业职工人数连续3个月减少且期间岗位流失率位于3%至5%之间;1/3的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类指标明显异常,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2个季度环比上升或社会调查失业率连续6个月环比上升,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在0.8至0.5之间,月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连续6个月高于近3年月平均人数1至2倍,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连续3个月明显减少。
(3)I级预警(红色)状态特征
趋势特征:经济增速减缓非常明显,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持续大幅度走低,企业就业岗位持续大幅度流失,新增就业人员持续大规模下降并且新增失业人员持续大模上升,集中和规模失业现象普遍,对就业造成非常严重影响。
指标特征:1/2的宏观经济指标出现恶化;监测企业职工人连续6个月减少且期间岗位流失率≥5%;1/2的就业、失业、社保险类指标出现恶化,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3个季度环比上升或社会调查失业率连续9个月环比上升,人力资源市场求人率≤0.5,月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连续6个月高于近3年月平均人数3倍以上,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连续6个月显著减少。
四、建立失业预警报告机制
(一)日常监测报告制度。为开展长期性、连续性、周期性的失业预警数据收集工作,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整合、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人数及返乡人数、企业用工情况、对外贸易指标数据、市场主体变化情况、宏观经济数据、行业数据研判分析报告等信息,科学研判全市就业形势。
(二)三级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汇总就业形势监测数据,分析研究,对照失业预警等级标准,提出失业预警报告,并逐级上报。如出现或接收到一级(特别严重)失业预警时,应在12个小时内摸清、核实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出现或接收到二级(严重)失业预警、三级(较重)失业预警时,应在24个小时内摸清、核实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三)启动失业应急程序。当发生失业预警后,由市就业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由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指挥,研究制订失业调控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稳就业工作。
五、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一)前期应对准备工作措施
1、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收集储备就业岗位,同时,可借助社会力量开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储备岗位,确保适合我市劳动力尤其是困难就业群体的就业岗位充足。(人社局牵头,商务局、总工会、各镇街配合对接全市用工企业)
2、对市内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摸排,掌握其培训项目、培训能力等基本情况,为开展劳动力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做好准备。大力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鼓励乡村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提升农村农业的吸纳能力。(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各镇街配合)
(二)三级(较重)失业预警应急措施
1、要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支持企业普遍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及转岗培训,增加就业稳定性。鼓励、支持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社局牵负责)
2、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支持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灵活工时、岗位轮换等措施,避免大规模裁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落实稳岗补贴,稳定企业岗位。(人社局牵头,商务局、各镇街配合)
3、把返乡人员、失业人员作为重点群体,加大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充分利用各类途径收集就业岗位、发布用工信息、搭建供需平台,促进就业创业。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配合)
(三)二级(严重)失业预警应急措施
1、最大限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现有岗位。(市税务局、人社局负责)
2、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贷款管理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融资门槛,提供多样化、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及时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激发企业活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平台,加速创新创业资源开放与共享,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成长型企业,以创新推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人社局、科技局负责)
4、积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生活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探索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扩大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人社局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5、积极拓宽职业培训方式和范围,强化家政、养老护理等服务行业紧缺工种培训,引导劳动者在家政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实现就业。(人社局负责)
(四)一级(特别严重)失业预警应急措施
1、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争取在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试点、项目投入、减税降费、缓解融资困难、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等方面获得最大支持。(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政府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设施、现代生态系统及环境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增加就业岗位。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发、调配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开发、调配一批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稳定就业局势。(各部门、各镇街负责)
3、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及时拨付各项促进就业资金。(财政局负责)
六、工作要求
(二)加强分析研判。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信息畅通,数据报送及时,牵头单位也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对接,整合经济运行数据、就业失业数据农民工返乡数据、失业监测数据、对外贸易情况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及时采取综合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应对不确定因素对就业工作的影响,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形势。
附件7
寿光市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粮食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应对粮食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充分合理地利用粮食资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市内粮食安全。
1.2基本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务应急工作。
1.2.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意识,加强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2.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迅速反应、采取措施,依法依规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切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潍坊市总体应急预案》《寿光市粮食应急预案》等。
1.4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粮食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产量大幅下降、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异常波动的状况。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要求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指县级(III级)。具体指寿光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较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寿光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寿光市粮食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寿光市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及粮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应对措施。在出现国家、省、潍坊级粮食应急状态和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应等级粮食应急预案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6现状
当前,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供求平衡有余,粮食储备充足,品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食应急体系比较完备,粮食流通市场平稳有序。在应急状态下,能够满足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粮食安全风险低,总体可控。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组织机构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粮食发展中心、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农发行寿光市支行有关负责同志。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负责研究决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措施,对确定属于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依规处置。
(3)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和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4)及时向潍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
(5)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潍坊市政府及外县支援的建议。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发展中心,由市粮食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分析粮油趋势、定期上报和公布市场行情。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及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调度汇总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6)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实施落实。
(1)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2)市发改局、市粮食发展中心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寿光市支行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建议,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
(4)市公安局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的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拔付到位。
(6)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等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应急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流通环节以及加工环节粮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负责提供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对策和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12)农发行寿光市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发改局、市粮食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共享,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3.2应急报告
(1)发生气象、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对应急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并向潍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县级(III级)应急响应
出现县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向潍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3)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申请批复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5)其他配套措施。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潍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潍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发改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9)如因气象、生物等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集中开展基础设施恢复、技术服务、农资供应等工作。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现场指导救灾工作;做好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2)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供应及处置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潍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舆论引导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III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提升粮食应急能力,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规定,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不断优化地方储备粮规划布局和品种结构,重点保证市政府驻地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需要。
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和库存薄弱地区储备规模,在市政府驻地和价格易波动地区,建立满足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须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市粮食发展中心选定扶持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正常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建立和完善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委托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龙头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运输畅通。
市粮食发展中心应当与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上报潍坊市发改委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及库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和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
5.5培训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演练、总结评估,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1评估和分析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和分析,对应急预案执行中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6.2经费保障和清算
(1)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农业救灾资金进行审核,及时清算。
