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鬼秤”套路常见的作弊手法!跟踪计量检定称量量值电子秤

5.20世界计量日!市场监管局曝光25个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射阳市场监管

2024-05-1722:1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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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鬼秤”护民生!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01

郴州市罗家井市场A栋1楼97号摊位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A栋1楼97号摊位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一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030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02

郴州市罗家井市场C栋1楼1号门面水产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C栋1楼1号门面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秤使用1个5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6000g。

当事人对上述检查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承认主观上采用数字键调控造成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03

郴州市郴江商贸城菜市场一楼346号家禽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郴江商贸城菜市场一楼346号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计价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045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04

郴州市苏仙区荣华海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综合大市场的郴州市苏仙区荣华海鲜店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2305g。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郴州市北湖区天城秤具经营部涉嫌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北湖区天城秤具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1台电子秤用1个1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1305g。同时,现场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台电子计价秤没有铅封。上述7台电子计价秤经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制造、销售上述经检定认定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的电子计价秤,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06

郴州市北湖区菜篮子商行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秤案

2024年4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建材市场北苑路11号门面郴州市北湖区菜篮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其实际数值为2020g,执法人员按电子计价秤M1、M2、M3、M4键,数值分别显示为2020g、2200g、2300g、2400g,该电子计价秤涉嫌为档位作弊秤。该台电子计价秤经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

07

郴州市新世纪花园23栋59号鲜盛水产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市新世纪花园23栋59号鲜盛水产进行执法检查。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

08

郴州市鑫沙苑农贸市场鱼类6号摊位经营户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35号鑫沙苑农贸市场鱼类6号摊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用1个2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显示数值为2400g。

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台电子计价秤送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黔西市市场监管局计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计量违法行为能力,在第25个世界计量日到来之际,向社会公布一批计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刘某伪造计量数据案

2023年10月23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声称刘某经营的鱼店存在缺斤少两问题,请求处理。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举报线索对刘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举报人在该店购买的鱼放在该电子秤上称重,称重的结果为1.94kg,该条鱼的复称重量值比结算重量值(2.25kg)少了0.31kg。当日,本局委托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

经调查,刘某从2023年8月开始利用该电子秤称量结算时,把电子秤前方显示屏的重量栏及单价小数点后面部分用黑色胶带遮挡,只给消费者显示金额栏,在单价栏输入2.1、2.2、2.3,将金额栏显示的数值按斤作为重量来进行结算,那么贸易结算量就比实际重量多5%、10%、15%。

刘某在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水产品称重结算的过程中,用胶带遮挡电子秤的显示屏,将金额栏的数值按斤作为贸易结算量,称重时通过按键输入,进行不诚实的测量,伪造计量数据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从中谋取违法利益。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伪造计量数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伪造计量数据的方式夸大所提供商品的重量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从而获取超额违法利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作为经营者应该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童叟无欺,切实做到准确计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罗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罗某经营的卤肉店时,发现罗某经营店铺内一台用于卤菜的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

执法人员将2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秤盘上称量,重量显示为4.2,依次按‘M1’‘M2’‘M3’键,重量显示为4.2、4.4、4.6;

按“储存”键,重量显示为4.0。关机重启后重复上述操作,将2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秤盘上称量,显示的重量分别为4.0、4.0、4.0。

取下砝码,依次按“112”+“去皮”键,将2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秤盘上称量,重量显示为4.0,依次按按‘M1’‘M2’‘M3’键,重量显示为4.2、4.4、4.6。

罗某通过置入密码的方式,达到通过按键切换改变称量示值的目的,从而使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的特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

三、王某使用遥控作弊秤案

2024年4月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在王某经营的活鸡点杀店发现一台在用的电子台秤及一个电子遥控器。执法人员用2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该电子台秤的秤盘上进行称量检查时,重量显示为4.4。检查过程中,王某某将该台电子台秤进行关机重启,执法人员再次将2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该电子台秤的秤盘上进行称量检查,重量显示变成了4.0。

