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对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和建议,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2、充分认识开展文化行政审批大检查,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确实履行好审批职能,将建设和发展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营造有利于提升文化生产、文化经营和文化消费的管理环境。
二、按照省市部署切实做好工作落实
1、建立组织和自查阶段:5月至6月
2、迎接检查阶段:6月至8月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本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含年检项目)审批。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进行绩效测评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测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抽查相结合;
(六)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职责
第五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由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实施。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服务情况,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测评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影响行政审批的行为和事项依法、依规做出处理或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七)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进入政务中心办理,各单位明确分管副职、设窗口经办人,严格工作纪律,接受公众咨询、投诉。
(四)系统建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区行政审批在线办理系统办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如单位有独立行政审批在线办理系统的,必须与本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纳入系统的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及时。
第四章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方式
第七条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制和扣分制,每季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八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方式:
(一)通过电子监察系统适时采集行政审批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电子监察系统适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明确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副职为联络人,主要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联络、接牌、反馈、咨询、投诉等工作。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六)受理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4个等级设定对应分值,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1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纳入对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量化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区监察局通报批评或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督促进行整改。对屡次测评不合格或整改成效不显著的,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定位
二、工作职责
(一)发挥参谋智囊作用,在重大工程审批、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和民心工程等重点领域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介绍行业前沿动态,为我市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提供参考;
(三)围绕住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座谈等活动,总结经验、提供意见、改进做法;
(四)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中提出的住房建设领域有关问题和咨询进行解答,推进行政审批精准规范运行。
(五)承担市审批服务局、市房协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入选条件
入选专家顾问团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我市住房建设领域情况,热心住房建设行业发展;
(三)拥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界较为领先的住房建设企业担任负责人或技术业务骨干;
(五)经工作单位同意,个人自愿接受聘任,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选聘程序
(二)专家顾问团成员选聘采用本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本人自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工作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告知被推荐人知晓。
(三)根据工作职责及入选要求条件,由市房协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预评选;
(四)由市审批服务局、市房协对预评选通过人选进行联合评选,评选通过的,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三年。
五、机构运作
专家顾问团的各项活动由市房协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主要形式如下。
(三)联系对接活动。加强专家顾问团成员之间、顾问团与组织方之间的沟通对接,组织开展单位座谈、专题咨询、实地考察等活动。
六、管理规范
(一)专家顾问团成员参与活动时,应服从组织方的管理及工作安排,按时出席专家顾问团的活动,严守活动纪律;
(二)专家顾问团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对参与的活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以专家顾问团成员或专家顾问团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事先经市审批服务局、市房协批准;
(四)不得以专家顾问团成员或专家顾问团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专家顾问团成员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专家顾问团工作中获知的政府泄密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
(六)专家顾问团成员参与专家顾问团工作时,违反本方案规定,工作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或过错的,行为不当、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七)对专家顾问团成员因健康、年龄、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个人申请退出的,及时调整、动态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
(二)市政府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中心实施集中审批和联合审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外继续受理的;
(三)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四)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事项的;
(七)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等擅离职守的;
(八)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九)对当事人一次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十二)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呈报材料的;
(十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的;
(十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五)办事推诱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负责任的;
(十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责任划分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的事项有错误,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核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九)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作用确定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门责任
