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8日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通知要求,东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东营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东营市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推动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开展,拉动汽车大宗消费。
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在东营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乘用车,并且在东营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请置换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新车为新能源乘用车
(二)新车为燃油乘用车
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以上购车发票金额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车辆装潢、挂牌等其它费用不得列入其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在东营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东营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
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4年7月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10日之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
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只能通过移动端进行申报,具体方式为:
1.购车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人像面和国徽面)照片;
2.所购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购车发票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3.所购新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申报新能源的副页须有“新能源”标注);
4.所购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5.转让旧车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
7.申请人本人持有的银行借记卡(接收补贴资金用);
8.申请人本人使用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同属一人。
(二)审核
本次财政补贴共计500万元,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市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根据资金分担比例,在活动结束后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县区财政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进行上解。
(三)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申请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购置一辆新车,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补贴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只能申领一项,重复申领的将取消申请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
(五)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熔断机制,活动期间,主办方将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对于因恶意套取财政补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损失风险时,主办方有权提前终止活动,届时将另发公告通知。
本细则由东营市商务局进行解释。个人消费者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活动主办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