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信用卡新规”)的第二天,即12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将其印发的《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下发。北京银保监局明确要求辖内银行机构在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基础上,针对目前信用卡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信用卡业务。
北京银保监局具体规范特别强调要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
通知要求,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营销管理。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话术,明确告知分期业务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收取标准,并以年化利率形式明示;不得使用暗示有助提升授信额度、套现还贷等用语;营销现金分期业务时,应充分提示现金分期的限制使用领域、提取现金和信用卡转账(转出)的风控措施等内容。
以此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
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21〕399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工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不断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优化信用卡市场生态环境,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卡消保工作机制。银行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将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内控合规管理建设中,建立健全制度流程和组织架构,加大资源配置力度。信用卡消保工作应覆盖营销发卡、用卡服务、销卡等业务全流程,并涵盖新产品合规性审查、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应急管理、对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等多方面。信用卡消保工作制度流程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
二、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
(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营销管理。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话术,明确告知分期业务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收取标准,并以年化利率形式明示;不得使用暗示有助提升授信额度、套现还贷等用语;营销现金分期业务时,应充分提示现金分期的限制使用领域、提取现金和信用卡转账(转出)的风控措施等内容。
(四)加强对互联网引流平台的合作管理。银行应对引流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现金贷类、信用卡代还类、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银行应对互联网平台宣传文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以高授信额度诱导消费者办卡。
三、加强信用卡适当性管理
(六)引导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银行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将申请人收入作为必填项,并注明“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等提示用语。银行应依据申请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渠道,并能够根据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资信状况及时调整消费者信用卡额度。
(七)加强信用卡在网络平台上的绑卡、解卡管理,银行和网络平台企业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除绑定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信用卡催收业务管理
(八)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银行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进行联系。
(九)加强催收外包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外包机构的催收信函、催收短信、禁止性催收话术等模板进行合规性审查。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工号等信息。银行应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当外包机构出现不当催收、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使用未经银行审查过的模板等违规行为时,银行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
六、加强信用卡客户信息保护
七、加强信用卡投诉处理工作
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