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子项名称: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事项描述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三)事项属性
服务对象
办理方式
办理流程
零售药店
见面/不见面(可选)
对外公布
(四)办理依据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涉及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号
第三条
2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
《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鄂医保发〔2022)75号
4
(五)事项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之零售药店。
符合《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零售药店。
(六)受理层级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口表示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办理。
(七)办理部门
主办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建议联办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八)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渠道分类
服务渠道
可受理
可反馈
线上办理
政务服务平台
医保公共服务子系统
现场办理
政务服务大厅
医保服务大厅
5
基层服务点
6
第三方**点
7
其他方式
邮寄
8
结果反馈
线上或线下
注:□标识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设立服务受理和反馈渠道。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办理时限
办理类别
日期类型
限时办结
自然日
不超过3个月
(十一)受理材料
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数据共享获得材料
留存纸质材料
存档电子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口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至少含: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改造完成测试验收材料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至少含:(1)零售药店基本情况;(2)近3个月运营状况:**商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用品、非医疗用品等)总量及总费用情况;(3)预测分析纳入定点后医保基金医使用情况;(4)医保基金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及措施)
注:□标识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设置。
(十二)样表
详情参考附件表15-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十三)受理信息必填项
信息项名称
零售药店名称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实际控制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9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10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
11
经营方式
12
经营范围
13
经济类型
14
注册地址
15
仓库地址
16
营业地址行政区划
17
经营药品品种数量
18
医保目录内药品数量
19
药店负责人姓名
20
药店负责人手机号
21
是否配有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22
是否具备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3
是否建立药品进销存信息系统
24
是否设立医保/非医保专区,并有明确标示
25
是否经营中药饮片
26
执业药师人数
27
从业药师人数
28
药师总人数
(十四)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①核对网上申请材料或纸质材料是否齐全;②审核合格确认受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及配合评估材料清单(表19、表20);③审核后确认需补充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表21),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申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逾期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④审核后确认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表22)。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业务办结。公示期结束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消息推送模板
消息模板
(十六)办理流程图
(十七)风险级别
较高风险
(十八)业务风险点识别
风险点
风险描述
业务受理
工作人员在受理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能会出现材料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问题,可能存在受理时效性问题。
组织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问题,可能会出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