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障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及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计算机网络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教学、科研、管理的重要依托平台,是中国互联网和教育网的接入网络,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我校的各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部门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全校计算机网络与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维护校园通信网络的运营秩序;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监督其按照协议开展业务。
第四条为确保学校网站安全稳定,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网站管理,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需指定一名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管理。
第五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发展
第六条积极发展网络用户,力争最大限度地利用校园网资源。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及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用于非商业活动目的的,均可申请入网。
第八条用户入网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入网手续办理。不允许用户将网络资源私自转让他人使用(不转户),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原申请注册人承担。
第三章网络设施建设和维修
第九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设施的建设,包括各楼栋的网络互联设备配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主干网设备和线路及楼栋接入交换机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楼栋接入交换机至用户端的线路设施等建设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各节点设备的用房由节点所在单位提供,并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设备而影响其它用户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节点所在单位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校园内所有新增通信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施工地域没有电缆沟或电缆沟损毁,需结合学校规划,自行建设电缆沟及检修井,所建电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建设方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四条任何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通信线路。因人为原因造成线路损坏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中心应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信息技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中心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管理,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设备、线路的安全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线路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如随意断电、装修等)造成的设备、线路及其它损失由负责管理的单位负责修复。
第二十条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公共资产,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网络设施,任何人为损坏网络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后果和赔偿责任。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发布信息审核机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主页信息的制作发布,及时更新过时信息;负责对网上信息发布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发布。
第二十五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DNS、EMAIL、WEB、FTP、虚拟主机、存储等服务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承担公共信息站点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负责全校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公共信息的监控及有害信息的删除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宣传部、学工部和保卫处协助。
第六章网络收费
第二十七条信息技术中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学院内的网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网络用户应遵守执行学院关于网络收费的制度。对拖欠费用的用户,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网络,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收取拖欠费用。
第二十九条因出国、进修等各种原因不使用网络,又未办理暂停手续,所发生的信息费用仍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在执行我校网络收费标准过程中视情况需要调整时,由信息技术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研究审批。
第七章运营商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运营商(或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校内的网络通信服务行为都须报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并登记备案方可实施。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报请学校批准,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网络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七)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八)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如发生网络违纪行为,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网络违纪处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院发(2002)56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