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论文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药品标准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以市场准入及跨国投资为诱惑,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s,以下简称FTAs),在这些FTAs中加入一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超过了TRIPS所规定的保护标准,被称作TRIPS-plus条款。随着FTAs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条款的FTAs,特别是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TRIPS-plus的扩张显得尤其突出。TRIPS-plus条款的强势扩张在影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秩序、侵蚀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制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即可获得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深入研究TRIPS-plus条款并及早制定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TRIPS-plus条款的缘起与发展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以退出谈判相威胁,要求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谈判。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发展中国家最终做出了妥协和让步。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基本获得通过。1994年4月5日,125个参加谈判的成员方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TRIP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法律文件。可以说,TRIPS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胜利,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化和协调化的最低标准,即各成员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TRIPS所制定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相比,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期限普遍延长。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详细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纳入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论文摘要:药品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但在临床用药等方面却有重要意义。它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造成了许多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为视角,讨论其中涉及到的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判决认定,现行规定对监管药品名称混乱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鼓励企业应重视药品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论文键词药品名称商标冲突保护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

目前企业对于药品商品名称的保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其注册成为商标,有效地确定其独占使用权,由商标法保护。二是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后,使之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曾经许多人认为新药的研制者没有及时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以致特有商品名称失去显着性而沦为通用名非常可惜,对未注册的商品名应该寻求保护途径。但是药品名保护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为新药,考虑的是市场交易的效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等问题,新药的名称势必会进入公有领域,为大众所知悉,允许他人使用正好实现了药品标准化的目的;而若是该名称已为大众知悉,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更不需保护了。

论文摘要:鉴于中成药质量的严峻现实和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本文建议加强对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Keywords:traditionalChinesePatentmedieines;inProeesssuPervision;systemofstayinfaetorysuPervisors

Abstract:IneonsiderationofhequalityoftraditionalChinesePatentmedicinesandthePeeuliarityoftheir

ProduetionhisPaPersuggeststhatinProeesssuPervisionoftheProduerionshouldbestrengthened

andthesystemofstayinetorysuPervisorsbeadoPted.

近年来,随着《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药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各类药品的质量情况仍很不平衡,特别是中成药的问题突出,函待解决。

在同样的监督条件下,中成药质量为何未能与其他药品的质量同步提高无疑是因为中成药生产具有某种特殊性。下面谨以笔者管见,就其特殊性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对策,作一探讨。

一、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

目前,中成药生产在科学化和标准化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是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所在,也是中成药质量上不去的根本原因。

1.科学化方面:工艺技术比较粗糙,生产条件相对落后。这是某些剂型的部分质量指标至今难以过关的重要因素。如口服制剂的卫生学不达标问题,丸剂的重量差异及水份超限度问题,酒剂的沉淀问题,片剂、冲剂、糖浆剂易变质问题等。

2.标准化方面:现行中成药质量标准多数不够完善,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存在盲区。《中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收载中药制剂275种,仅有24种规定了含量测定项目,鉴别项虽大半品种均有规定,但也仅能对部分有效成分加以定性。近年我们在监督检查和原药材抽验中,曾多次发现并查处将假劣药材投料生产的案例。一家颇具规模的中药厂竟以“代加工”为名,从某公司把本厂几年前生产的几十件已部分变质的中药片剂收回,洗去糖衣,准备改头换面,印上新批号重新出售,被我们及时发现查处而未得逞。

二、加强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

在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事后处理(假劣药品的查处)手段目前已得到了普遍高度的重视和比较充分的运用,而事前监督(假劣药品产生前的预防性监督)则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在监督机制中仍处于次要的地位。

事后处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它有其自身的弱点。即便在有完善的检验依据和条件的前提下,它也只能有限地发现和处理已经产生了的假劣药品。因而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管理手段。只有大力加强对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切实在中药生产企业中推行GMP,加快中成药生产的科学化、标准化进程,逐步消除“病因”同时辅之以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严厉查处,标本兼治,才能堵住假劣中成药的源流,促进中成药质量的提高。

三、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如何加强中成药生产的事前监督笔者认为,除了应进一步严格中药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审批外,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

1.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发现并解决问题,加速GMP的推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防止假劣药品产生和流入市场。

2.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可克服事后处理的局限性,消除中成药技术监督盲区。事后处理包括假劣药品的“查”和“处”两个过程,处理必须以查出为前提。但中成药不同于其他药品,后者基本可根据检验结果判定真假优劣,而中成药则因标准不完善,成分与处方不符的假劣药品多数难以通过检验发现。由于中成药所含成分的复杂性,要求在短期内使标准全面得以完善是不现实的,因而消除技术监督盲区的唯一有效办法是通过驻厂监督员实施投料监督,尤其是贵重药材的投料监督

