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6卷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6卷目录

——东方法学新锐奖(2022)文集

主题:智慧法治

智慧审判研究

“类案类判”中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之限度与效用——以刑事类案智能检索与推送系统为出发点

张萌

从经验研判到规范探究:以类案智推促进类案类判的规范建构

陈子君

从现实主义法学谈大数据类案审判

黄城

两级高层法院审级职能改革的突出问题及承载程序检讨

唐云阳

人工智能审判何以成为可能?——人机协同司法审判模式初探

张翰林

企业法务研究

论数字时代的平台权力:生成逻辑及规制进路

陈全真

网络平台责任“权力化”的治理路径

薛茜

论我国竞争合规评级制度的构建

曹汇

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监管路径研究——基于欧美比较法视角

谢宜璋

招录自动化决策中性别歧视的阶段类型及反思——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性别视角

李玉莹

破解公司中心主义迷思——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视阈下的公司权力配置分析

许东瑾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珠三角企业实务合规研究

王荣亮

信息权利研究

“智慧生态人”:大数据时代环境法上的“人”

牛英豪

挑战与应对:论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困境与破解

袁若梓

网络时代数据犯罪保护法益之初步厘定与适用:基于社会信任的视角

李昱

以私权力为中心重构算法规制体系

黄绍坤

受信关系理论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关系

刘鹏坤

论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实现

田依芾

智慧法治研究

陈吉雨

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法律规制

李潇潇

新冠疫情下对“额外卫生措施”规范的研究与反思——以《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为视角

段佳葆

智慧法治的法治智慧:一个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

陈天翔

智慧社会背景中容许风险理论的本质与内涵

施雄文

1.“类案类判”中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之限度与效用——以刑事类案智能检索与推送系统为出发点

作者:张萌(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争议焦点具有联结案件法律争点与事实争点的优势,可以作为案件相似性的认定标准。但结合人工智能之特征,类案智能检索系统更宜将争议焦点中的法律争点而非争议焦点本身或事实争点作为检索条件。基于深度学习技术,设计基于卷积神经网络和词典规则的争议焦点句自动识别混合模型,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效用。通过把法律条文作为分类单位、对法律争点采取结构化处理、将检索结果进行三维顺位推送,实现类案数据库和智能推送系统之构建。通过人类智能进行法律争点的监督确认与选取、类案实质相似性的最终判断、对案件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考量,达成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优势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的效用,实现“类案类判”之目标。

关键词:类案类判法律争点深度学习智能推送人工干预刑事类案

2.从经验研判到规范探究:以类案智推促进类案类判的规范建构

作者:陈子君(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案例指导制度开启了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建构历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类案类判制度表现为三个维度的功能定位,即制度层面的统一法律适用,改革层面的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治理层面的促进法治统一。技术赋能之下的类案智推机制既是司法信息化的建设产物,更是以类案类判制度为基础对类案智推机制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建构。目前,类案智推机制在应用更新和规范建设中积极推进,但仍存在类案定位不精准,类案适用裁量权过宽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类案智推机制智能化程度不足,以及类案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的缺失。类案智推机制对类案类判实现遵循“类案发现、类案判断、类案适用”的路径。为此,其完善需从提高智能化程度、明确类案智推的功能基点和适用规则的规范化建设出发,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提高法律大数据质量,完善类案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的规范化。

关键词:类案智推机制统一法律适用类案类判裁判文书经验研判司法信息化

3.从现实主义法学谈大数据类案审判

作者:黄城(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下,大数据类案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且人们越来越相信大数据类案的应用可以解决司法的不确定性问题。而在20世纪的上半叶,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卢埃林和弗兰克因强烈地质疑司法的不确定性而闻名。由此,不禁引人联想,卢埃林和弗兰克的观点在当下是否依然有市场?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类案的应用确实可以提升司法的确定性,但是绝对的司法确定性因脱节于社会现实难以实现,故对其的态度不宜过于乐观。且大数据类案审判会导致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越来越向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趋近,这将是未来世界司法的一个长期趋势。此外,大数据类案中的普通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可以和谐共生、互补存在,共同为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助力。

