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沪府办规〔2018〕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本市按照程序,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第七条(交通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二)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保证每一辆新能源汽车数据的采集能力,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十条(厂商申请)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
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额度核发)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厂商责任评估)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二)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鼓励创新)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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