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经过调查后却发现,真实情况事与愿违。
怎么不对啊,按新《办法》中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期初朋友也是不理解,明明新《办法》中规定了,但实际买车却还是和新《办法》规定前买车的情况一样,难道我们碰上以前这种热销车型就还是和以前一样,不加钱不加装饰就不能提车了。
为什么新《办法》没有杜绝加价卖车的现象呢
其实仔细阅读新《办法》第十条,就会发现该条款中并未明确“经销商不得加价卖车”,而是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换言之,只要销售价格与店内明示价格一致,明示了收费标准,就可以销售。
如果店内事先只要明示该服务及价格,经过我们同意后进行额外消费还是符合规定的,从根本上来讲并不能杜绝加价行为和捆绑销售等等,只不过是这些服务的价格事先需要公示出来,那接不接受很大程度上我们作为消费者是没有选择的权利,毕竟你不接受就无法提到现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