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改革开放以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县、外地州、外省甚至是出国经商务工人员称为外出务工。
2、什么叫农民工?
答: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3、金融危机下,对农民工就业有什么建议?
答:一是希望有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朋友,务必在外出前找准就业信息,落实好工作岗位,尽量在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外出打工,避免盲目外出找不到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希望暂时没有找到岗位、又有外出意愿的农民工朋友,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三是希望在当地就业和创业的农民工朋友,留意当地的就业机会。
5、在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上,国家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并强调:(1)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2)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3)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4)输入地要把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5)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以政府组织的培训。
6、在哪里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答:绥宁县共有三个地方可以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是绥宁县振绥职业培训学校,在县司法局大门口;二是湘大电脑培圳学校,在县粮食局内;三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在县委党校内。7、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答: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进城务工的农民、下岗职工均可向当地就业部门申请参加技能培训。
8、参加农民工技能培训是否收取培训费?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不收取包括培训费、教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国家补贴。
第二节外出务工的准备
12、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13、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
答:(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14、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
答: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15、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答: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16、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
答: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补领新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17、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行为?
答:(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5)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上述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外出务工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外出务工人员需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务工地点,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车票、船票)。如果在中途乘车的,一定要主动向司乘人员索要车、船票证。(2)外出务工人员在旅途中,要注意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它违禁物品。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9、在城市道路上行走时要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答:(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横过马路的,须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看灯行走。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3)没有人行横道的,须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4)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必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禁止翻越道路隔离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20、农民工进城务工,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21、外出务工,请了解你作为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权利?
答:(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22、怎样避免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第三节寻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23、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当注意了解该机构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照,同时还应注意该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24、职业介绍机构都有哪些类型?
答:目前,我国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是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如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三是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25、进城务工人员找到用人单位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了解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条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26、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约定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内容,比如使用期限、福利待遇、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得参加。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未加约定,劳动者依法仍享有这些劳动保障权利。
27、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28、短期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后,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短期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工作任务的期限确定。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9、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30、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
31、试用期应该有多长?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地方法规对试用期做出更加严格限定条件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3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答: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任何费用,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一旦用人单位有以上非法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3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34、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依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35、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答:对无效劳动合同一般采取变更或撤销的办法。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多是撤销。欺诈、胁迫方应对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6、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8、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节工资与社会保险
39、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0、什么是计时工资?
41、什么是计件工资?
答:计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作业量)和计价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无限计件、有限计件、累计计件等形式。
答:通常情况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不支持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于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5、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47、什么是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8、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助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8号文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50、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哪部分工资?
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1、什么是养老保险?
52、农民工如何享受养老保险权利?
答:《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4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3、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54、些企业应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55、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
56、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将上述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这些单位和人员就应参加失业保险。
57、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58、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要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一年;(2)中断就业不是本人自愿的,如本人主动辞职,不能算是失业;(3)须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9、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性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60、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随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期间,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61、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供养亲属从国家、社会得到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补偿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62、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返乡农民工在外务工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我市社会保险范围,对一时未能实现就业的,做好政策宣传,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对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好接续手续。返乡农民工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帮助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做到随到随办。
第五节劳动安全
63、进城务工人员应注意哪些消防安全事项?
64、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答:主要有以下几项:(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5、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6、劳动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7、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68、什么情形视同工伤?
69、什么样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70、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
7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73、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费标准的,从工伤保险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4、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答: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节劳动争议
76、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二是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7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特别提醒您:申请仲裁有时限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劳动者还可(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8、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市、市辖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79、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8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答: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81、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省辖市或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82、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83、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85、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答: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87、哪些手段不能用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答:农民进城务工时,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比如遇到干完活拿不到工资、被别人欠债不还等情况,农民工朋友一定要注意,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依靠法律解决自己的问题。千万不能一时冲动,采用过激的、违法的手段来讨说法、讨公道。比如,有的民工朋友为了讨要工资,以爬铁塔、上楼顶等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恰当方式,要求解决问题,往往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外出务工人员采取触犯刑法的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岂不知上述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使自己从一名受害人沦为犯罪人。因此,进城务工的朋友们,维权时一定要注意采用合法的方式。
第七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89、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90、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91、我国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92、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工的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94、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工的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95、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答:(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96、什么是未成年工?
答: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7、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98、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包括哪些内容?
答: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2)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3)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批准招用少年、儿童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享受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
9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工作?
10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规定或当地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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