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老人农业”及其社会功能老人会生产资料

文/孙明扬(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外流动,老人在村从事农业生产已成为当前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相较于传统农业社会,当代老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已发生了一定变化:中国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2.43岁[1],在80岁时完全失能率仅为15.5%[2],这意味着农村人口在老年阶段仍拥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农业生产已高度机械化,尤其在平原产粮区,大型机械对劳动力的替代使得农业活动对劳动力的体力要求极低[3]。因此,老年农民仍能成为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主体,其农业经营模式既异于精耕细作的传统小农,也异于因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合作农业模式(以日、韩等国为代表),而表现为老人基于生命周期和劳动力水平不断调整作物结构、种植规模和方式的策略性生产行为。通过灵活的生产方式,农村老人维持了一定水平的农业收益和经济生命力。由此,“老人农业”衍生出了丰富的社会功能,也保证了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形态。因而,“老人农业”是当前中国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中国农地制度和农业现代化演进走向的重大问题。

学界对“老人农业”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经济学领域,即将老人种田当做一种农业生产现象,对其作出效率判断,并以此反思中国农业的发展困局。既有研究认为,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业劳动力投入和农业产出均产生显著负作用[4]。老年农民在农业生产效率、技术应用、经营收入、生产结构等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劣势[5],老人种田甚至可能会改变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出现粗放经营、撂荒等现象[6]。受劳动力素质和外部支持的影响,结构单一的“老人农业”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科技和农业持续发展的要求[7]。小规模、自给性的农户经营体制也与现代农业规模化、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取向相背离[8]。农业经营主体的青壮年缺位,也有可能引发农业后继者危机[9],加大农村高素质劳动力的整体开发难度[10]。总体上看,此种研究进路以“农业现代化”为评价取向,带有较强的低生产效率预设,隐含了农经学者对小农家户经营体制和中国农业未来发展主体的深切忧思。同时,“老人农业”作为农村社会内生自发的生产选择,其发生的具体机制和社会基础被忽视,进而割裂了农业生产方式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紧密联系。

二、“老人农业”的经营形态与意涵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农村老人群体的“理想化”分类主要基于个案经验的归纳,这种质性判断虽然不能完全适配于全国其他地区,但其呈现出的“老人农业”的内涵、发生机制和社会功能仍具有普遍性的参考意义。总体上看,康村老人会依据劳动能力的变化和老年生命周期的继替不断调整劳动力安排、种植内容和种植规模,以此产生了“老人农业”的差异化经营方式。在此过程中,“老人农业”不是对既有种植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充满生存智慧的策略性生产行为。

(一)低龄老人的高效经营

依据当地劳动力市场行情,工业生产的年龄极限为55岁左右,被劳动力市场排斥的农民群体则会重回农业生产。其中55~65岁的低龄老人虽不具有工业劳动优势,但仍拥有充足的农业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务农经验,能够承担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他们仍需扶持子代小家庭,参与村庄人情往来,经济负担相对较重。因此,在农业生产中,低龄老人既种植经济作物如大蒜、洋葱等,也种植传统粮食作物,并以此产生较优的经济效用。

经济作物的收益较高,其作用是产生相对量的货币收入。在种植过程中,经济作物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并配合市场规律及时完成生产和出售。这一特点使得农民必须在特定农业季节内保持高强度的体力劳动2。因而,低龄老人在经济作物的种植安排上,往往以自身劳动能力的边界确定种植规模,并根据市场行情动态地调整种植面积。传统粮食作物的收益相对较低,但受国家粮食购销体制的影响,价格较为稳定,基本不存在市场对接问题。在平原地区,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可以获得便利的机械服务,在旋耕、播种、收割等生产环节也基本不再需要人工参与。通过种植传统粮食作物,老年农民能够获得农业生产的基本收益,保证土地种植的稳定性,也能够实现对家庭承包地的全部利用,尤其是受家庭劳动力限制而无法转换为经济作物的剩余土地。