经调查,该电子遥控器上有A、B、C、D等4个按键,按A键时重量显示处会增加,按B键时重量显示处会减少。

王某通过使用电子遥控器对称量时显示的重量数值进行调控的方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秤由于价格低廉,读数直观、操作简便等优点被广泛使用,小小一台秤,测量的不仅是商品的重量,更能测量出经营者的诚信度。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蝇头小利,通过软硬件改秤以达到多盈利的目的,电子秤作弊方式层出不穷,导致“问题秤”“作弊秤”屡禁不绝。“诚信经营、公平买卖”一直是商品交易市场最基本的准则,作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计量器具,不使用不合格和可作弊的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确保计量准确。作为消费者,要善用“公平秤”上复秤,让不法商家“有心无力”。

四、安某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5日,黔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对黔西市某眼镜店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眼镜店内眼镜制配的验光组合台、验光镜片箱、焦度计等三台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未粘贴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志,该店也未能提供有效期内检定合格证书。

黔西市某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眼镜制配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眼镜店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在计量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本案提醒使用计量器具的广大用户注意: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眼镜制配、安全防护、环境监测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按周期检定。

五、雷某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农资案

2024年3月8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雷某经营的农资店销售的过磷酸钙及玉米种子进行计量抽检,

上述商品经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皆是:“该检验批净含量不合格”。

雷某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过磷酸钙及玉米种子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雷某作出行政处罚。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短斤缺两”计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市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现公布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计量典型案例:(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

1、昆明某公司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市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电子计价秤存在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以及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经查,销售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电子计价秤41台,涉及ACS-QE01型、ACS-723型的电子计价秤;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质量标志的电子计价秤82台,型号为TCS-150型。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电子计价秤存在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以及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TCS-150型电子台秤产品82台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不仅对其生产者、使用者开展检查,同时也应对销售者进行检查。通过对销售者的检查,从销售角度了解生产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从强化销售者监管入手,减少作弊秤流入市场。

计量典型案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西山区某珠宝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23日,根据工作安排,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某珠宝店在金饰品销售过程中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天平及金饰品标称重量进行检查。发现该金店使用的电子天平有0.01克负偏差无法恢复到清零状态,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同时,通过对该店销售的100克以下的金饰品进行标称重量和结算重量的核实,符合负偏差的规定,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该珠宝店使用的不合格电子天平一台并处罚款。

电子天平广泛应用于金店金饰品称重销售中,它的精确度直接影响金饰品重量的准确性。由于部分商户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或是计量管理工作不到位,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出现失准而未进行维修校准,会因此导致计量器具度量不精确致使商品称重不准确,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失。该案从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偏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对电子天平进行了检定,认定该电子天平不合格。通过查验该店销售台账,对该店销售的100克以下的金饰品进行标称重量和结算重量的核实,符合负偏差的规定,未产生违法所得,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官渡区某副食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15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某平价超市购买桔子,6个桔子重量是3千克,实际复秤显示1.2千克,涉嫌缺斤少两行为,请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查处”。同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依法对“官渡区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中,举报人购买的桔子商家称重为1.72千克,经调整秤后重新称重,显示为1.38千克,现场用500克砝码演示,一开始称显示是0.5千克,在秤上按了密码后称重,显示为0.625千克,按密码前后称重的数值不一致,现场商家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秤的检定合格证明,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并处罚款。

2023年以来,为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力度,切实有效维护市场计量秩序,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短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计量典型案:(在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4、盘龙区某餐厅内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称重销售成品羊肉案

当事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称重销售成品羊肉的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该案例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点位于郊区郊游途中美食街区餐饮店,消费者购买成品羊肉的行为多为一次交易,消费过程中容易忽视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问题,当事人利用消费者一次购买行为及难以复称的心理实施违法行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称重销售成品羊肉,主观故意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5、寻甸某鸡鱼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23日,在组织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中,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管局、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某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寻甸倘甸某鸡鱼店”销售鸡、鱼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用5千克的标准砝码在电子台秤上测量,实测值为6.5千克。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的处罚。

