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确定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包括江苏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07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
一、工伤赔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因工致残职工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工亡职工亲属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及依据
1、工伤职工
(1)医疗费
具体费用:因工伤而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2)康复费
具体费用: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3)伙食补助费
具体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赔偿标准:30元/人/天
(4)交通、食宿费
具体费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赔偿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赔偿标准: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费:30元/人/天;住院前住宿补助费费:凭票据最高20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2天(供参考)
(5)辅助器具费
具体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具体费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赔偿机构:用人单位
(7)生活护理费
具体费用:住院停工留薪期间的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和评定伤残后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图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赔偿单位:前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9)伤残津贴
赔偿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负责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如下图:(江苏省各市具体实施标准以各市公布的文件为准)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江苏省各市具体实施标准以各市公布的文件为准)
赔偿单位:用人单位
另外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2、工亡职工
(1)丧葬补助金
赔偿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974元/月×6月=4784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7412元/年×20=948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