案例1:后张村的LJM,61岁,家中现有7亩土地,主要由夫妻二人耕种。其中3.5亩种植经济作物(3亩种大蒜和0.5亩种洋葱),另外3.5亩种植小麦,秋季全部种植玉米。经济作物与小麦的农业纯收入为1.5万元/年,玉米纯收入为6千元/年,正常年份农业纯收入能达到2万元。“传统作物基本能够保住农业投入的成本,经济作物能卖得上价,手里宽裕一些,孙辈上学零花都能供应上,做爷爷的这点钱不给不行”。

案例2:油坊村的LYF,58岁,家有11亩承包地。在耕种安排上,大蒜种植面积为3亩,其余土地种植传统粮食作物,由夫妻二人耕种。去年大蒜行情差,则对种植面积稍作调整。正常年份3亩大蒜和粮食作物的收益均能达到1万元,年农业纯收入2.5万左右,主要用于日常买菜开支,人情礼节、年节派发红包,孙辈零花,基本无结余。

在经济作物和传统粮食作物的双重种植下,低龄老人的承包地收入基本与打零工或从事轻体力劳动的收入相当,且货币收入占主要部分。货币收入能够保证老人独立的人情交往开支,也能为子代家庭在买房、做生意、孙辈读书等重大事项上提供一定的支持,帮助子代家庭实现稳定和发展。

(二)中龄老人的稳定经营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农业劳动能力不断下降,尤其表现为经济作物种植能力的下降。65~75岁的中龄老人一般已不具备高强度农业作业的可能,也难以胜任某些重要的农业生产任务。同时,他们与趋于稳定的子代家庭相对分离,开始进入老年夫妻单独生活的阶段。因而中龄老人会不断调整种植方式,以保持稳定独立的农业经营收入。

在种植内容上,一方面,中龄老人会调整经济作物的种植结构,在能力范围内限缩经济作物的面积或减少作物种类,不再种植对劳动力要求较高的经济作物。如康村65岁以后的老人几乎就不再种植洋葱,主要因为洋葱亩产高达1万斤,老人的体力已无法承担收割、搬运洋葱的生产环节。另一方面,中龄老人会扩大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70岁后,老人的农业劳动力水平较弱,他们会将原本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改种为粮食作物;在缺乏家庭劳动力的情况下,则会全部调整为粮食作物,以实现对家庭承包地的有效利用。部分身体条件较差的老人甚至会直接减少承包地持有量,将耕种条件较差的土地交由子女或同组亲邻耕种,或者省去运输、晾晒等环节,待机械收割完成后直接在田间地头将粮食卖给收购商。

案例3:王庄村的WQX,74岁,妻子去世,家中耕种3亩土地,其中2.2亩种植粮食作物,0.8亩大蒜由儿子帮种。70岁以前种植洋葱和大蒜,最近4年不种洋葱,大蒜面积也由2亩缩减至0.8亩。每年经济作物收入为2000元左右,留作养老钱。现在觉得体力不支,明年打算全部改种小麦和玉米。

案例4:康庄村的KJ,70岁,患高血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老伴进城带孙子,家中无青年劳动力。KJ现有承包地6.8亩,但分散为11个地块,且地块面积较小,多为2~3分的小田,无法使用机械收割。为方便耕种,KJ将小田送给邻居耕种,仅保留4亩较为连片的大田种植小麦和玉米,全部采用大机械耕种收割,农业收入为5000元/年。

案例5:康庄村的ZQY,70岁,家有承包地3亩,其中自己耕种2亩粮食作物,其余1亩种大蒜,耕种和收割由大儿子负责,两人仅进行日常田间管理,农业收入归老人。

案例6:王庄村的WNJ,68岁,家有承包地7亩,其中种植大蒜3亩、粮食作物4亩。两个孩子大学毕业后定居外地,老伴进城带孙子。大蒜全部请工收割,去年收蒜雇工就花了3000元,每亩收益比其他农户少一半。

