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及薯类作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进入本县辖区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包括种子的研发、繁育等种子生产。
第二章种子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为规范种子经营市场,[找材料到文秘站-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掌握全县主要农作物品种结构及种质资源,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凡在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品种均需事先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种子登记备案。
第六条:种子登记备案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品种审定机关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复印件。
(二)品种介绍资料,包括品种特征特性、适宜地区及产量水平,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三)提供计划经营销售的品种数量及网点分布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县内种子企业、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亦应申报登记备案。
第三章品种试验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凡初次进入或计划进入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进行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
第九条:国审、省审通过的、初次进入本县辖区经销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进行生产性试验(县试验点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2个,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亩),有一年以上生产性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适应性,方可经营推广。
第十条:国审、省审、外省审定通过的、其种植区域不涵盖本行政区域拟进入县辖区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应同时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同一生态区区域试验设2—3个点,试验设重复2—3次,每个处理面积不少于0.02亩;生产试验不少于2个点,每个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一亩。
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程序:
(一)品种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出试验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以下称乙方)负责试验实施。
(二)甲、乙双方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监证下签订“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协议书”。
(三)甲方按试验性质和要求无偿提供试验种子、品种资料和试验费用;承担因品种本身缺陷(非人为及气候因素)所造成种植户的减收补偿。
(四)乙方严格按农作物田间试验方法主持试验工作。试验结束后如实公正地向甲方呈报试验总结报告,并抄报农业综合执法大了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县内种子、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也要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送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存档备案。
第四章种子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__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农作物种子市场。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或代销)人员需持证上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年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审、省审,审定通过的经在本县辖区试验适宜种植,并办理了品种登记备案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保护县经营权益。
第十六条:经生产试验证明,对不适宜在本县辖区内种植的品种,无论审定与否均不得进入本县经营销售。
第五章违约责任
(一)不如实如期申报经营品种登记备案而擅自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
(二)对应参加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而拒绝参加试验,直接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
(一)隐报、谎报经营品种,对本县生产造成损失的;
(二)对不宜本县辖区种植而强行进入本县经营销售造成生产损失的;
(三)经营经试验不适宜本县辖区种植品种造成生产损失的;
(四)经营未经审定品种造成损失的;
(五)以“示范”种植为名,将未审定种子售给或变相给种子代销户的,无论数量大小,视为擅自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从严查处。
第六章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
【关键词】蔬菜;农药残留;原因;对策
一、2009-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
2009年-2011年对都匀市所辖的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蔬菜销售点蔬菜进行定期、不定期快速抽样检测,检测品种涵盖本市所有蔬菜品种,样品产地有本地产和外县、外省调入,每次蔬菜检测品种随机而定,随机抽查。检测方法采用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抽测结果如下:
2009年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2009年蔬菜检测品种主要是白菜、芹菜、黄瓜、莴笋、辣椒、茄子、结球甘蓝、菠菜、番茄、豇豆、空心菜等20多个品种,全年共抽蔬菜样品数1127个,检测合格率达96.7%。其中不合格产品有芹菜、小白菜、豇豆等三个品种。
2010年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2010年蔬菜检测品种主要是白菜、芹菜、黄瓜、辣椒、茄子、结球甘蓝、菠菜、番茄、无筋豆、豇豆、空心菜、高笋等28个品种,全年蔬菜抽样样品数1259个,检测合格率达97.6%。其中不合格产品有小白菜、生菜、芹菜、豇豆、莴笋等五个品种。
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2011年蔬菜检测品种主要是白菜、芹菜、黄瓜、莴笋、辣椒、茄子、结球甘蓝、菠菜、番茄、无筋豆、棒豆、豇豆、空心菜、高笋等36个品种,全年共抽蔬菜样品数1473个,检测合格率达98.7%。其中不合格产品有小白菜、芹菜、豇豆、西红柿等四个品种。
从三年来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大抵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合格率均在96%以上,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总体达到安全。
二、蔬菜农药残留因素分析
2、农民缺乏农药安全用药意识,防治蔬菜病虫害是唯恐病虫死不了,宁肯多用药,盲目增加用药量和用药次数,有的不管是否发生了病虫害,不管发生轻重,看见别人用药,自己也用药,有的频繁施药,直到采收结束。他们不知道在病虫最佳防治时期用药,往往提前或推后错过防治时期用药,因此按照常规用量难以控制,所以就加大了用药量和用药次数。
4、我国虽早已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但是由于对菜农进行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不够,导致菜农对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
5、由于我们检测技术比较落后,目前使用的检测仪器都是快速检测仪,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只能定性检测,不能定量分析,并且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处罚的依据,所以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三、对策
根据国务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农药管理法规,结合我国农药生产和目前我市农药的使用现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宣传: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农药合理使用规则》、《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进行蔬菜病虫害识别和防治以及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真正做到从源头上解决农药中毒和蔬菜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问题。
2.加强农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目前,农业部门对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比较薄弱,农药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要加大教育力度,并对屡教不改者进行处罚,从而杜绝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
3.加强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市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工作针对我国目前农药残留监测体系不健全,对残留量超标问题管理力度不够的实际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监测体系的规划,尽快建立健全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体系。要以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农药残留监测为重点,积极开展蔬菜市场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增强蔬菜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品牌意识,提高蔬菜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声誉,营造全社会都重视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氛围,促进蔬菜质量和安全性的提高。
4.制定法规,规范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由于对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的蔬菜生产者缺乏必要的惩罚措施,导致放心菜生产经营的效果并不理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管理法规,以法治菜,加大对使用违禁农药、生产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蔬菜的菜农的处罚力度,通过对放心菜生产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和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真正实现无农药残毒的放心菜生产的规范化、优质化和安全化。
