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宋庄镇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永,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京周,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亮,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支付被告王成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9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素云
书记员:寇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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