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四种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整改、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追究行为人和领导责任。
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被投诉两次的,另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内被投诉三次的,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待岗学习等处理,并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并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等次;责令负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扣发奖金、免职或辞退等处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负重要要领导者通报批评。违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机构,会同“中心”督查处具体负责服务中心内日常监督检查和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投诉机构会同“中心”督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和违规行为的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市监察局和投诉对象所在主管各部门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深入开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园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了机构编制改革、投融资平台建设、行政审批改革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四项重点工作。通过改革,园区加快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人力资源配置新格局,打造公开透明、运转高效、便企便民的公共服务新环境,打造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良好态势,营造争先恐后、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以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园区全体干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园区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叫响“态度”服务金招牌。营商环境是滋养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的“土壤”,是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试金石”。当前,园区正处于发展动力深度转换、经济结构全面升级的新阶段,新要素、新项目、新产业支撑不足,发展不快一直困扰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为解决这些问题,园区始终牢树“项目为王”意识,瞄准国内外500强企业,加大高、精、尖招商引资力度以集聚先进生产要素,园区积极设立了“营商专员”“帮服专员”,遴选了首批部分优秀干部职工作为项目招商时的政策宣传员、审批过程中的全程代办员、建设周期中的跟踪服务员、投产达效后的定期联络员。投入项目一线,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妈妈式”精准代办服务。营商环境的优化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力支撑,进而实现了通过引入“外生变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的发展途径。
(三)积极开展机关单位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轴承工业园区机关工作规范化资料汇编》。设立了便民导向图;公示公开单位基本情况、班子成员分工;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值班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等规章制度;设置制作科室标识牌及个人职务牌;完善规范了去向登记表、值班日志、“三卡两薄”等内容;于公共平台及时公布更新园区权责清单。做到了办事主体明确、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工作责任明确,促进了园区综合服务质量大幅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建议
(一)行政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连昌教授曾在他的研究中为行政审批给出了定义。行政审批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部门以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为依据,通过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是一种对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准许行为,从而使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1]。
(二)ESIA理论的涵义
ESIA理论作为一种政府流程再造的理论工具,主要是指在辨析了解现有流程,并在现有流程基础上进行流程的改进与优化,不需彻底抛弃原有流程,而重新设计全新流程,因此,其风险较小,在国内外政府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优化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2]。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ESIA理论指导下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优化的建议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的优化,主要依赖于两大方面:一是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这是整个审批程序优化的核心。二是行政审批管理的优化,这是流程优化后达到预期效能的保障条件。
(一)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优化
(三)有效沟通保障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程序“双提速”
四、结语
一、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真抓实干,保障有力。
领导班子制定实施方案,深入企业走访调研,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典型案例剖析等活动集思广益,强化理论学习。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开展主题宣讲专题报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出真知,掀起学习实践活动的热潮,审批中心全体党员均通过了理论知识测试。
2、突出特色,卓有成效。
通过学习调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分析检查存在的不足,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开展民主恳谈会与民主生活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审批服务提速、联审会商制度、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审批电子监察与效能监督、中心队伍和制度建设等关系中心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突出实践特色与审批服务特色,以“企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开展“政企立体助动”等具体帮扶举措,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08年是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年,09年是规范年。通过规范,发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最大作用,使之更具活力,更有生命力。根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结合审批工作基本原则,我办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对包括工作制度、入驻项目、办事流程等内容在内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意见》草稿进行拟定。
3职能归并工作。根据省四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开展职能归并“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这项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上半年,我办对实施这项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初步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可行性建议。
三、深化审批方式创新工作
1、项目代办工作。项目代办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型的有效载体,也是当前经济发展困难时期,政府服务企业、克难攻坚的重要举措,可有效缩短项目审批周期,有利于企业抓住市场信息变化,取得率先突破困局的机遇。同时,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建立便民代办制度,可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是践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经上半年的探索实践和借鉴兄弟县(市、区)的成功经验,已对项目代办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双方职责等具体内容有了具体设想,现正在起草实施建议。
