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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赠送方面
大部分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在这个环节,很多企业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二)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三)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
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四)分解销售收入
在汽车销售赠送环节的上述四点偷税手法,纯粹为赤裸裸的偷税,以下两个做法,可以说是税收筹划,既符合税法的要求,又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
在与顾客签定汽车销售合时,只要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不能低于市场最低价),GPS定位系统,影响设备,坐垫等装饰用品的数量以及各自的价格,然后按照总和价格开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车主购买人。
(六)把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作为促销费用处理(取得进项的情况下)这种做法,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二、厂家返利环节
按照税法规定,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店具体做法如下,达到节税的目的(虽然不高明):
1、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2、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3、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4、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未冲减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