虽然中龄老人的农业劳动力优势已逐渐丧失,但他们通过及时调整生产策略,仍能够维持一定水平的农业收益。经济作物种类和面积的限缩、传统粮食作物的扩种以及劳动力补充机制保证了中龄老人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性地位。但受农业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老人的农业收入尤其是货币收入也会相应减少,无法再为子代家庭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

(三)高龄老人的以转代耕

当老人进入高龄时期,其身体机能迅速老化,基本丧失了农业劳动能力,仅能完成自我照料。一般75岁以后,大部分老人则无法独立从事生产性活动,因而会放弃农业生产,退出对承包地的直接经营。高龄老人一般将承包地转让给子代耕种,由子代为其提供口粮,或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营主体,获得一定量的货币收入,以满足自己的日常开支。高龄老人以转代耕,放弃对现有承包地的耕种,将土地转移给家庭或村庄内部的优势农业劳动力,实质是自主理性调配土地资源的经营性行为。

案例7:后张村的LNN,76岁,早年丧夫,两个儿子在外务工。家中9亩承包地已流转给本组的大户种植大蒜,土地租金为300元/亩,基本能满足老人一年的口粮。

案例8:康庄村的KCY,75岁,家有承包地5亩。68岁以前种植大蒜,68岁起改为种植玉米小麦。3年前,其腰部做手术后将承包地全部交给女儿耕种,女儿为其提供口粮。家有60平方米的菜园地,并养殖了10只鸡。夫妻二人每月可领取270元的农民养老金,用于水电等生活琐碎开支。

从具体的家庭生产实践上看,高龄老人虽然将大田转让给子代或其他经营主体,但其并非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他们仍会从事对土地质量和劳动力水平要求较低的庭院经济。一般情况下,高龄老人会充分利用家庭中次级土地资源(如菜园地、自留地等)或院落生活空间,从事蔬菜种植、家禽养殖等。庭院经济不具有市场取向,其目的是满足日常饮食所需、节省生活开支。只有多余的产品才会被投入市场以换取少量的货币收入。以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为例,院内种植少量的茄子、豆角等,养殖几只鸡,基本能够满足夫妻二人一年的蔬菜和肉蛋需求。因而,高龄老人通过转让土地和发展庭院经济,仍能获得一定量的收入和口粮。

总体来看,“老人农业”是以养老为目标导向,能够适应老年农民群体漫长衰老周期的家庭生产行为:第一,“老人农业”以养老为目标。农村老人将无法投入市场的劳动力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以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方式获取稳定的货币收入和农副产品,满足养老生活所需,实现自主养老。第二,“老人农业”以家庭为取向而非以市场为取向。在经营规模上,老人的农业经营依然保留了小农经济的特征,他们仅种植家庭承包地,维持相应时期的家庭生活水平,并不向外扩展规模,也不追求规模化的农业效益。第三,“老人农业”围绕着劳动力水平而调整种植结构和方式。其既依靠经济作物、传统粮食作物、菜园地作物种植和庭院养殖等经营内容的灵活组合,实现自身劳动力的充分释放,又高度依赖农业机械和生产资料的高密度投入来解绑家庭内部的其他劳动力,保证相对较优的家庭整体收益。

三、“老人农业”生成的内在逻辑

农业生产方式虽然是农户家庭内部的经济决策,但其一直伴随着社会系统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到其他社会规则的整合。作为内生自发于乡村社会的“老人农业”,其不仅是农村土地使用的具体实践,也是农民家户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形态。因而,“老人农业”必须遵从家庭资源配置的安排,也需与农村土地制度和生产体系相适应,并不断被这些结构性因素重整与再造,最终调适为能够深度适应社会生产体系的结构性力量。

