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情与法发生冲突,司法机关何去何从?澎湃号·媒体澎湃新闻

在日常生活中,情与法的冲突一直都存在,对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很多的影响。合理解决情与法的冲突可以对司法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监督司法公正进行,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促进法律实施。而不顾情理对法律的影响就会对司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出现冤错案,妨害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使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正义性、独立性产生怀疑,最终使得司法活动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我国法治建设造成影响。只有正确地处理情与法之间的冲突,实现法律与情理良性互动,才能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有序开展。

情理的适当运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

当今社会,由于中国处于发展的转型期及某些制度缺陷,出现了大量情法冲突的案件判决,人们对于冤错案深恶痛绝,社会舆论对于冤错案的发生会产生剧烈反响。人们对于公正合理的司法审判赞扬支持,对于合法但不合情或者合情但不合法的司法判决就会强烈谴责,这些都是社会公众正义感的表达,是情理对司法审判发挥评价作用的表现。

司法审判会受到社会民意的监督,当出现不公正的审判时,人们会对判决提出质疑,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负面的评价。冤错案的出现很多是因为司法审判的不公正,更加会引起社会情理的抨击。情理对司法审判的评价监督是从人们对于司法不公的强烈不满所引起的社会舆论中体现出来的。

在我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但有句俗话说的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社会舆论在案件的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6年10月,天津老太太赵春华在街头摆射击打气球摊,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哗然,而二审裁判则在认定赵春华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考虑了社会公众的民意,认为赵春华摆摊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计,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对赵春华实行缓刑。

这份判决的作出获得社会公众的好评,它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运行,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不是冰冷无情的,作出的判决考虑了社会大众的感受。这样的判决受到大众的认同,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实现,公信力得到了提高。

情与法的冲突可能导致“舆论审判”

司法审判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独立的司法活动,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的活动,司法工作人员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作为司法审判的主体之一,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很容易受到影响的权利,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偏离原本的初衷。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司法审判的活动容易受到情感因素的干扰,因为作为一名司法审判人员,法官也只是一个普通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需求,有自己的私人感情。在某些时候,利益和道德情感因素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私人利益和人情关系过多地参与了法律,会使法律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产生不信任感。

同时,情与法的冲突可能会导致舆论向司法审判活动施加巨大的压力。当公众的情理认知和法律规定产生相反的结果的时候,往往会在社会上形成社会舆论,产生舆论审判的现象,情与法冲突的消极影响就显现了出来。

正是由于情与法的冲突事件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对司法活动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权衡好情与法冲突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审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民情的积极影响,避免消极影响。要求审判机关考虑民意,正确对待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民情的评价作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审判机关审判时要做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强化司法审判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

司法审判应独立于民意但不能脱离民意

司法审判需要民意的监督,但是民意监督司法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独立。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了解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按照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作出处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固有缺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件,法律很难保证为每一件案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时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除了司法审判人员的身份之外,也只是一个普通人,他也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会受到社会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民意可以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评价,法官在开始审判前可能会被民意影响,导致先入为主的倾向于社会舆论。

与此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殊规范,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的主要机构,行使法律的一举一动也会对社会的情理价值观念产生巨大的影响。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于海明和被害人刘海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刘海龙死亡。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经过对案件的调查,最终认定于海明具有防卫目的而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社会的情理价值观念做出了正确的引导,维护和弘扬了朴素的正义观,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司法行为很容易对社会情理观念造成影响,司法行为的做出要严谨和公正。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坚持法律的价值引导作用,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将会在社会中产生的影响要有一定的了解。合理的判决会引导人们追求公平正义,但是错误的判决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法律权威的下降。

如彭宇案中的法官所说的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看似符合常理,是法官的价值观念。但是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审判案件应该严谨,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的社会影响,司法行为会产生引导作用,彭宇案的判决,使得社会中的人们对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怀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摔倒在地,去扶一把是人之常情。但是彭宇案的判决一出,人们对老人摔倒在地去扶不扶产生了犹豫,害怕因此陷入麻烦之中。这是司法行为对社会道德观念的一种负面引导作用,也反映出要重视司法行为对社会情理观念的引导作用。

由此可见,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既不能忽视情理,更要发挥司法行为对社会情理观念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情理观念向法律观念靠拢,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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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小*版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自律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2、我国媒体审判的表现 (1)媒体采用煽情式的语言对案件进行片面的、夸张的甚至失实的报道,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以及对案件的关注,从而https://blog.csdn.net/king13jkc/article/details/143026177
3.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三观点立论【辩题】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辩题背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的普法宣传不断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更多的人学会了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法律越来越多且深刻的进入大众的生活,同时随这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众关注司法案例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但是大众舆论不断关注着司法http://www.bianlunzy.cn/doc/doccon/id/1581.html
4.大众理性参与法律热点事件您好,大众理性参与法律热点事件的好处有:1.首先,大众理性参与法律热点事件有利于大众舆论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2.其次,大众理性参与法律热点事件,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完善。3.最后,大众理性关注司法审判的过程也是大众了解法律知识的过程,这还有利于提升公民的https://wen.baidu.com/question/81874568058557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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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网络舆论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而网络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功能。有些网络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网络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越位等现象。[25]因此,创立网络舆论监督的产生机制不是http://yc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7553b551-ab02-11e1-bcb7-4c1fcc467667
7.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析本文的研究核心是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传媒与司法的监督——被监督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二者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探讨二者的应然关系。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相关概念与研究方法、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传媒与司法关系分析、对传媒监督权的再认识、传媒与司法关系应然的尝试。 多元化利益格局的传媒环境以及司法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422-2007086682.htm
8.中国审判杂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2017年第01期曾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2006年11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2009年6月起任党组成员、副院长。2016年12月任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简介 关键词https://www.haofabiao.com/zhonggsp/201701/
9.中国审判按照“内涵式发展”思路,近年来,武侯法院审判、队建和其他工作基础不断夯实;诉讼服务、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2013年共赢得各类荣誉69项,法院整体工作连续连年获得全市基层法院和全区机关单位目标考核先进。《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对法院工作进行专题报道,《人民日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予以详细报道http://www.chinatrial.net.cn/chat/21.html
10.WaldronFallon争论司法审查日记并且,就我们关注民主价值而言,司法审查在政治上是不正当的:通过赋予少数非民选,且无须负责的审判庭之多数意见以特权,司法审查剥夺了普通公民的选举权利,并且漠视了权利相关事项终局决策中的珍贵原则:代表制与政治平等。” (Conclusion restated: It does not, as is often claimed, provide a way for a society https://m.douban.com/note/807964843
11.《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30周年近日,浦东法院在第六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浦东论坛“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司法研讨会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建庭30周年座谈会上,发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十年(1994—2024)》白皮书,从司法审判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服务大局与护航发展、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等多个方面,对浦东法院30年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745181093298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