中医药是我国自然科学领域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优势、最有特色的行业,是我国传统瑰宝。新时期,除社会发展和中药产业快速增长的因素外,中药行业职业种类的日渐增多和细化,迫切要求中药人才从单一学术型向复合应用型发展,并与医学、生物技术、农学等多学科合作培养复合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实现中药产业的技术性变革。首批开展中药学专业学位43家院校中,中医药院校22所,西医药院校11所,综合性院校7所,农林院校2所,商业院校1所,几乎覆盖各类院校,也充分表明这一点。因此,以中药学为主体,多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成功构建中药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如中药学与化学、工学等紧密结合,着力培养为从事药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工程技术工作的创业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药学与医学结合,着力培养能解决药物质量控制和临床合理用药等问题的执业药师型人才;药学与管理学结合,培养能进行科学决策、经营管理的管理型人才。围绕以上专业方向构建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技能操作大纲和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基地与技能实验室建设,将有效保证并不断提高中药学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

以产学研结合打造中药学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环节中药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明确要求,教学应以能力与技术培养为核心,聘请在中药研发、注册、生产等环节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教学方式注重教师讲授与学生研讨、模拟、案例教学的有机结合。按照此要求,校企、校(医)院联合培养的产学研结合模式应成为专业学位培养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采取双导师制的指导方式,学校导师负责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合作单位导师负责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由此,校外基地建设也成为决定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除了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与市场营销等部门,医院临床药学部、药房以及医药公司等实践基地以外,充分发挥和利用高校现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等优势条件,与国家和各省重大工程、重点应用型科技攻关项目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挂钩,是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支撑条件。

2构建举措

例如,制药工程与技术方向可设中药工业化制剂原理及技术、制药设备原理、中药药品设计与研发、GMP与技术改造等课程。中药检验与分析方向可设置中药品质评价与质量标准建立、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药仪器分析专论等课程。医院调剂与制剂方向可设置中药临床研究管理、中药调剂学专论、中药临床循证评价、中药物流通论等课程。依据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课程内容应突出知识交叉性、实用性、创新性的特点,要注重理论学习与生产管理实际有机结合,以知识或问题(能力)为主线把不同学科知识加以综合,创新教学方法。

论文关键词:药品生产,工艺验证,验证要求,生产质量,性能确认

1验证的概念

1.1验证

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1.2验证带来的好处提高生产率

(1)降低产品不合格率;(2)减少返工;(3)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工作;(4)减少成品的检验工作;(5)降低客户投诉的发生;(6)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能够迅速得到调查;(7)工艺生产技术能被更快转借;(8)生产和检验设备维修保养较为方便;(9)提高人员对过程的了解程度;(10)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1.3验证方法的适用性选择

1.3.1回顾性验证

1.3.2同步验证

指生产中在某项工艺进行的同时进行的验证。用实际运行过程中获得的数据作为文件的依据,以此证明该工艺达到预期的要求特殊监控条件下的试生产。(1)对所验证的对象有相当的经验及把握的情况下采用;(2)采用同步验证应具备的条件;(3)有经过验证的检验方法,其灵敏度、选择性等较好;(4)生产及监控条件比较成熟,取样计划完善;(5)对所验证的产品或工艺已有相当的经验及把握。

2例子:灭菌设备的验证

验证包括:(1)湿热灭菌柜验证;(2)干热灭菌柜验证;(3)灭菌隧道验证;(4)其他灭菌设施验证。

2.1湿热灭菌柜确认

热稳定性产品(过度杀灭):美国产品灭菌工艺的F0值不低于12min,欧盟121℃×15min,可菜用其他方式,但效果等同。热敏感性样品:控制产品在灭菌前段带菌量,产品灭菌工艺的F0不低于8min。

2.2热力灭菌的基本规律

2.3生物指示剂验证

2.3.1过度杀灭工艺

(1)选择与灭菌条件(工艺、对象及程序)相适应的生物指示剂(B.stearthermophilusATC7953被视为标准菌株D121.1=1.5min,单位数量10-5~10-6个孢子);(2)生物指示剂与温度探头并列在同一位置(10~20支);论文范文(3)按规定条件培养生物指示剂;(4)对生物指示剂用培养基进行促生长检查;(5)进行阳性对照试验;(6)所有经受挑战实验的样品均呈阴性。

2.3.2非过度杀灭工艺

(1)选择与灭菌条件(工艺、对象及程序)相适应的生物指示剂;(2)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3)不得低于孢子在相应产品中的耐热性;(4)不得低于产品中污染菌的耐热性;(5)用于每次挑战实验的所有BI批号必须一致;(6)生物指示剂的接种量计算。