计量典型案例:(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6、昆明市西山区某水产品经营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7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市西山区某水产品经营部所使用的电子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可以自动调整计量。经查,该电子秤上标注的“正、新、衡、器,衡、霸、天、下”八个键均属于密码键,用1千克(1000克)的砝码进行称重,分别按动上述8个密码键,电子秤计重分别显示为:1.100千克(1100克);1.150千克(1150克);1.200千克(1200克);1.000千克(1000克);1.250千克(1250克);1.300千克(1300克);1.000千克(1000克);1.000千克(1000克)。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电子秤一台并处罚款。

“鬼秤”,是指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子秤,这类电子秤可以根据需要显示虚假物重,通过密码操作又能恢复正常,执法人员难以检查,因而被称为“鬼秤”。使用“鬼秤”作弊欺诈的现象不时出现在餐饮、零售、批发等生活服务行业当中,明显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因而一直是打击的重点。

计量典型案例:(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7、昆明市晋宁区某快递服务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11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递服务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型号为“YSY60-B型”邮资秤,该秤用于快递邮寄费用结算,属贸易结算用强检计量器具,未粘贴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检定合格证明。经查,YSY60-B型邮资秤未经检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处罚。

近年来,网络购物、邮寄快递业务蓬勃发展,体量巨大。当事人从事快递行业,应加强对自身的经营管理,规范称重计量,保障广大消费群体的合法利益。本案结合案件查办,既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惩戒其违法行为,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市场计量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鬼秤”典型案例(第二批)

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典型案例(二)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为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器具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少两、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现公布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典型案例(第二期)。

案例一

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金沙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内发现14台无铅封的电子秤,送检验机构检定。经检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4台电子秤因无铅封、称重显示器无防护措施、铭牌没有标注于明显易见位置、面板设置隐藏按钮等原因,均被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货值金额为3609元,无违法所得,未纳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生产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线索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本案从流通环节阻止了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市场,从源头上治理计量违法行为,对净化市场经营秩序,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规范计量交易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二

2023年07月07日,执法人员在南通市通州区富锋集贸市场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示“2V精品防虫9代帆胜fangsheng”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秤一台,底面有强制检定合格证1张,标示“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检验已经过期,使用1kg标准砝码进行测试,电子屏显示1.085kg。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南通高新区龙盛大道555号通州农批市场某水产批发部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在摊位上发现了一台已被破坏精度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摊位经营水产品,通过称量售卖。执法人员使用1kg的标准砝码对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试验,发现当通过按电子计价秤上“单价2”按钮,显示屏上的重量显示为“1.1kg”,按“单价6”按钮,显示屏上的重量显示为:“1.3kg”。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通州区川姜镇某熟食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kg标准砝码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试验,分别按键M1、M2、M3、M4、M5、M6,该电子秤显示的称重数值依次增加5%、10%、15%、20%、25%、30%。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通州区石港镇农贸市场内某水产经营部用于经营水产品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5kg的标准砝码放于秤上,按下秤体不同按钮后,显示了5.255kg、5.755kg等不同重量。当事人通过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人为增加其销售水产品的重量计数显示,获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揭秘“鬼秤”套路

常见的作弊方法:

1

缩位作弊法

假如你称22元/斤的肉,商家在电子秤上输入的应该是44.00元/公斤,重量是0.730公斤,得出的总价应该是32.12元。

如果输入时缩一位即4.40,电子秤显示的是3.22元,商家就会收取消费者32.2元。

如果输入时缩二位即0.44,电子秤显示的是0.33元,商家就会收取消费者33元。

防范小窍门

要求商家输入正确的价格位数。

2

拉绳子作弊法

在电子秤台面板上吊接绳子或橡皮筋,因为在内侧,消费者不易察觉。称重时将绳子或橡皮筋轻轻拉一下以增加部分重量。

要求商家拿起商品重新再称一下。因为每次拉绳的力量不可能一致,就会在价格上出现变动。

3

遮盖作弊法

直接用纸条或黑胶布在电子秤的单价显示窗口的左边两位用黑胶布遮盖挡住,能目视到的只剩三位显示窗口。在称重时重量显示是正确的,单价显示窗口的三位数字也是对的,但黑胶布遮盖的地方输入的单价高于实际单价,结果是总金额增加了。

