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猜测性报道是造成媒介审判的起因
1.3.2.媒体与民众以“道德为准绳”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
1.3.3.“弱者有理”逻辑主导下的报道失衡
媒介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在其分配的过程中应当符合“平均分配、公正合理”的原则,让广大老百姓的声音被听到,这是媒体理应坚持的“平民立场”。然而,在商业利益的侵蚀下,原本正确的平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却被一些媒介放大。他们为争取发行量和收视率而采取“平民话语策略”,在“替底层老百姓说话”幌子下,为了争取受众,往往放弃了客观、中立、公正的报道立场,“弱者有理”的逻辑由此形成。在“弱者有理”的逻辑支配下,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强弱冲突”的新闻时,毫无原则地偏向弱势一方,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3]。
2.媒介审判的不良影响
2.1.媒介审判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个人都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无罪推定原则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1764)中提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被指控刑事罪行的人有权在法律证实有罪之前被推定无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ofinnocence)。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定罪。”媒介审判在报道方式上一般将警方或司法机关提供的资料宣传为案件的最终定论,即使对涉案人员使用“嫌疑人”的称呼,实际上也是在判决前确定涉案人员有罪。与之相反的是,对被告人的意愿和辩护理由的报道则是极为罕见或者是直接没有。
2.2.媒介审判损害司法独立,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公民、个人及社会团体等无权干涉。法律是司法的唯一准则,法官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只有监督权,没有审判权。我国媒体审判的基本模式是通过舆论影响领导,领导参与法官审判。我国法官经过专业培训,且不设置陪审团制度,看似不会被媒介舆论影响,但所有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在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运营,由同级人大产生并接受监管。这些机构的编制、财政预算和人员安排等事务均由同级政府掌控。新闻媒体在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媒体声音可能代表一些政府部门的意见,这可能影响着那些拥有司法权力的领导人士和人大代表等知名人士。如果媒体的声音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法官很难阻止其发生。
2.3.媒介审判对媒体公信力具有危害性
2.4.媒介审判是对受众权益的一种损害
3.遏制媒介审判的措施
媒介审判不仅是传播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媒介审判虽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在法律上这种现象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我国媒介审判的特征,要想对其进行遏制,需要从司法、媒体及民众三方面入手,使司法独立公正与媒体及民众舆论监督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动态的平衡。
3.1.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3.2.加强司法建设,确保司法审判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社会的公正,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我国应加强司法自身的建设,推动司法改革,以确保司法的真正独立。这包括优化司法权力分配,规范司法行为,扩大司法公开和加强司法民主。同时,还应加强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监管作用。我们需要正确执行审判公开、司法独立、法官回避近亲属、审判期限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5]。
3.3.改变报道模式,对司法案件从单向度报道转变为中立平衡报道
3.4.正确理解媒体的监督功能,维护司法裁判的尊严
3.5.强化民众媒介素养,树立正确法律意识
随着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媒介使用门槛相较于以往的标准已降低不少,不再要求使用者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使得人人都能作为信息的发布者与传播者,民众作为极易产生盲从和非理性心理的群体,亟需加强自身媒介素养。具备良好的媒介素养能够有效防止民众被媒体束缚,避免成为媒体的“奴隶”。换句话说,良好的媒介素养可以提升民众的判断能力,使他们对媒体的观点持有怀疑意识,并具备一定的自我判断力和辨别能力,从而避免无意识地被“媒介审判”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