存在的困难:
一、实施项目代办制的组织和经费保障尚未到位。借鉴其他地区成功操作经验,项目代办制是通过设立专门政府代办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来实现的。现我区编委尚未通过设立项目代办机构的文件,经费保障也未到位。
二、职能归并工作职责不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面临的长期任务,同时也是迫切任务。职能归并工作作为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省、市都对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但目前,省、市政府未出台明确的工作意见。职能归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到的四个部门都难以牵头,须区委、区政府牵头,出台具体政策加以落实。
三、中心场地问题亟待解决。我中心租用在**农村合作银行二楼,面积1200平方,入驻单位16家,工作人员73人,场地利用已达极限,中心甚至没有会议室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群众休息区。另,**农村合作银行因被列为浙江省两个示范建设银行之一,下半年,银行大楼要进行整体装修,受此影响,中心将有3—6个月无法办公。
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二、进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项目清理工作“回头看”,掌握工作落实情况,防止“回潮”现象的发生;
三、出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意见》,加强业务指导,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四、围绕“政企联动、攻坚克难”企业服务年活动,做好对全区工业性投入、重点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审批服务;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农药管理条例》。
2.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审查内容
b)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f)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审查内容
c)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3.2办理程序
3.3.3办理时限
9个月。
3.4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审查内容
a)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c)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办理程序
3.4.2.1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办理时限
3个月。
3.5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审查内容
b)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办理程序
3.5.2.2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办理程序
3.6.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审查内容
b)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文件归档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b)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d)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c)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c)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e)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2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b)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15个工作日。
3.5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申请人的资质;
2.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审批依据
3.1《农药管理条例》。
3.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办事条件
4.1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产品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环境影响资料;
e)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产品安全数据单;
g)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
i)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办理程序
5.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承诺时限
7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2.1申请人的资质。
2.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4.1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药效资料: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92)
(SchoolofEconomics&Management,TongjiUniversity,Shanghai200092,China)
摘要: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的繁复,严重影响审批效率。本文从审批管理者和报批申请人的角度,分析民用机场建设前期审批进展缓慢的原因,相应提出提高审批效率的建议。
Abstract:Thecomplexofairportconstructionapprovalprocessseriouslyaffectstheadministrativeefficiency.Fromtheperspectiveofapprovalmanagerandapplicant,thisarticleanalyzedthecauseofslowadministrativeprogressinearlystageofcivilairportconstruction,andputsforwardsomecorrespondingsuggestionsfortheimprovementofadministrativeefficiency.
关键词:民用机场;建设前期;审批效率;建议
Keywords:CivilAirport;EarlierStage;AdministrativeEfficiency;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562文献标识码:A
1机场建设前期审批流程情况分析
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分为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使用四个阶段。在民用机场建设报批实际中,项目单位向政府审批部门报批的事项大多在前期工作阶段,且报批的难点也集中于此。本文将前期报批流程分为立项阶段、规划报建阶段和用地审批阶段三大块,以民用机场改扩建项目为例,如图1所示。
1.3用地审批阶段用地审批阶段是从立项阶段土地预审开始,到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工程规划申领前的用地批准书取得为止。由于机场建设用地性质一般是划拨类用地,用地审批阶段审批事项主要有土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划拨审批、供地方案审批、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规定各自的审批时限大致为1至2个月。除了与前述两个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先后关系外,用地审批各项事项之间也有先后串联的关系。用地审批是一个耗时相对较长、工作较难开展的阶段。
2前期审批进展缓慢原因分析
2.1行政审批方面的原因
2.1.1服务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信息告知不到位、审批质量不高。
审批质量不高。审批部门更多从部门自身利益考虑,表现为更多的对部门及上级主管负责,较少顾及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部门之间的目标互相冲突,甚至为达到目的不惜违背审批事项设立的初衷。
2.1.2审批事项多且关联性强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涉及批文多,同时审批事项相互间关联性强。有些审批事项办理前必须完成若干个二级前置事项,正如传统的流水作业,只有在一个工作线上按顺序完成规定的几个工序后,产品才能流入下一个工作线。另外,有些审批事项的流程和内容设置不够合理。如一个需要防雷审查的项目,从设计方案审查到施工图审查,都会涉及防雷审查的事项,但防雷要求在设计规范有明确,按常理应由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管和检查即可。
2.1.3涉及部门多且并联审批效果不明显一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涉及规划等十几个政府部门和若干个关联单位,由于审批方式是逐级审批、层层把关,容易出现找不准审批部门,或者不知是由市级还是区级部门审批的情况。另外,由于各部门协同不足,多部门需要重复提交材料和多次征询等问题较普遍。对此,目前已有不少地方政府为此还专门成立行政服务中心,将各部门、各审批事项集中在一个平台上,但实际效果不明显。
2.2项目单位方面的原因
2.2.1材料准备不充分,报批质量不高项目单位报批人员对审批要求理解不够充分,往往不能将耗时多的审批事项提前准备,且报批材料来回补充修改,无法做到一次到位。
2.2.3协调机制弱尤其是大中型民用机场建设,往往工程构成复杂,涉及多家驻场单位。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方都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较少考虑项目顺利推进的长远利益和合作共赢的可能性,造成横向协调困难,项目推进缓慢。
