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
2.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经营性单位。
(二)补贴标准
1.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2.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名册审核表》、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
(五)办理地点及途径
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就业服务股
0771-7229887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经营性企业。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智慧人社”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直接读取系统数据,无须提供材料。
免申即办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经横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线上办理:无
线下办理提供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劳动合同
3.营业执照
4.开户许可证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①残疾人员;②“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⑤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⑥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申请条件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或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的2/3,实际缴费不包含滞纳金和利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超过100%档次缴费的,实际缴费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的档次对应的缴费金额为准,乘以补贴比例计算补贴标准。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报材料
线下办理材料:
1.《南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社区工作人员提供表格填写);
2.身份证原件;
3.本人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线上办理材料:无
(六)办理地点及途径
线下办理: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横州镇辖区内的社区
横州镇:7206036
那阳镇:7268329
百合镇:7411501
马山镇:7462397
马岭镇:7420569
云表镇:7435091
镇龙乡:7132421
校椅镇:7112322
石塘镇:7188995
六景镇:7371774
陶圩镇:7161259
莲塘镇:7241997
平马镇:7312962
峦城镇:7379152
平朗镇:7342660
新福镇:7322880
南乡镇:7021862
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离校2年内指从毕业证发证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两年内)。
1.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2.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享受期间中断的,离校2年内再次实现灵活就业,可继续申请享受剩余月数。
线下办理材料:1.高校毕业生(打包办)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4.《毕业证》原件。
六、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按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最长不超过1年。
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承诺表;
2.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3.中小微企业认证;
4.营业执照;
5开户许可证;
6.劳动合同;
7.毕业证;
8.身份证。
线上办理: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线下办理: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就业服务股
(六)咨询方式
3.咨询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西城路002号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就业服务股
七、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2000元/人。
一次性
在办理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时,查询到毕业生没有领取过带动就业补贴的,自动核算带动就业补贴,不需要企业重复提交材料。
八、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南宁市辖区内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对招用脱贫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1.《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
2.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3.营业执照;
4.开户许可证;
5.劳动合同。
九、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招用脱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000元/人
每人每年一次
在办理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时,自动核算带动就业补贴,不需要企业重复提交材料。
十、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1000元/人
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可申请一次补贴。每人次每年可申请一次。
1.《横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3.代理招工服务协议书或合同(原件,核验后退回);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审核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经纪人申请表》(原件,核验后退回);
5.失业登记记录(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横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6.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企业所在地在横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十一、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社保机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满1年的企业
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保补贴,不包含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部分。
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智慧人社”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直接读取系统数据,无须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十二、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的驻横州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1.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3.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成员;
4.来自脱贫家庭。指申请人家庭为脱贫户或退出户;
5.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本阶段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就读前或本阶段求学期间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每人只能申领一次。
毕业生按补贴申报类型,向所在毕业院校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身患残疾:
1.高校、中职(含技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
3.家庭成员持有的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
来自脱贫家庭:
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
属于特困人员(孤儿):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或孤儿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
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后将以下材料报送横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高校、中职(含技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函。
2.高校、中职(含技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3.高校、中职(含技校)毕业生递交的申请材料。
十三、创业扶持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与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扶持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请条件
1.首次在南宁市行政范围内创办的小微企业,工商注册地为横州市;
2.所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1.《南宁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盖公章)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4.银行卡(优先信用社或邮储)复印件1份;
5.体现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材料,如纳税单据、工资发放流水、进销货单据等1份(企业已缴纳社保的,此项无需提交)。
(五)申请流程
办事大厅→就业创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直接上传申请材料
2.线下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股现场办理。
3.咨询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西城路002号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创业服务股
十四、创业扶持补贴——返乡入乡创业扶持补贴
2020年4月1日后,在乡镇以下(含乡镇级)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半年(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1.该创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创业人员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2.该补贴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名下有多家经营实体的,只能选取一家申请;
3.同一家经营主体,只能申请享受补贴一次。
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横州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份;
3.身份类型证明材料1份(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返乡农民工提供户口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脱贫劳动力提供户籍地政府或乡村振兴局出具的脱贫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港澳台创业人员提供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其他人员提供户口本);
4.银行卡(优先邮储或信用社)1份;
5.申请补贴当月前发放3人半年以上工资银行流水支付凭据(缴纳社会保险补贴3人及以上的,此项材料免提交)。
以上材料收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办理地点及途径
以上补贴由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申请,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实地核验初审后,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并按财政支付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十五、创业扶持补贴——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
(一)农民工创业奖补
1.补贴对象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横州市辖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之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2.补贴标准
每创办一个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奖补,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每个再给予奖补20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奖补。
3.申报材料
(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1份;
(4)近6个月经营记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1份;
(5)申请人银行卡、存折(信用社、邮政)1份;
(7)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提交迁出地易地扶贫搬迁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对象身份证明1份;属于农民工技能大赛参赛获证选手的,需提交通过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1份;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需提供帮扶手册复印件1份。
(二)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横州市辖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之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市场主体吸纳就业3-9人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19人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含),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市场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3万元,且只能申请一次。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政发〔2017〕48号规定申请了补贴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申请表》1份;
(2)吸纳就业的劳动者花名册、身份证各1份;
(3)市场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4)市场主体为吸纳就业劳动者通过银行发放6个月工资凭证1份;
(5)申请人银行卡、存折(信用社、邮政)1份。
(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在横州市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2)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是指吸纳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