关键词:大数据类案审判现实主义法学不确定性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指导性案例

4.两级高层法院审级职能改革的突出问题及承载程序检讨

作者:唐云阳(四川大学法学院司法改革中心研究人员,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试点推进为革除既往长期存在的司法弊端创造了契机,改革意义重大。此次改革虽然贯穿四级法院,但又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革新,成败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级高层法院职能定位情况。基于此,《试点实施办法》将提级管辖程序和再审程序作为了职能定位的技术路径及承载程序,以确保高层法院有效实现统一法律适用及审判工作指导的职能。然而,此种改革路径可能并不足以支撑试点改革的现实需求,甚至存在反作用。究其缘由,以程序特性为衡量标准论证发现再审程序的功能承受性可能存在超载问题,以历史经验及现实阻碍为视角剖析发现提级管辖择案而审机制存在适用局限性。有鉴于此,在正确认识两种基本程序突出性问题的基础上,试点推进中尤其要注意遵循主客观条件制约、特殊与一般、反复检验等原则,并对再审程序及提审程序进行针对性改善,从而有效落实高层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定位。

关键词:试点实施办法审级职能定位程序特性高层法院再审程序提审程序

5.人工智能审判何以成为可能?——人机协同司法审判模式初探

作者:张翰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我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不同程度的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的探索引发了对人工智能是否适合司法审判的争鸣,主要体现在将两者置于二元对立上造成不可调和的矛盾。从争鸣中挖掘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融合导致理论冲突的原因,通过分析其所以然消除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两者在统一运用时在理论或实践中产生的抵牾,需要从支撑人工智能司法审判系统的三要素出发确立人机协同司法审判模式,并确立人机协同司法审判模式的基本原则,从而扬长避短,真正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对我国司法审判司法专门化发展的促进。

关键词:司法审判模式选择人机协同基本原则算法偏见算法“黑箱”

1.

作者:陈全真(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平台权力平台规则价值治理自治软硬协同规制

2.

作者:薛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网络平台责任的“权力化”是国家治理理念的变迁和人工智能技术赋权双轮驱动的复合产物,在理论上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并且在实践中对平台生态化治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的权力语境下,网络平台“私权力”的存在不仅打破了权力的传统样态、降维国家社会治理能力、还催生出滥用平台权力进行市场竞争和侵害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的异化结果。对此,通过建立和完善平台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来界定网络平台作为治理主体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内容,明确平台治理的责任分配规则以及具体实现机制,成为应对网络平台责任“权力化”的最佳路径。

关键词:平台“私权力”网络平台平台协同治理政府责任平台生态化责任分配规则

3.

作者:曹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相较于严厉的外部制裁,竞争合规被认为是竞争法律实施的更优路径。竞争执法机构在推进竞争合规的过程中,通常会经历竞争合规指引与竞争合规评级两个发展阶段。作为竞争合规评级制度的发源地,韩国已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其成熟的实施经验可资我国借鉴。在制度构建中,应对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现状进行回应性改进。评级机构的确定应采取渐进式安排,短期内可由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共同承担,长期市场化的过程中则要秉持牌照总量控制的原则。

关键词:竞争合规自我规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性改进牌照总量控制

4.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监管路径研究——基于欧美比较法视角

作者:谢宜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算法个性化定价欧盟美国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比较法研究

5.招录自动化决策中性别歧视的阶段类型及反思——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性别视角

作者:李玉莹(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招录自动化决策性别歧视个人信息保护法歧视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劳动就业

6.破解公司中心主义迷思——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视阈下的公司权力配置分析

作者:许东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公司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控制权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公司权力配置

7.

作者:王荣亮(内蒙古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在经营管理长期面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无法规避的,企业应增强合规经营风险识别,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企业运营合约活动行为,健全、完善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实施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多样管控,发挥企业合规经营管理制度作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及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市场环境透明度日益提高,合规管理已成为珠三角许多企业实现规范经营的重要推动力。在建设大湾区过程中,粤港澳三地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珠三角企业在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合规管理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必须探索大湾区企业实务合规及法律服务工作新路径。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企业企业实务合规企业风险法治建设企业合规管理

1.“智慧生态人”:大数据时代环境法上的“人”

作者:牛英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大数据时代下,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群在信息获取、储存、加工和通信四方面的革新促使我国环境法治向“环境智理”方向变革,从而为环境法拓展了一个新的虚拟法域,需要相应的环境法学理论予以支撑。法哲学视野下,法律世界是以法律上的“人”为建构基础的。环境法史视角下,环境法的诞生和发展与环境法上“人”的变迁之间存在着同频变动的规律。因而,环境法的变革本质上仍是环境法上“人”的变革。基于此,有必要以大数据技术对人的改造为现实基础,以“生态人”假说的革新为理论基础,塑造一个源于现实却高于现实的具有较强生态理性的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智慧生态人”,并将其作为未来环境法律世界建构的基础。

