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

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

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

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

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

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

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

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THE END
1.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受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https://www.shucheng.gov.cn/public/6617911/33705141.html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https://www.xunlv.cn/laws/17040
3.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pdf如农药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这些资质要求能够确保企业具备 合法合规经营农药的能力。 2.经营场所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包 括库房、办公室等。这些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以确保农药储 存和经营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3.农药储存管理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适当的储存管理制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120/8120042017007001.shtm
4.压实政府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6.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修改为:“(二)有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理由:此条修改意见笔者以前曾经提出过,现在觉得仍有必要再提一次。从基层实际看,农药经营者营业场所、仓储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4f46669b-3830-4e6b-aaf8-76e6ab3311a7.html
5.农药管理条例范文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备案。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机构。 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15138.html
6.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A. 5,2,20 B. 5,5,20 C. 5,2,15 D. 5,5,15 https://www.shuashuati.com/ti/f500c45503b94f768150bfca7b119e3ca3.html
7.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邯郸物业邯郸物业服务网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据 “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具体承担各自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规划局 1.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相关规划; 2.负责依据有关规范和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http://www.hdwyfw.com/zhengcefagui/handanshiwuyexiangguanzhengce/2016/0203/55.html
8.食堂管理科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下高校饮食服务工作的需要,为广大师生员工营造安全、卫生、愉悦的用餐环境,饮食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印发给饮食服务中心经营者及各业户,作为中心管理的规范要求,也是https://www.tccu.edu.cn/hqz/2441/list.htm
9.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37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