2.4性能确认——PQ

2.4.1重要测试项目

(1)对于每一种装载重复3次;(2)空腔体温度分布;(3)最小装载的温度分布;(4)最大装载的温度分布;(5)中间装载的温度分布(根据实际情况);(6)微生物挑战实验。

2.4.2性能的测试

泄漏率的测试(定期进行)。

2.5灭菌验证的一些要求

(1)对于大容量的瓶子,热电偶在瓶子中的位置必须进行确认;(2)如果采用替代物质进行PQ,必须进行替代品和正式品等同性测试;(3)必须确定产品灭菌的接受标准F0的范围;(4)对于收集的数据,必须进行及时分析、总结。

2.6灭菌柜的再验证

(1)灭菌程序和装载发生变化后,必须进行再验证;(2)灭菌柜使用一定周期后,必须对程序和装载进行再次确认,通常为一年;(3)再验证的策略是列出程序和装载的列表,有选择地对关键装载进行再验证。

2.7最后结果是:Z值湿热取10,干热取20,除热原取54

3工艺验证要求

3.1条件要求

(1)工艺应经受恶劣条件的挑战,以证明工艺的实用性。恶劣条件应该是实际中能发生的情况;(2)一些恶劣条件或者挑战性实验应在实验前的实验条件下完成,或者在OQ/PQ阶段完成;(3)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最差条件;(4)所有品种和规格必须进行验证;(5)验证批次量应与商业批相同或具有等同行。

3.2取样要求

3.3变更控制

验证所标明的只是验证当时的一种状态,验证状态的保持需要通过变更控制来实现。验证状态的改变一般作为变更控制的一部分进行评估,如有规范的变更控制及产品评价则不需要再验证。

3.4再验证

一般使用的频率比较低,仅仅适用于一些成熟产品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进行再验证。重复发生的无原因的产品质量偏差,在回顾性总结文件中发现的不良趋势。通常以信息回顾的形式体现,回顾范围包括分析数据、工艺参数、设备情况。

4结语

通过对药品工艺验证的分析,使人们了解药品验证在药品生产行业中的重要性,帮助管理人员充分认识药品验证的重要性,实现合理的资源分配。通过对药品生产灭菌工艺验证的基本环节和方法的了解,分析药品工艺验证在药品生产中的基本作用,实现GMP理念对药品验证的基本要求,实现提高质量的最终目的,保正药品行业产品的健康发展,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患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GMP指南—无菌药品[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药学专业知识二[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药事管理与法规[M].7版.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

论文关键词:丙泊酚,舒芬太尼,静脉麻醉,乳腺纤维瘤手术

方法

麻醉前常规禁食12h,禁水4h,术前皮下注射阿托品0.5mg。麻醉前面罩吸氧,开放静脉通道,监测BP、RR、P、SPO2,准备好急救器械及药品。麻醉诱导先用舒芬太尼5μg,1min后给予丙泊酚2mg/kg,静脉注射,速度5ml/10秒,手术切皮前再给舒芬太尼10μg。术中如果出现皱眉,手指活动等反应时,可追加丙泊酚30mg~60mg,舒芬太尼5μg~10μg。睫毛反射消失,呼之不应为意识消失的指标,术毕呼之睁眼作为意识恢复的标准,能按指令准确执行指鼻动作作为定向力恢复的指标。

临床资料

选60例女性,年龄18~45岁,体重45~60kg,ASAⅠ~Ⅱ级,术前均无明显心脏病史,无药物过敏史,无麻醉禁忌症。

结果

见表1

14±5s

20~45min(平均30±7.5min)

30±5min

32±4min

丙泊酚用量

140mg±20mg

关键词:命名原则,通用名,同音字,简化字

医学名词是医学科学技术概念的载体和医学科技知识的结晶,在医学科学技术形成、积累、交流和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统一的医学名词,是医学发展、交流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医学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笔者梳理了医学名词在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并举例分析,以促进规范医学名词的推广应用。

一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了网络信息化,使获得医学信息等共享资源更为便捷。但名词使用不规范、不统一,疾病名称、含义及术语表示的范围、剂量、方式不一致,严重影响医学信息资料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部门的使用。这种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况,经常在医学文件、论文及著作中出现,影响医学科技知识的准确表达、采集、使用、传递和记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使用口头简称来书写医学文件及论文著作。如将“甲状腺功能亢进”简写为“甲亢”,“风湿性心脏病”简写为“风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简写成“慢支”。这种用口头习惯用语代替规范医学名词的情况,在医学文件及论文著作的稿件中时有出现。