3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效率的建议
最后,分权于社会,推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对设计图纸、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专业评估等技术审查工作,交由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完成,并引入“责任终身制”等追责机制,规范机构服务的输出时限和成果质量,以适应行政审批需要。
3.3借力信息技术促进部门协同通过各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与整合,解决目前大多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只起收件作用的问题,是提高审批效率的途径之一。行政审批效率的提升需要信息技术,在审批流程标准化建立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及现有政务网络资源,构建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办事大厅相结合的行政服务体系,重点对行政审批各环节的基本要素和相应材料,逐步实现信息化,相应流程在网上运行,并通过部门间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实现在网上及时了解项目审批情况,避免重复审批。同时,项目单位减少了部门间来回交材料的麻烦,一旦审批环节结束随即申请下一环节的审批,提高了环节间的衔接程度。
3.4强化绩效考核和横向协调机制报批申请人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也是提高审批效率的关键。比如,将报批情况纳入单位人员的绩效考核,通过细化各报批环节的工作任务、考核指标等,按人按月通报报批工作情况,年度汇总整理作为优秀等级评定的依据。
另外,民用机场建设投资主体协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牵头协调方与投资主体之间是平行关系,而非支配关系,导致协调工作难以开展。为此,通过建立有效的横向协调平台,明确投资主体工作内容和义务,减少界面切分不清所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减少横向协调的工作量。除此,为了从根本上扭转投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以引入中立的专业咨询机构,专门负责工程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工作,也是加强横向协调的措施之一。
参考文献:
[1]朱新力.程序理性视角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J].中国行政管理,2013,05:31-34.
[2]吕巍.从一张“万里图”到一份“汇总清单”[N].人民政协报,2014-06-03(001).
[3]万静.容缺受理:青岛行政审批改革进入快车道[N].法制日报,2014-06-09(006).
这次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会议是经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安排部署我市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刚才,陈军同志宣读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做好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责任感
近几年以来,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我市已经开展了五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先后减放了一些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对于推动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减放权限的数量和工作深度、广度还不够,特别是向两区、开发区和辽河垦区放权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今年5月15日,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严肃要求“市直部门要放权,不仅要放,而且要大放,只有这样,才是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根本问题”。对此,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
(二)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界定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管理权限,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创新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行政审批权限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权力,行政审批权限的行使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方便快捷等等,不仅影响具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行政机关乃至政府的整体形象。因此,进一步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坚决取消那些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妨碍市场开放竞争的审批权限,下放一些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权限,必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也必然会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三)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及部门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当前,在行政管理领域,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办管不分、监管不力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行政审批领域,由于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复杂、审批时限过长,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极容易发生。依法减少特别是下放一些行政审批权限,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规范和后续监管措施,能有效遏制行政审批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求真务实,确保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在减放范围、减放对象、减放方式上与以往都有所不同,各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遍开展、整体推进的基础上,一定要牢牢把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减放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围绕“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全民行动”战略,重点减放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的项目建设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权限。特别是在向两区、开发区及垦区放权上,要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敢作敢为,善于打破传统思想观念和旧的体制机制的束缚,将那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两区和开发区、垦区能够承接的行政审批权限,不讲条件、不讲代价、毫不保留地下放给两区和开发区、垦区,以切实增强两区和开发区、垦区的自,发挥开发区体制新、功能活的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推动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这次减放行政审批权限,是对各部门推动和服务发展能力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各部门领导同志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的一次考验,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打一场减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攻坚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负总责,在部门内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减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
(二)狠抓落实,提高执行力。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振兴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基层和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要求出发,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结合部门实际,在工作人员、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方面狠抓落实,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不允许的,务必做到该减的减、该放的放、该停的停、该备案的备案、该转变方式的转变方式,必须保留的要有足够的依据。坚决防止和杜绝搂权不放、明放暗不放或者打折放权现象的发生。如果哪个部门不能按要求减放行政审批权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