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惠民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惠编发[2020]25号)规定,现将(单位)涉及的(数字)项职责边界事项予以公开。
9.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气管道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管道临时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做好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管道周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
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审批,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油气管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监管部门查处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及限额以上管道周边的违法建设、施工等案件的处罚工作。
市生态环境惠民分局:协调做好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12.教育督导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全县教师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县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中等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语言文字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教育优先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支持和保障措施;协调推进教育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申请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安排县基建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承担县属教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对学校收费进行定价成本监审;负责县级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拟定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县科学技术局:指导学校科技教育和学校科技辅导员队伍培养工作,并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搭建校企对话平台。
县公安局: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反欺凌等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职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协助学校、幼儿园开展法治教育。
县财政局:做好教育经费的财政保障,确保实现“两个只增不减”;建立完善各级各类生均拨款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教育政策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动落实城镇配套教育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优先安排并解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合属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的问题整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指导;负责督促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县交通运输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学校、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生预防近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学校食堂经管者、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配合教育部门持续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14.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招生考试牵头主管部门。
县委办公室(县保密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承担试卷印制任务的单位和存放试卷的保密室的资格进行保密认定和检查。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保证和畅通主流舆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处理影响考试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教育部门科学规划招生计划,适时对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进行审批、调整。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考点周边的无线电信号进行巡回监测,对发现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考点及周边治安、交通等安全工作,处置互联网有害信息,依法查处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试题运送、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考点的安全保卫和周围的交通、治安管理。
县财政局:及时拨付招生考试经费,为教育招生考试各环节提供经费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考点各类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和装修作业停工或其他噪音方面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考试期间公共交通运输协调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招生考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根据上级文件指导规范考生体检标准,会同教育部门做好考生体检工作;检查考点周边以及命题、考试、评卷、录取等场所的公共卫生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对贩卖考试作弊器材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对考点及周边接待考生食宿的宾馆饭店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考试期间加强考点周边摊位管理和宣传页发放,优化考点周边综合环境。
国网惠民县供电公司:保障教育招生考试各环节电力供应,检查排除用电、供电隐患,确保供电、用电通畅。
15.校车安全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县公安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16.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导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园区、矿山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开展安全排查和隐患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对全县范围内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塌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勘查单位按照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矿区内山塘、工程坑洼、矿坑地面塌陷区积水区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回填治理,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全面查找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对仍在运行时用的农田建设工程,督促产权单位及时设立安全标识、安装井盖、围墙及护栏等防护设施;对已废弃的工程,督促产权单位采取填埋、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因水位变化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的工程,督促产权单位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后封存。利用年度项目督导、项目验收和日常检查调研等时机,对农田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安全防护情况进行同步检查,了解安全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督查常态化。
17.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24.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落实。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28.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经验证后准予流浪乞讨人员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县卫生健康局:拟定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城区管理工作,做好街面巡查,对违反城区管理办法的依法依规处理,协助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29.殡葬改革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监管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移风易俗绿色殡葬的浓厚氛围。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支持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商请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抚恤金等政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县民政局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殡葬服务领域价格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监管部门查处的关于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负责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39.重污染天气应急
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县教育和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采取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县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限行执行情况。实施对渣土车、砂土车等违规上路行驶车辆执法检查和处罚。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县财政局: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职权范围内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负责监督和指导职权范围内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县水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职权范围内水利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落实负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保洁和洒水降尘、园林绿化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会同县公安局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县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等天气监测预警;联合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全县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天气预警情况。
国网惠民县供电公司: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40.重型柴油货车执法检查
(含路检路查、入户抽测等)
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负责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现场检测,将超标车辆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县公安局:负责对尾气检测超标车辆进行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尾气检测超标车辆进行维修。
41.放射源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协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施工的医疗救援工作。
45.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优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执行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管线设施改造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改造中涉及的环卫、绿化管理等工作。
国网惠民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配电管线设施改造和验收、接收管理。
49.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路面执法监管网络,加强治超联合执法,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县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路面执法监管网络,加强治超联合执法,指挥引导货运车辆接受检测并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打击各类逃避、妨碍执法行为。根据自身职责实施特殊路段限行措施,落实信用治超和联合惩戒有关措施,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公布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58.成品油监管
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负责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加强成品油监管。
59.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66.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县国有资产中心: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拟订及落实县属企业(县国有资产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置计划。
70.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1.烟花爆竹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76.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有关寄递服务的监督。
77.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81.电动自行车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督促认证机构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县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83.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质认定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86.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对县公安局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应当给予协助。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需要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的,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协助。
87.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县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88.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89.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公安局: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欺诈骗保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进行审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治安或者刑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