3.外国人名翻译不规范。在以外国人名命名的疾病名称中,常有译音不准确,或将法文、德文等外文的人名,按英文翻译的情况。例如将GuillainBarrésyndrome译为“格林-巴利综合征”,而这两个法国人名的准确译文,应为“吉兰-巴雷”。

4.因药物生产厂家不同,存在一药多名的现象。例如,头孢菌素类药——头孢呋辛,美国公司生产的商品名是“力复乐”,意大利某公司生产的商品名叫“明可欣”,英国公司的产品则称“西力欣”。虽然各公司的商品名不同,但它们都是同一药品“头孢呋辛”。根据药物的商品名有时很难确定其属性。例如,“喘定”是“二羟丙茶碱”,“喘息定”却是“异丙肾上腺素”,“消心痛”是“硝酸异山梨酯”,而“心痛定”则是“硝苯地平”。

为准确反映、揭示药物本质,国家颁布药物通用名,这是药物的法定名称。使用通用名,即同一品种的药物,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正确用药,有利于保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

5.对名词概念的内涵理解不清,造成使用不当。例如,发病率与患病率、死亡率与病死率,经常出现使用混乱的情况。这两组名词的概念不同,意义上也有很大区别。某病发病率是该时期该地区人群中新发病例的频率;某病患病率多指某时点某地区人群中某病新旧病例所占比例。死亡率是某地某时段死亡人数与该地该时段平均总人数之比率;病死率则是,某时期内因某种疾病死亡人数与同期患某种疾病的病人数之比率。

6.同音字混用,也是比较常见的错误。例如,将“同工酶”写成“同功酶”,“腭裂”写成“颚裂”,“瘙痒”写成“搔痒”,“烦躁”用成“烦燥”,“松弛”错写为“松驰”,“适应证”写成“适应症”,“胆碱酯酶”写成“胆碱脂酶”。

7.使用不规范简化字的情况,也比较多见。例如,将“年龄”简写为“年令”,“副作用”简写为“付作用”,“预防”简写为“予防”,“阑尾炎”简写为“兰尾炎”,“蛋白质”简写成“旦白质”。

8.不熟悉名词命名原则造成的错误。例如,将“胆总管”错写为“总胆管”,“肛提肌”错写为“提肛肌”。同时,国际解剖名词委员会已经废弃用人名命名的解剖名词。所以,用人名命名的“浦肯野氏纤维”应改为“兴奋传导纤维”,其他用人名命名的解剖学名词,应以此类推。

二对策

为保证医学名词的正确使用,首先要树立使用规范医学名词的概念,掌握查询规范名词的多种方式,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名称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同时,可以从名词的定名原则、科学性、概念内涵的角度,发现、提出问题,提高使用规范名词的水平和能力。

1.根据定名原则来理解、判断名词是否规范。例如:利用解剖学部位器官定语在前,形态性定语次之,动作主语紧靠主格名词的原则,以及废弃以人名命名解剖名词的决定,来思考、把握解剖学名词的正确使用。

2.遵循取消以疗效命名药名的原则,并从贯彻使用国家药典名称和药品通用名的角度出发,审视药名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药物名称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3.名词是科学技术概念的代表和载体,其命名以科技概念为依据,要求准确反映所指事物的特征,揭示事物本质,有确定的语义范围。因此,可以从名词的科学性及概念内涵的角度发现提出问题。例如,“剖腹产”的确切含义是“剖宫产”,“溃疡病”的规范术语为“消化性溃疡”,“抗菌素”的正确名称是“抗生素”,“血液动力学”准确提法为“血流动力学”。

三举例

为对医学名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有一个直观的认识,笔者从容易混淆的字、容易错写与误用的字、常见不规范名词这三个角度举例说明,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容易混淆的名词

1.“征、症、证”是医学名词使用中最易混淆的三个字。根据字义,“症”是患者的主观不适,用于症状。如:临床症状、症状鉴别诊断、手术并发症。“征”是客观检查发现的异常表现,用于体征、指征、综合征。如:手术指征、唐氏综合征。“证”是证据、证明,用于适应证、禁忌证。

2.“脂、酯”。“脂”是指动植物体内的油脂或脂类。因此,含脂肪的蛋白质叫“脂蛋白”,含磷酸基的脂肪称“磷脂”,含糖基的脂肪为“糖脂”。而甘油三酯、胆固醇酯、特异性和非特异性酯都应用“酯”。

3.“氨、胺、铵”。泛指氨类化合物或衍生物时多用氨,如氨基酸,氨基多糖。“胺”是氨中的氢原子被烃基所取代后的化合物。“铵”是一种一价阳离子,多与一些酸根结合生成盐,如氯化铵,硫酸铵。