注意查看显示窗口有无遮盖。

4

开关作弊法

将操作面板上的“置零”键改装为作弊开关。称重时,按下“置零”键,重量显示即虚增10%左右。

将“累计”键改装为作弊开关。称重时,按下累计键,重量显示即虚增10%左右。

在数字键与数字键或功能键的夹缝当中加装1个或2个暗作弊开关。称重时,按下夹缝当中的暗开关,重量显示即虚增10%以上,最大有虚增60%左右的。

底部加装1个或2个作弊开关。称重时,按下底部加装的开关,重量显示即虚增10%以上,最大有虚增60%左右的。在机内两侧加装磁性作弊开关。称重时,将一块小磁铁紧贴机壳外任何一侧,重量显示即虚增20%左右。

在购买河、海鲜或活禽时告诉商家你会去公平秤上验秤后再要求商家进行活杀处理。

5

高科技作弊法

遥控作弊法:在机内加装遥控接收装置。称重时,只要按下遥控发射器某一档开关,重量显示即虚增10%20%或30%或40%。芯片作弊法:开机同时按住数字键3或其他数字键,然后按数字键0。按一次0,放上物品,重量显示即虚增10%;连续按两次0或三次0,放上物品,重量显示即虚增20%或30%。密码作弊法:开机后输入密码,作弊功能开启。然后按单价键1--6重量显示即虚增10%--60%

注意商家输入价格时有没有按多余的键,并要求商家重启电子秤。

曝光!市场“鬼秤”作弊手法→

了解电子秤常用的作弊方法

了解电子秤

电子秤是一种常用的计量器具,广泛用于日常交易活动,常见电子秤的显示界面通常有重量、单价、金额三个窗口,购物称重时,输入单价,各项数据一并显示出来,方便快捷。电子秤属于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实行型式批准与强制检定双重管理。企业进行批量生产前,首先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该型号产品核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才能进行生产。同时,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在使用前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才可以使用;

使用过程中也必须定期(一年)进行强制检定

,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秤常见作弊手段

目前,市场上电子秤的常见作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遥控作弊

在秤体内部芯片上加装可改变脉冲或输出电流的作弊器,随身携带遥控器,通过隐秘操作,达到改变称量数据的目的。

芯片密码作弊

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改变秤的电子芯片,或更改加装电路,通过预设按钮或修改密码,可随时改变称重数据,进入作弊模式后,利用这些按键,达到改变称量数据的目的。

人为改变重量

通过在电子秤面板上吊接绳子或橡皮筋,称重时拉一下,即可增加部分重量。

托盘出售法

不法商贩在秤显示为“零”时,连同托盘或置物框一起称重,达到增加重量的目的。

冲击力法

将商品重重地丢在秤盘上,在秤晃动时报重量、算价格。

消费者如何防范电子秤作弊

由于电子秤的特殊性以及作弊方式的隐蔽性,一些违法行为不容易被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易抓到现行,因此,这就需要执法监管与个人防范相结合。那么,消费者如何防范电子秤作弊呢?

选择有“公平秤”的市场

到正规的市场购买商品,大多数集贸市场、超市都配备了

公平秤

,可以随时进行复秤核实重量。

购买称重商品时多留心

购物前,可以对商家的电子秤进行观察,查看秤的铭牌上是否有

CPA标志

,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

绿色强检合格标识

。称重前,留心电子秤有无发出“嘀”的按键声响,如果有,很可能是商家在通过某种手段作弊,此时可以要求商家断电后复位重新称重。注意,有疑义必复秤、买水产宰杀前要复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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