(2)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3)农发行寿光市支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处理。
市政府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和农户存粮及因恢复粮食生产所产生的费用,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给予表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市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本预案由寿光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8
寿光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类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寿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寿光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1.4风险评估
近几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安全生产工作压力较大。我市作为危化品大市,拥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605家,其中,生产企业70家,经营企业530家,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5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六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或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及应急能力建设,有针对性的做地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合理规划和完善应急救援能力体系建设,强化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的协作配合水平,着力提升核心救援能力和整体战斗力;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寿光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
2.2各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监管和舆论引导。
市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和组织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进行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市教体局: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大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旅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是娱乐场所、考古和文物发掘等突发事故方面应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
市交通局:负责危化品道路交通及危化品停车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协调应急所需车辆的调度工作;组织对职责范围内损坏公路、桥梁的抢修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制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定点医院对应急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进行储备和调配;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救护医疗保障、伤员转移、医疗救护,负责对重大事故抢险时医疗保障的协调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危伤员进行抢救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环境,防控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恢复生态环境。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火灾事故的检测、检验、认定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辖区渔业捕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和实施,会同海事部门负责水上渔业捕捞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油气生产储运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油气生产储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温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3运行机制
3.1预防和准备
3.1.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将有效避险和自救互救的宣传、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增强广大市民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建立市民自救互助体系,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我保护能力。
3.1.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生产安全专业队伍建设。
3.1.3物资准备
3.2监测与报告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3.2.2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局通报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统一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精准度和时效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特定区域应急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人群高度聚集的地下商场、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依托电信运营商,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3.3.1报告责任主体
3.3.2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街、区)要立即核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告;市有关主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报告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3.3.3报告内容
3.4应急响应
3.4.1事发先期处置
3.4.2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工作组
3.4.3应急救援与处置
3.5应急结束
3.6调查与评估
4应急保障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资保障、科技保障等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防控和应对处置能力水平。
4.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以千人常备应急救援队、应急抢险工程队,专业应急救援队、镇(街、区)及村(社区)基层救援队为骨干,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以应急救援专家为技术支撑的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满足本地区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4.2物资保障
推动建设应急保障体系,统筹管理市级应急抢险、救灾安置、防汛抗旱、慈善救助物资;推动住建、卫健、交通、发改等部门补充专业物资储备和各镇街购置适应本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物资储备信息平台,精准掌握全市应急物资动态。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改局根据实际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3科技保障
根据应急部、省应急厅顶层设计和寿光市实际,规划建设全市智慧应急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重点推进指挥场所、感知网络、通信系统、大数据支撑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支撑。加强与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提前筹划布局关键技术攻关,推动高科技成果应用转换,从根本上提升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
市教体局:负责报送涉及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科研、实验机构,校车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工信局:负责报送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报送道路交通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报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城镇供水系统、城市内涝等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报送内河通航水域(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的水上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等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报送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中心:负责报送涉及渔业船舶、渔港等突发事件或险情信息。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报送各类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旅行社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报送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报送特种设备事故等信息。
市海事处:负责报送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等事件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报送管辖范围内的输配电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报送火灾,以及参与救援处置的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附件9
寿光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寿光市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潍坊市部分县市区在内,我省及相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包括潍坊市部分县市区在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包括潍坊市部分县市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包括潍坊市部分县市区在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潍坊市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地)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潍坊市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潍坊市部分县市区在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潍坊市在内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潍坊市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我市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市有2个以上镇(街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5个以上镇(街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5个以上镇(街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镇(街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镇(街区)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疫情时,要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各镇(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要成立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级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负责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动物疫病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潍坊海关驻寿光办事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和方法研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当地落实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会同畜牧、质监等部门,负责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场开发单位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畜禽及其产品市场交易秩序。
潍坊海关驻寿光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人武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2.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参照市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防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组建防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指导。
2.4.3海关机构。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4.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畜牧兽医工作站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突发动物疫情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表示,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预警级别。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市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③海关机构;
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⑤各级人民政府;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责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等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报告形式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确认为重大动物疑似病例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0分钟将疫情逐级报至潍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潍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0分钟,向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潍坊市政府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4报告内容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街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及时撤销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国务院、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省政府决定。
⑤组织畜牧、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市动物卫生服务中心
①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②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指导做好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
③指导做好疫区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防疫消毒。
(5)潍坊海关驻寿光办事处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消毒、隔离、扑杀等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向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评估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5)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农村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4.2.5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根据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署,我市终止应急措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署,我市终止应急措施。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潍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奖励
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扑杀器械、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动物疫病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县市区分级负担,满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病种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镇(街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