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知道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质量负责,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是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管理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我国对进出口农药施行目录管理,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申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该通知单是我国农药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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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用途进口农药成分怎么办
那么在实际进出口环节中,很多收发货人进出口的危化品并不是农药用途的,那么在进出口报关环节中涉及海关监管的S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该怎么办呢?
收发货人可以通过办理非农药用途产品/样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来进行进出口申报。非农药用途产品一般指指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的商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农药用途之外的领域,如:医药、兽药、饲料、染料等用途的产品。
非农药用途产品初次备案有效期为1年,延续后有效期为2年。非农药用途产品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整个办理周期大概在1-2个月,收发货人应注意提前准备资料以便及时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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