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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经典案例:
湖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6]中,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在短视频中口播了“路上10台车就有3台是***”内容,上述结论当事人未能提供观察记录及统计依据。综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3)要点提示:
2.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组织虚假交易(“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诸暨市西子珠宝商行虚假宣传案[8]中,当事人为提升直播间活跃度,吸引消费者,组织虚假交易,于2020年12月11日被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完成虚假交易订单1100笔,经营额共计121187.2元,实际成交订单167笔,经营额共计50226元。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不正当有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举办“钜惠不打烊汽车抽不停”有奖销售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设置的最高奖是价格超过五万元的吉利汽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5000元。
2.使用绝对化用语
(一)补充执法依据
(三)与专业人士合作,完善企业合规体系
本文撰写宿胜杰亦有贡献。
注释
[1]沪工商机案处字〔2017〕第200201710036号
[2]明市监处字〔2019〕14号
[3]沪工商机案处字〔2018〕第200201810004号
[4]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3726号
[5]沪工商机案处字〔2018〕第200201810004号
[6]湖市监处罚〔2022〕1002号
[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诸市监处罚〔2021〕157号
[9]汉市监处字〔2021〕15号
[10]甬市监处罚〔20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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