作者简介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农业生产资料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和价格失控的现象得到遏制,对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
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含建设兵团、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继续执行中央和地方直供体制,由垦区组织供应。
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公肥、农药、农膜(含棚膜、地膜,下同),凡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未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按照市场经营机制进行,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具体品种、数量由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
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委托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分配政策具体执行。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农资公司、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合同定购、联销、代销或自销给农民;可直供基层供销社;也可实行农民预定、淡旺季差价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农工商相结合的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各级农资经营单侠要利用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更好地为农业服务。
二、国家安排一部分企业承担统配化肥生产任务,由国家和省(区、市)计委按年度分别下达。同时,对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进口备口配件、调剂解决主要原材料所需的少量化肥一并下达。为挖掘企业生产能力,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年度统配计划的基础上,可给织来料加工。其产品可给来料加工单位用于农业生产,亦可以通过农资经营单位经销。生产企业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可销给农资经营单位。
三、要切实安排好中央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所需原材料属中央指令性计划的,由国家计委同地方计委专项安排。其中生产化肥用天然气、油料分别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按计划保证供应;所需燃料、电力指标,由有关部门按产量、消耗定额核报,国家按双保企业下达。其他一般原村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可参照中央统配化肥供应管理办法,由地方各级计委下达计划,并负责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实行产品分配权和义务分级负责。
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由生产企业与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分别按计划签订生产、收购合同。
四、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害急用,中央、地方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中央储备的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商计委、农业、商业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定。所需储备资金,由人民银行商有关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解决,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区、市)的储备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储备办法自行确定。此项储备,中央部分由中国农资公司承担,省(区、市)储备的部分由省(区、市)农资公司承担。具体方案,分别由中央、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商提出,报同经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农资系统储备仓库的配套建设。
五、为了保证流通渠道畅通,农资经营周转金要配套。对生产和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保证。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有关专业银行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包括农垦系统、农技推广部门)所需周转金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地方进口统配化肥、农药、农膜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要切实搞好工商衔接。凡中央和地方的统配化肥、农药、农膜(不含试验、示范和新研制膜),全部由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负责按月生产计划,及时收购、储备、调运,生产企业要按时按量交货,农资公司及时收购。逾期不能收购或交货的,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非统配的产品,由市场调节。为了满足农业需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产销中遇到的问题。
七、中央外汇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和中间体)及农膜、化肥包装、农用水利灌溉管原料,按照择优委托的原则,中央外汇进口的,可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农垦系统自有外汇进口农药的业务,可委托中国农垦进出口总公司;其他部门和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其委托进口单位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国外捐赠的化肥、农药、农膜(料)、等农用物资,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中间体)及农膜、化肥包装、农用水利灌溉管原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不收保证金。农资公司(供销社)、农垦系统、农持推广部门经营或有偿转让化肥、农药、农膜(料)、水利灌溉管(料),免征营业税。
八、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交通、铁道部门要根据各级农资公司(供销社)和农垦系统、农技部门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运输卸运,保证不误农时。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为了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搞活流通,必须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随着粮、棉交易市场的发育和粮、棉价格的逐步放开,国家粮肥挂钩、棉花奖售的专项化肥应当逐步取消,放开价格,化肥的平议差价作为价外补贴,直接付给农民。农药、农膜的价格也应相机放开。当前,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关部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化肥、农药、农膜等价格,协调好农业、工业、商业的利益关系,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出现大的波动,以利稳定粮、棉生产。
十、切实把农资生产、供应、进口工作组织、协调好。农业生产资料是关系到农业稳定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商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资料的宏观管理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做好。中央和地方的总需求、总供给的平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间及各省(区、市)内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分别由国务院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地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做好。
1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1.2《条例》基本条款与罚则条款不呼应,处罚引用条款难
1.3《行政处罚法》中“其他经济组织”概念不明,对个体工商户处罚难
一是经营者将农药与食品混置问题。在市场检查中经常发现农药经营者往往同时经营食品或饲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摆放在一处,有的是仅没有混放却同处一室相邻而置,有的是虽不在一室却二室相通,不同气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处的现象。这些明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现象,虽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为执法人员找不到任何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农药包装容器的处置问题在农村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池塘、沟渠,甚至水井旁,经常看到使用过的农药容器随处乱扔。
如此乱相,给人一种极度的不安全感,让人不寒而栗。毕竟农药大多是有毒的物品,农药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绝对干净,随处拾起一只农药容器总是会闻到刺鼻的气味,给环境安全带来隐患。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更没有处罚的条款。
2对策
2.1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条例》,完善未涉及的内容
《条例》的修改应建立在广泛征求执法者、管理相对人、环保领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见,从加强农药管理对环境保护贡献的角度来看,最好将《条例》上升为“法”。这样可以突破《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罚款数额的限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不负责任将农药与食品或饲料混置的经营者,应处以较大幅度的罚款,以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其责任意识的增强。很多国家农药容器都实行由生产者负责回收的规定,具体要求可由产品经营者负责,对于不按规定回收的可由对其有管辖权的省级农业部门直接处罚生产单位。在法规中须明确违法推荐使用农药的,由管理机关处以高额罚款,对推荐违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应更为严厉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