4.“粘、黏”。“粘”作为动词用时读zhān,用于:粘连、粘贴等。“黏”作为形容词读nián,用于:黏稠、黏附、黏膜、黏性、黏液等。

5.“象、像”。“象”的第一层含义指哺乳动物,大象;第二层有形状、样子的含义,如:现象、假象;第三层含义指仿效、摹拟,如:象形字。“像”的第一层含义常用于对人做的图形,如:影像、图像;第二层有相似、比如、仿佛之意,如:这很像他;像鹰嘴;他好像没发现。

按照现行《欧盟传统草药法》要求,在欧盟销售的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这项规定将对中药产品在欧洲的应用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也为我国中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新课题。

2009年,瑞典维康士有限公司(Wilkris&COAB,以下简称“瑞典维康士公司”)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为“岷山”牌浓缩当归丸在瑞典申请药品注册。目前注册申请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将于近期正式递交瑞典药监局(MedicalProductsAgency,MPA),这将是在瑞典和在欧盟国家第1个申请药品注册的中成药产品。

1背景分析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法》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

根据《欧盟传统草药法》规定,凡进入欧盟市场的传统药品都必须符合欧洲药典标准。如果进口药品没有被欧洲药典收载,则以欧盟成员国药典为准。如果成员国药典也没有收载,可以用其他国家的药典(如中国的药典)作为参考标准。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各国药品管理机构签署的产品质量报告。

《欧盟传统草药法》也设立了草药药品简化注册条件,即所申请的草药药品有30年以上的使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国家至少有15年的使用历史,就不需按常规要求提供符合欧盟标准的临床Ⅰ~Ⅲ期药品实验报告。

1.2中草药在欧盟的使用现状

目前,欧盟市场的中草药大多以食品、保健茶、植物药原料或农副土特产品的形式流通,尚无中成药在欧盟正式完成药品注册。以瑞典为例,瑞典各中医针灸诊所一般都使用中草药作为辅助治疗手段,包括中成药和饮片。此前,这些产品大多数通过英国进口到瑞典。瑞典药监部门对中草药的态度比较宽松,除出现医患纠纷外,较少检查、干预中草药产品的使用和销售。由于《欧盟传统草药法》最后宽限期已过,中草药的进口受到制约,瑞典的一些中医针灸诊所发现很难从英国进口到中成药,只能进口一些饮片。

1.3中瑞企业合作进行产品注册

兰州佛慈公司1929年始建于上海,1956年由上海迁往兰州,是一家拥有80多年中成药生产经营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开发了一批质量好、疗效显著的中成药产品,如六味地黄丸、浓缩当归丸等,不仅在国内市场广受欢迎,而且销售到海外市场。

兰州佛慈公司看重瑞典维康士公司多年从事中瑞经贸交流的经验,熟悉瑞典医疗体系和药品生产的管理体系,可与瑞典药监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曾在瑞典和欧洲注册过中药器械,因此,选定瑞典维康士公司为其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做注册申请。

2兰州佛慈公司产品特点和工作基础

兰州佛慈公司于1996年9月取得了我国西北地区第一家澳大利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1999年11月又取得了西北地区第一家中药行业的中国国家药监局GMP认证证书。公司积极推进中药工业化、国际化和自主创新,采取不同工艺提取药材有效活性成分,首创中药浓缩丸新剂型。

兰州佛慈公司多年的生产经验、出口业绩、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技术保障能力使其具备了在欧盟申请药品注册的基本条件。

3中成药产品注册过程分析

瑞典维康士公司于1990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是一家从事医疗卫生产品国际贸易的企业,的主要产品有“华佗牌”和“神人牌”针灸产品,用于静脉、淋巴水肿和心血管疾病辅助治疗的家用保健器械等,并从事健康产品的咨询,在北京设有办事处。

瑞典维康士公司是瑞典商会会员、瑞中贸易理事会常务会员单位。1996年,瑞典维康士公司帮助“中华老字号”苏州华佗医药器材公司“华佗”牌针灸针在瑞典和欧盟成功注册,成为中国在欧盟注册的第一个中医器械。2008年,瑞典维康士公司与世界针灸联合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未来5年继续推动中医药在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的推广和发展;受甘肃省卫生厅委托,协助甘肃省在包括瑞典在内的北欧国家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瑞典维康士公司和兰州佛慈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后,就开始进行详细的调研工作,通过策略分析,有步骤地制定了申请计划,逐步完善申请材料,现已进入递交正式申请材料的阶段。

3.1选择简化注册的策略

瑞典维康士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瑞典作为注册受理国。一方面,瑞典医药科技发达,医疗体系完整,药品审批和监督严格,信誉度高,备受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尊重;另一方面,在瑞典通过药品注册的产品,较容易通过欧盟其他国家的药品注册。

