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2.《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政策规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
三、出台目的
我市现有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17.8万辆(国一排放标准的3.4万辆,国二排放标准的14.4万辆),占汽油车保有量的6.5%,但其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分别占汽油车排放的25.1%、24.1%、36.9%、20.8%。如采取资金补贴的方式鼓励存量70%共计12.5万辆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2.4万辆国一排放标准、10.1万辆国二排放标准)提前报废,每年可减排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分别为11182吨、1259吨、933吨、44吨,对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四、重要举措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鼓励全市老旧汽油车提前报废更新,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实施,差异补贴;示范引领,协同推进;优化程序,便利服务”的原则,引导鼓励老旧汽油车提前报废更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1.凡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老旧汽油车提前报废更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同时明确6种不符合补贴政策的情形。
2.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采取分阶段差异化的补贴方式,根据车辆注册登记年限、车辆类型,分七个阶段对提前报废的车主给予0.08—1万元不等的资金。其中,自第二阶段始,补贴资金依次递减。
3.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40%,区县财政承担60%。区县财政承担资金通过市财政体制结算办理上解。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五)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确保老旧汽油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