(一)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制度保障

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已不再是政治制度设置的结果,而是因市场运行而产生的社会性分化[16]。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稳定存在,且难以直接被行政力量调整和消化。因而有学者认为应当改变现有的农地制度,允许农地私有化[17]或“带地入城”[18],以增加农民进城立身的资本,改变农民无财傍身的困境。从现实层面看,虽然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生产系统,但农民城镇化进程却呈现出渐进式的特征:农民在进城和回乡间不断穿梭摆荡,形成了以家庭代际分工为基础的接力进城模式,并在稳定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实现有序转移[19]。在渐进式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大量农村老人因市场的“排斥”将会长久地存留在农村社会中;另一方面,农民家庭也需要一部分成员留守农村,为“动荡”的进城征程提供回流和缓冲地带。中国的农地制度设置恰恰能塑造出稳定的家庭农业生产形态,为他们的乡村回流提供长久的保障。

在“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农地产权配置中,农民能够自主探索多样的农业经营方式和内容。正是依靠家庭承包地,老年农民才能在城镇化过程中依然维持基本的农业生产,自主调整农业经营方式并获得独立的经济收益。以此,老年农民把握住了生产的主体性,避免了被市场主导的社会生产体系排斥和被家庭生产抛弃的悲惨结局。也正是在家庭承包地的基础上,“老人务农+青年务工”的农村经济模式才得以实现。农民家庭也能够在城乡社会双向汲取资源,实现代际间的接力进城。进而,农村社会能够实现有序稳定的分化,保证农民群体在“进城—回乡”过程中的自由穿梭。

(二)农民家庭资源配置的效率需求

“老人农业”也是农民家庭在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中的合理选择。农民家庭在不断适应城市生产体系的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家庭发展为核心目标,通过将老年人与土地资源结合的方式探索出低成本且具有效率的家庭农业生产路径。

从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合作来看,“老人农业”是农民家庭提升家庭福利、完成家庭发展的理性选择。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家庭生产不仅要追求经济收入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实现家庭福利的最大化。务工收入虽然比农业收入高,但并不足以支撑农民家庭将生活的重心全部转入城市。他们仅能在城市中完成生产性行为,而诸如婚姻缔结、子代抚育、父辈养老等重要的再生产行为仍然是在村庄场域内实现。因而,农民家庭十分需要“老人农业”这一重要的经济模块填补城市务工收入所无法实现的家庭福利空缺。农村中青年农民以农业弃权的方式将家庭内部的土地让渡给父辈,由老年农民留村集中耕种,产生的农业收入足够老人在村内完成稳定的家庭赡养。并且,农村家庭高度依赖老人隔代教养孙辈,“老人农业”也是在村抚育下一代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农业生产和照顾孙辈的重任会降低老人的社会福利水平[21],也不利于留守儿童的教育[22],但正是依托“老人农业”,青年农民才能获得稳定的家庭基础。农民家庭也能够激活全部生产要素,低成本地实现父辈赡养和子女抚养的双重家庭任务。

(三)农民对现今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结果

总体上看,在现今的农业生产中,年龄和劳动力水平已不再是生产障碍。青年农民的工农两栖与相对便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较好地弥合了老年农民的劳动力劣势。在市场对接方面,政府保护下的粮食作物种植并不存在市场议价问题,农产品收购商也普遍向村镇层级的初级市场下沉。在遵循本地农业种植传统的情况下,老年农民基本不需要考虑市场问题。因而,“老人农业”能较好地嵌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四、“老人农业”产生的社会功能

“老人农业”是农民家庭生产的核心内容,这一生产方式不仅能产生农业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延伸出丰富的社会功能。“老人农业”最终与老人群体的经济性、养老性、社会性、价值性需求相契合,因而,也是理解当前农民个体世界、家庭生活和村庄社会交往的一个关键概念。