瑞典维康士公司对兰州佛慈公司现有品种在海外出口注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从中确定了“浓缩当归丸”作为正式申报的第一个药品。因“浓缩当归丸”已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完成药品注册,具有较好的注册基础,且该产品的成分单一,便于描述说明。

药品的疗效显著是其注册成功的基本保障。当归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应用历史,中医药学术界有“十方九归”之说,被称为“女科之圣药”、“血中之圣药”等。瑞典维康士公司选择了当归治疗妇女月经不调、痛经等活血方面的基础功能来申请药品注册。此外,当归已经纳入欧洲及世界上多个国家的药典,其功效为欧洲国家认可。

另从生产企业分析,除草药种植、产品生产、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优势外,兰州佛慈公司先后承担了主管部门支持的有关当归道地药材资源、质量标准及当归指纹图谱等的多项科学研究项目,对其产品“浓缩当归丸”的技术支撑条件优势明显。

经过分析,瑞典维康士公司决定选择简化注册方法,即立足于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典文献记录申请注册。为此,公司组织了专门团队针对药品使用状况和药典记录开展工作。他们认为,据欧盟规定,只要是成分相同的产品在欧盟已经有15年使用历史即可视为符合条件。药品可以是不同厂家的产品,也可以具有不同名称。若没有以前的出口证明和进入欧盟的证明,采用文献证明的方式也可。欧美各国对传统草药的研究历史很长,并有大量的科学文献发表,这些都可以作为在欧盟实际使用的证明。此外,欧洲各国出版的植物药目录(HerbalMedicinalProductsMonographs)对中药常用的植物及其功效也有详细的描述,可用作参考文献。

“浓缩当归丸”的成分是当归,1900年当归就开始在欧洲使用,1930年在德国及瑞典进行注册(但当时并不称为“当归丸”)。最新修订版的英国药典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收录了生药当归和成药当归。欧洲药典也收录了当归。另外,对当归药性和临床应用研究的中外文献很多,瑞典维康士公司查阅了近百份参考文献,明确展示了当归已经在欧洲实际使用了15年以上。基于这些工作,公司着手准备药品注册申请。

3.2做好药品活性成分和重金属含量检测

除了药材及成药中的有效成分之外,其中的重金属和农药残余等也需要测定,以符合欧盟标准。这些测定结果,包括所有测试和分析程序,最终形成2份表格,提交给瑞典药监局。一旦药品注册通过批准,此表格就是今后该药品进入瑞典的标准,海关和药监局的检测都以此为标准。

因此,国内中药企业,既要保证药品有效成分在申请时能达到标准,又要保证药材和成药质量稳定,在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时能够通过各方检验,特别是对药材的质量要严格控制。2012年3月,国内各媒体对甘肃陇西当归药材在种植加工过程中使用剧毒农药、生长剂和硫磺熏制的系列报道,应该引起各中药生产商的重视。

3.3充分准备注册申请材料

3.3.1管理信息包括所有申请材料的一览表、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药品目标人群、专家信息、临床信息、非临床信息、环境风险评估、GMP、优良种植规范(GAP)、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管理规范指南规范(GACP)等材料。该部分有标准模板,按要求逐一填写,要求内容准确翔实。

3.3.2技术文献综述这部分包括一般介绍、非临床报告综述、临床报告综述、非临床报告表格和结论、临床结论,需要

关键词:药品质量;药物分析;综合设计性实验

药物分析是一门研究和发展药品全面质量控制的方法学科,作为药学科学研究中的“眼睛”,是药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药物分析实验课是药物分析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熟练的分析操作技能,具备药品质量控制工作的胜任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和改革进取的创新能力。浙江大学“药物分析”自2007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以来,经过5年的建设,形成了自己的课程教学特色,经历了实践-改革-实践,从传统的以验证性实验为主,为理论教学服务的施教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理论-实践、传统-现代、教学-科研相互融合与统一的新型教学模式。尤其是围绕药品质量控制而构建的药物分析综合设计性实验,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一、实验教学改革思路

二、实验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以问题为基础的综合设计性实验。选择典型药物或代表性实验内容,经适当改进后成为综合设计性实验。将相互关系密切的不同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如合成药物的纯度分析(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综合);中药提取物的质量评价(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综合);制剂制备与质量分析(药物制剂—药物分析综合)等,使学生明确药物的制剂处方的筛选、工艺评价、天然药化中有效成分的提取和化学合成药物的纯度检查等离不开药物分析的“眼睛”作用。