(3)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申请材料
(1)《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机构证明复印件1份;
(3)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4)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通过农民工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及途径
以上补贴由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申请,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实地核验初审后,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并按财政支付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十六、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
1.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查询,下同)的“五类人员”(不包含职业院校在校生)。
“五类人员”是指
(1)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2)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肆)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薄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以上“五类人员”需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二)培训补贴标准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500元/人;《特种作业操作证》1300元/人(属于焊工的,1500元/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类的,900元/人,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的,1300元/人。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三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申请材料
1.《横县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
4.银行卡复印件(优先广西信用社邮储、中行、农行);
5.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6.证书复印件或证书系统查询截图。
(四)办理流程
2.“五类人员”在取得证书后,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并按财政支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补贴并告知理由。
十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鉴定补贴对象及条件
1.2019年12月20日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当次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个人或企业。
2.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补贴对象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二)鉴定补贴标准
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并按财政支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补贴并告知理由。
十八、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1.2019年12月20日起,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2.2019年12月20日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申请,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并按财政支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补贴并告知理由。
咨询地址:横县横州镇西城路002号横县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创业服务股
十九、就业帮扶车间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厂房式帮扶扶贫车间: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村合作社,下同)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吸纳5名以上(含)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
2.居家式帮扶扶贫车间:经营主体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以上(含)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经营主体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认定材料
1.《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1份;
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花名册》1份;
3.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厂房内外景照片2张;
7.与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地点及途径
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市乡村振兴局确认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经评审合格的,由横州市人社局负责认定,并联合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授予“横州市就业帮扶车间”牌匾。
二十、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
1.由横州市人社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或就业扶贫车间。
2.与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
3.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
4.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
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为同一人的,同一种类型的就业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1份;
2.《吸纳建档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1份;
3.就业帮扶车间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1份。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4.通过银行发放的近6个月劳动报酬凭证1份;
就业帮扶车间向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并将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花名册送横州市乡村振兴局进行确认、横州市人社局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横州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帮扶车间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并告知理由。
(六)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二十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横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
(3)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5)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入孵创业实体在场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位。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落实、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基地管理团队架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入孵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7)制定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
由区内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
5.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创业服务活动计划等材料。
(三)申请流程
线上申请: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办事大厅(单位办事)申请(rsj.nanning.gov.cn);
线下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股现场办理。
市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现场核验并出具评审意见、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横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四)咨询方式
二十二、孵化基地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办理材料(一式一份)
1.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1)《横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申请表》;
(2)《横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满1年企业一览表》;
(3)运营满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证明材料:①入驻协议,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③年内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
2.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1)《横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
(2)《横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创业团队一览表》;
(3)孵化满3个月以上并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①入驻协议及创业计划书,②营业执照,③体现正常经营3个月的证明材料,如纳税单据、工资发放流水、进销货单据等。
3.申请流程
经人社部门审核、实地核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并告知理由。
4.咨询方式
(3)咨询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西城路002号横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创业服务股
二十三、孵化企业补贴
经批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
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办理材料(一式一份)
1.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需提交材料:
①《横州市孵化企业场地水电补贴申请表》;
②基地开具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场地租金、物业费用的发票。
2.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①《横州市孵化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②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单位专用)、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单位专用)。
3.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①《横州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②《孵化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名册》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③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单位专用)、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单位专用)。
二十四、创业担保贷款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即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还清贷款)。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1.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利率和贴息方式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LPR+150BP。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给予贴息
(四)还款方式
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金、按月/季还本金,或由经办银行根据内部制度和借款人根据经营周期情况合理确定其他还本方式。
(五)贷款反担保
贷款申请需要提供1名担保人作为反担保。反担保人范围为: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2.垂直机关工作人员;
3.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4.列入县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
线上申请: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线下申请:户籍或创业所在地的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七)办理材料
1.《横州市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人员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本),1份;
3.贷款申请人信用报告,1份(借款人已婚,还须提供配偶信用报告;贷款人未婚,还须提供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信用报告)。
4.十类人员对应的身份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提供)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应持有人社部门认定核发的《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提供)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复员、转业、退役证件;
(7)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本及以下转移就业经历凭证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据或个人转移就业承诺书等;
(8)网络商户需提供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截图;暂未工商注册的网络商户,还需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免提供)
(9)脱贫人口(免提供)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具备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
5.其他证件材料:
6.反担保人材料:①反担保人身份证;②反担保人收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