(一)保障农村老人的家庭生活水平

在老人以土地为业的过程中,其将灵活调整的经营策略与土地的不同功能属性相结合,进而最大化地实现了土地对农村老人家庭生活水平的保障作用(表1)。在初老阶段,老人迫切希望通过土地消化自身“过剩”的农业生产能力,因而十分强调土地的生产效率属性。老人耕种经济作物,以转换为高农业收益,部分老人甚至会利用农业闲暇在周边从事农业雇工、建筑零工等工作。上述方式能够提高老人的劳动力利用率,并产生可观的货币收入,以此保证相对较高的家庭生活水平,维持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在中龄老人阶段,受劳动能力减弱的影响,种植“力所能及”的传统粮食作物是老人将农业效益最大化地保留在家庭内部,并维持稳定农业收入的重要方式。老人对土地生产效率的追求已不再可能,转而依赖土地的稳定就业功能实现独立生活。在高龄阶段,老人已不具备在土地上释放农业劳动能力的条件,转而直接依靠土地的资本特性。他们通过代际交换或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兜底性收益,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利用无法兑换的庭院或边角土地产出作为生活补充。

表1“老人农业”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方式

(三)支持农村老人的公共生活参与

对于农村老人而言,衰老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村庄社会中体面生活,他们仍需适度参与村庄公共生活,承担治理责任和交往任务,完成社会生活的融入和退场。尤其是在当前中青年群体大量外流的农村社会,老人群体在村庄公共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村庄社会性事务方面,老年农民也是主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年轻人普遍外出打工的情况下,村庄公共生活的主体内容基本围绕着农村老人间的人情互惠和社会交往展开。作为村庄社会中的“人”,老年农民必须遵守村庄交往的秩序。在康村,子代能够撑起门户之前,老人仍是一家之主,需要组织和参与家族、姻亲、村民小组内部的红白事。因而,在初老时期,老人必须依靠农业高效生产的收入维持广泛参与人情互惠关系的能力,代表整个家庭完成情感性表达和交往性任务。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子代家庭的生活渐趋稳定,老人才可以逐渐退出人情交往,将公共生活的参与权交给具有独立处事能力的子代,仅保留同自身亲属圈的往来关系。因此,老人只有按照社会交往秩序,在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完成相应的人情参与,保证关系的延续,才能维持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村庄评价。

可以看到,正是依托在村经营的“老人农业”,农村老人才能成为当前中西部农村中重要的结构性治理力量。也正是在农业经营收入的保证下,老人可以按照亲疏秩序积极参与村庄社会交往,并作为独立主体获取社会性价值,圆满地实现村庄公共生活的体面退场。

(四)满足农村老人的本体性价值需求

从这个角度说,农业恰恰为“城市回流”的农村老人提供了生产人生意义的场域。正是在农业劳动的过程中,老年农民才会感受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能够创造出经济、家庭、社会价值,为子代家庭和自我生活提供一定的农业产品或货币。也正是依靠农业劳动,老人能够独立居住,自主满足生活所需,而不再是依靠子女供养却不产生任何劳动价值的纯消费者。因而,农业满足了农村老人通过劳动获取生命意义的本体性价值需求,对于维护老人价值感、尊严感有着重大作用。