(1)高效液相色谱(HPLC)法综合设计性实验。HPLC法近20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药品质量控制的主要分析技术,各国药典收载品种的含量测定、有关物质检查和鉴别试验中应用HPLC法的比例已大大超过其他仪器法和容量法。纵观中国药典收载品种分析方法的变迁,HPLC法已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少量先进分析技术逐渐成为现今的常规分析技术,研究单位、制药企业使用HPLC仪早已普及。但在高校实验室,由于经费等原因,不能像普通小型仪器、容量仪器那样大量配备,同时因为仪器本身的特点,在使用维护上均较费时,学生实验往往不能亲自动手操作或只能在老师设定好的条件下分别进1~2针样品、抄几个数据进行计算而已。

通过以上实验方案的设计与实践,使学生熟悉HPLC法中流动相组成、比例、pH值变化、离子强度等因素对色谱结果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色谱条件的选择,以找到最佳实验方法。

(2)气相色谱(GC)法综合设计性实验。气相色谱(GC)法适合于挥发性多组分的分析,广泛应用于药品中残留溶剂的检测、农药残留量检测、挥发性药物成分的含量测定。近年来药品中残留溶剂对人体的危害性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国药典均收载了残留溶剂测定方法。因此,气相色谱(GC)法测定药品中残留溶剂的实验也是《药物分析实验》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残留溶剂测定的主要对象是原料药(包括中药提取物),且取用量大,购买有一定困难。为此,我们利用教师的新药研制科研项目,设置了中药三七、羊藿、杭白菊提取物,化学药厄多司坦、法舒地尔等原料药中残留有机溶剂的气相色谱(GC)综合设计性实验,采用与“HPLC法综合设计性实验”同样的教学方法,让学生通过文献查阅,对预实验的某一药物中可能存在的23种残留溶剂的测定方法进行归纳总结,设计实验方案。根据样品与残留溶剂的性质,选择合适溶剂与前处理方法;根据不同残留溶剂的限量要求、配制样品溶液和标准溶液的浓度;参考药典和文献方法设定初步的色谱条件。根据初始结果,调整柱温、载气流速、分流比等,观察色谱分离情况,从中选择最佳实验条件,然后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通过GC设计性实验,使学生掌握药品中残留溶剂测定原理、计算方法;熟悉了气相色谱仪工作原理、色谱条件的变化对分离结果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GC色谱条件的选择。

(3)维生素C制剂工艺与质量控制设计性实验。“维生素C制剂的制备”与“维生素C制剂的质量分析”分别是药剂学和药物分析的常规实验,我们将两门课程的实验进行整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整体考虑两个实验项目的前后次序、实验组别、实验内容与教学要求等。首先学生在药剂学实验课中通过处方设计、工艺筛选,制备得到维生素C注射剂或片剂。一般学生按每812人为一大组,再以23人为一组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大组选择一个因素(如处方设计),每个因素有3~4个水平(如不同处方),每个小组承担一个水平的实验内容。然后经药物分析实验对制剂进行质量分析,比较考察工艺、处方、处理工序等因素的不同对制剂质量的影响;并采用不同的定量分析方法,如《中国药典》方法(碘量法)和文献方法(高效液相法、紫外法、旋光法)进行测定。每个小组选择一种测定方法,对大组中各小组制得的产品进行分析比较(如不同处方所得产品的含量比较),同时对各小组采用不同方法测定同一制剂的结果进行比较,了解各种分析方法的特点。使学生在掌握正常制剂工艺、常用分析方法的原理、操作、计算方法的同时,熟悉制剂工艺和分析方法选择依据,熟悉制剂分析特点。

个性化自主实验强化了自主性、研究性学习。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提高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使实验教学由被动模式转变为主动模式。通过充满探索性的实验过程,让学生体验了失败与成功的滋味,领略了科学研究的艰辛,一些看似简单的实验,实际操作起来并不简单,只有通过亲身经历才会体悟。个性化自主实验培养了学生在文献综述、实验设计、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综合能力。

该实验教学分为三个阶段:①开题:实验方案设计与点评。②实验:方案实施。③答辩:新药注册资料的撰写与论文答辩。教学方式以研究生培养方式,采取全开放式、自主性、研究性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通过实验—失败—再实验—直至成功,模拟创新药物研制过程,从中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尤其是使学生熟悉了如何运用HPLC色谱技术,指导药物合成、结晶等工艺技术的改进,以获得理想的合成产品;如何根据药物和有关物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HPLC测定方法,以有效控制杂质限量,使实验教学更接近于实际工作。

三、实验教学改革成效

2.教改成果。通过近5年的国家精品课程的建设,出版了《药物分析》、《药物分析实验教程》等主、参编教材8本,出版了药物分析实验视频光盘,汇编了每届学生自主实验论文集,其中个性化自主性实验“测定维生素A的三种方法比较”的学生论文已发表在《实验室技术与管理》杂志上[3]。团队成员近3年中发表教改论文3篇,获得各级教改项目3项,《药物分析》又于2010年获得国家级精品(网络)课程,药物分析实验教学改革作为药学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度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四、结语

通过药物分析综合设计性实验的实践,使学生巩固了药物分析专业知识,加深理解了药物分析学科在药学研究领域中的“眼睛”作用,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完善了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科研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独立工作能力;提高了学生对药品质量分析的胜任能力,为其后续进一步深造或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良好的实验基础。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7]2号.

