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受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3、经营人员的学历复印件或者培训证明;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THE END
1.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决定进一步夯实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增加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系列政策,明确了互联网农药经营者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2.市场监管局关于农资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的探讨要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并完善本辖区农资经营户台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等自律制度。凡不合格市场主体,一律不得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对无证无照从事农资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从事农资经营的https://www.wydbw.com/info/10/239300.html
3.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mjw53pq.html
4.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最新版行业新闻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http://www.cczt.com.cn/content/?321.html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https://www.xunlv.cn/laws/6842
6.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37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