五、“老人农业”的政策启示

“老人农业”的发生机制和社会功能表明,现阶段农村老人仍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能力,能够依托灵活的生产模式维持一定的农业生产效率,并立体化地满足自身的社会需求。因而,对“老人农业”的深度刻画有助于重新认识农地的保障性功能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一)农业生产是农地保障功能实现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中国的农地制度设置中,土地不仅要保证粮食安全,更要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因而,“老人农业”的具体实践对深化讨论中国农地保障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中国农地保障功能指向的主体和内容已经相对明确。多年来,学界一直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主要指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背景下,承包地发挥了失业和养老保障的重要功能[25]。但这一共识并未明确指出保障的主体和具体内涵。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人地关系紧张的程度已日趋缓和。因而,现今农地保障功能指向的主体已逐渐转向农村老人,内容则涵盖了经济功能、就业功能、养老资源兑换等丰富的面向。在农地保障功能变化的过程中,农业经营收入成为农村老人的经济支柱,构成了农村养老资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农地资源也在农民家庭内部实现了自我循环。土地资源始终集中于家庭中的老人群体,在老人完成自养后,则流动至已经面临衰老的子代,发挥新一轮的养老保障功能。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仍是中国农地保障功能实现的重要基础。中国农村人口体量巨大,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不能仅依靠土地征收产生的级差地租、失地保险等特殊方式,更需要农民主体不断发挥农业生产自主性。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民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体力或生产资料,但他们也能够依据自身劳动力水平、家庭情况、经济需求等因素自主调整经营方式,最大化地利用农业获取稳定的生活保障。并且,这一方式不受土地空间位置的限制,是真正能够回应农民保障需求的普适性方式。

因而,中国农地制度在具体安排上,必须以农民主体和农民问题为核心,强调其福利制度[26]的性质,为农民尤其是已从城市退回农村的老年农民提供稳定的退路。具体做法是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能够成为农民家庭内部自主安排和调配的重要生产资料。同时适当放开土地调整,允许农民在村集体的组织协调下调整、互换承包地,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保证土地的集中连片,进而方便农村老人的农业耕种和机械使用。

(二)农业现代化仍要关心小农户福祉

“老人农业”的重大意义也提醒我们需要客观检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取向。目前,学界和政府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解存在两个倾向:一是造富导向[27],认为农业现代化就是引入城市资本进入乡村流转土地,或是引导村庄能人自主创业,以此发展绿色农业、高效农业、休闲农业、观光旅游、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并创造出大量雇佣农民和经济作物种植者,实现乡村整体振兴和农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二是农业治理便利化导向[28],鼓励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鼓励土地规模经营,打造地方农业政绩典型,并减少地方政府的农业治理成本。上述两种倾向皆以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为基础,这就容易引发小农户的“被动离农”。以老年农民为主的小农生产者被挤出农业生产体系后,无法依托灵活的农业生产实现和维持稳定的经济收入,就可能陷入“无地可种,无老可养”的困境。更严重的是,在城市体系无法容纳农村老人的情况下,农业场域的缺失使得他们彻底失去了人生价值感的生产空间,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生命的意义,进而产生更为严重的价值危机。

THE END
1.理论研究!如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农户约占98%,经营耕地面积占比70%左右。要注重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带动小农户作用,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抗风险能力,拓展增收空间,促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http://cc.jlnongji.cn/qgdt/2024-11-28/262070.html
2.福建省社:整合赋能加快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耕地总量少,细碎化程度高,户均承包地仅2.6亩,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1/3,全省约有88%耕地由小农户生产经营。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生产仍是主要的生产方式,这在福建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无规模、https://www.chinacoop.gov.cn/news.html?aid=1825565
3.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宜昌众赢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出口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定制药园”的众赢模式得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大力推介,该模式已带动省内13个市(州)、6000多个农户种植中药材5万余亩。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每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写入省委一号文件。省级层面出台农民合作https://www.agri.cn/zx/xxlb/202411/t20241128_8693500.htm
4.2.3亿小农户注意了!发展现代农业,你们与新型经营主体同等重要韩俊指出,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我国现在的农户有2.3亿户,户均经营规模7.8亩,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1亿户,这是个小规模甚至超小规模的经营格局。“人均不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https://sannong.cctv.com/2019/03/01/ARTIUt4AkMMeIdzQ26azsBXs190301.shtml
5.中国农业经营制度:演变历程问题聚焦与变革取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可以说,http://m.casic-expo.com/nd.jsp?id=193&id=193
6.河南省委省政府重磅发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监管。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发展粮食生产。通过发展土地集中型和服务集中型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粮食生产https://www.xytv.cn/internet/24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