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说,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技术应用的广泛普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害,涉“互联网+”侵权案件日渐显现,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多发生于虚拟网络,呈现出传播源头分散、网络行为隐蔽等特点,往往需要借助技术鉴定等措施固定侵权事实,给受害者维权带来极大挑战。此外,侵权纠纷诉讼主体多元,多重法律关系并存的现象极为普遍。
潘幼亭还介绍,实践中发现,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素养仍有不足,部分当事人“不认账”“事后反悔”等缺乏诚信行为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纠纷。此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签署不规范也是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昌平法院提示广大群众规范自身行为,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固定侵权行为,以明确责任划分。鉴于侵权纠纷常发生于邻里亲友之间,法官呼吁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防结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同时,针对侵权假冒商品等案件,建议监管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
女子掉进污水井致多处骨折小区物业被判承担全责
孙女士在昌平区沙河镇一小区内散步时,踩到主路上的一个污水井盖,不慎掉入约7米深的井内。孙女士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由120送往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踝关节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
经查,孙女士掉入的污水井盖盖托当时被车辆轧坏一部分,虽井盖表面看上去完好无损,但踩上后井盖会旋转。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孙女士的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道路上的窨井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现因小区内道路上窨井井盖出现问题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原告踩到井盖时不慎掉落摔伤,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和及时维护责任,且原告受伤与此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依法应该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不能预见井盖会旋转,也非故意坠入井内,故原告对自己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案例2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房东与租客被判共同担责
租住于昌平某小区的宋某回乡过年期间,屋内壁挂炉爆裂漏水,导致楼下邻居赵某家被淹,房屋屋顶、墙壁及家具不同程度受损,被褥被水浸泡无法使用。赵某遂将房东于某、租客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装修受损修复赔偿款、房屋租赁费、空置费等。
于某表示其对房屋使用期间的状况并不了解,且其与宋某的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屋出租期间导致的损害应当由租户承担责任,本次漏水是宋某未及时断水造成的。宋某则称,其承租房屋的壁挂炉已达到国标报废年限,于某作为房东应当保证房屋内设施能正常使用,但房东只维修不更换,因此应由于某承担侵权责任。
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赵某房屋因漏水导致装修受损需要修复部分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为27264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由赵某房屋漏水引起的损害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造成赵某房屋漏水的原因是于某房屋壁挂炉管道爆裂。于某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其应当保障房屋屋内设施的安全性和可使用性;宋某作为漏水发生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对于屋内设施设备有妥善使用的义务。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而言,于某房屋内壁挂炉使用年限较久,已达到报废年限,且在本次漏水事故发生前经过多次维修,该壁挂炉本身存在损坏的风险,因此于某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而事故发生时,宋某未关水关电,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赵某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空置损失等共计44564.8元,宋某赔偿赵某190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