[2]姚彤炜,余露山,蒋惠娣.自主性实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J].医学教育探索,2007,6(10):892-894.

THE END
1.世界农化网ISO国际农药通用名称选择原则要点及问题浅析,农药通用名称被广泛地用于农药及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咨询和信息服务部门。它们允许在无需求助于化学家使用的复杂系统化学名称、国际化学品标识符或专有名称,而http://testcn.agropages.com/News/NewsDetail---33525.htm
2.比“一证一品”更紧急的农药新政,千万不能忽视!近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指出“一证一品”已经成为了即将强势执行的大势所趋。之后行业各大媒体和各种力量相继跟进,热闹非凡。 但是,笔者想强调的是,虽然“一证一品”很重要,影响也很大,但大家不能只关注这一点新政,而忽视了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591a1718-c9b0-48d1-8673-73a31caf96e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摘要】:<正>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命名。凡农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1.命名原则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份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懂和便于记忆。1.1 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1.1.1 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HGBJ199101001.htm
4.农药标签应包含那些内容智农3612.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农药产品并突出产品品牌和树立企业形象,也是便于使用容易掌握产品性能并准确使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未经商品名称专用人许可,其他企业不得占用。农药商品名称按《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命名。 http://m.ipa361.com/index.php/Home/Baike/baikeshow/did/2360901.html
5.农药名称命名原则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4.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含3个)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中文简化通用名称,每个有效成分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中文简化通用名称,已登记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和中文简化通用名称见附表1。申请登记新农药时,申请人可提出中文https://wenku.baidu.com/view/e6b3d7e1fe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9b.html
6.《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发布1. 根据新版制剂通则的描述以及命名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命名,特别是复方制剂和涉及到亚剂型药品的命名。 2. 持续完善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3. 建立可供便捷查询的化学药品通用名称数据库。 第四章 三部(生物制品) 一、目标任务 (一)完善标准体系及收载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完https://www.push-herbchem.com/info.aspx?id=454
7.一个药有多个名字(农药有哪些名称?)中医杂谈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是指农药单制剂的通用名称,或混合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英文农药通用名称,如没有国际通用名称的,可采用其他国家及有关学术组织的英文或拉丁文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化学名称是根据化学命名原则,确定农药有效成分化学结构的名称。一般有IUPAC和CA命名原则,我国采用中国化学https://www.dadaojiayuan.com/zhongyizatan/32380.html
8.GB4839该农药通用名称标准内容包括中文通用名称、相 应的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和CAS登录号。中文通用名称的制定,严格遵循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 程序,并融汇了国际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国际通用名称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英文农药通用 名称。没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英文通用名的,列出了美国、英国、日本等以及这些国家https://m.book118.com/html/2019/0428/8106037003002021.shtm
9.中国农药行业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24名称:中国农药行业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24-2030年) 编号:1603005 ←电话咨询时,请说明该编号。 市场价:电子版9200元 纸质+电子版9500元 优惠价:电子版8200元 纸质+电子版8500元 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话:400 612 8668、010-6618 1099、66182099、66183099 邮箱:KF@Cir.cn 《订购协议》下载 提示:如https://www.cir.cn/R_NongLinMuYu/05/NongYaoShiChangXuQiuFenXiYuFaZhanQuShiYuCe.html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中国食品食品资讯相应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规定等要求应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拟用于该类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添加剂新品种应通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相关物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后可用于该类材料的生产。 4. 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https://news.foodmate.net/2024/11/702573.html
11.国际标准化组织农药命名技术委员会ISO/TC81核心标准:ISO/TC 81的核心标准为ISO 1750,该标准规定了农药及其农用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规则。现行有效的版本为ISO 1750:2023,其中包含了1,291种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农药通用名称。 二、农药创制品种与ISO/TC 81的关系 命名申请:农药创制品种在研发成功后,需要向ISO/TC 81提交通用名称申请。这一申请过程通常包http://www.yhiso.com/page286.html?article_id=457
12.《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发布!中国中医药新闻信息网第四十五条中成药通用名称的修订应当符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对仅有注册标准的品种修订通用名称,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中等程度影响的,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https://cnta-gov.cn/zcfg/1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