关键词:智慧生态人大数据环境法环境信息环境智理法治变革

2.挑战与应对:论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困境与破解

作者:袁若梓(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数据可携权个人数据权益冲突技术局限利益平衡理论反垄断法

3.网络时代数据犯罪保护法益之初步厘定与适用:基于社会信任的视角

作者:李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大数据与网络时代的到来将数据犯罪罪名体系之保护范围的问题推到前台。在此问题上,立法与司法的实践立场使数据安全在刑法中欠缺自主性价值,无法摆脱缚匛于系统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传统法益安全的局面;学界诸种观点或流于宽泛而无法指导构成要件解释,或无法阐释数据犯罪的体系地位。基于社会信任的视角,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被界为数据安全信任,即社会公众对网络系统中基于数据而展开的沟通安全性之信任。数据安全信任法益具备公共秩序属性,并以数据安全作为前提。在数据安全信任法益下,数据不以关联系统安全为条件;数据犯罪的保护客体亦仅限于具备“质的公共性”与“量的公共性”的数据种类。

关键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任非私人性公共秩序

4.

以私权力为中心重构算法侵权的规制体系

作者:黄绍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算法侵权算法权力中立原则私权力滥用法律规制市场规律

5.受信关系理论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关系

作者:刘鹏坤(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个人信息受信关系受信法受信义务民事义务法律关系

6.完善行政组织法保障体系

作者:田依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公法规制私法救济

作者:陈吉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潇潇(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个人信息个人权利知情同意原则社会公共利益

3.新冠疫情下对“额外卫生措施”规范的研究与反思——以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为视角

作者:段佳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国际卫生条例(2005)额外卫生措施比例原则国际条约SPS协定过度贸易限制

4.智慧法治的智慧:智慧社会治理下的美好生活分析

作者:陈天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智慧法治智慧社会治理美好生活法学理论人民智慧法治

5.智慧社会背景中容许风险理论的本质与内涵

作者:施雄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智慧社会的到来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新型技术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此需要寻求破解智慧社会风险困境的路径。智慧社会的“矛盾对立”与容许风险的“双面性”相契合,规范智慧社会的发展,前提在于如何恰当理解刑法中容许风险理论。传统观点将容许风险视为客观归责的下位概念,是体系性逻辑错误的表现。客观归责内涵的不确定性与归责思路的主观性,导致容许风险理论的空洞化,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此外,容许风险应与社会危害性具有一致的体系性定位,但存在理论价值的高低之分。界定容许风险的内容,需要厘清存在论与规范论的辩证关系,区分作为立法政策的容许风险与作为解释论的容许风险,并且立足于主观层面予以展开。

关键词:智慧社会容许风险新型技术犯罪客观归责刑事责任犯罪构成

THE END
1.正影响司法审判!“人机合作”或将成为常态据科技日报消息,《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近日正式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AI)正深刻影响着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或将成为常态。 【CNMO新闻】据科技日报消息,《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近日正式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AI)正深刻影响着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https://www.51cto.com/article/657872.html
2.我国规定AI不能取代法官判案封面专家认为AI不能充当审判主角 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审判流程中,如何给人工智能以正确定位,发挥其优势,避免其弊端?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包括独立裁判和辅助裁判两种,法官仅凭借人工智能的结论径直给出裁判的活动属于独立裁判,此时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辅助裁判则将人工智能放到法官辅助者的地位上去。我国在建的http://www.lawnewscn.com/channel/content/2024-11/13/content_9084790.html
3.转型时期司法吸纳公民参与的价值及其改进转型时期 司法 审判 司法职业化 公民参与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HLC201105024.htm
4.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的隐忧及应对在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司法实践的制度落地方式中,欧洲各国和美国偏重于第一类的信息收集与管理技术,目标在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审判的支撑协助。我国则偏重第二类的信息处理技术,因此,国家积极推进智慧检务、智慧司法等涉及司法实务各个流程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全流程网上办案”并积极研发“数据+算法”的司法辅助系统。[2http://www.cnlawweb.net/apply/technology/2023112542253.html
5.中国审判杂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2019年第20期“人工智能+司法” 构建信息时代司法运行新模式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信息技术 区块链 大数据 云计算 法治建设 深度融合 新兴技术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尤其是它们之间的协同作用,正在重塑着人类工作的各行各业,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深刻变革,提供了新的发展维度。信息技术迭代、演进的步履不停,未来的司法将https://www.haofabiao.com/zhonggsp/20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