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消毒产品标注使用内容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2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卫生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三)剂型、规格;

(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

(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

(八)执行标准;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

(十三)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九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八)运输存储条件;

(九)注意事项。

第十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

(八)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三)型号规格;

(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

(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二)主要原料名称;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八)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二)规格、剂型;

(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

(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九)注意事项;

(十)执行标准;

(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注明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

第十七条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名称。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

(五)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

(六)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第十九条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卫生湿巾:特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消毒级卫生用品: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处理过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产品名称]

[剂型、型号]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批准文号]

[执行标准]

[杀灭微生物类别]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

[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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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说明书注意事项(精选8篇)(2) 动力与工作装置连接时, 若配套动力为电动机:动力与机具连接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若配套动力为柴油机或各种型号四轮拖拉机, 机具部分必须加防护罩, 动力部分无法防护时, 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中, 应提醒用户自行安装防护罩或到生产企业加工防护罩, 严禁无防护罩作业。 6.安全标志、标识等 (1) 使用机器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433my2e.html
2.中国农药标签的编写注意事项汇总:成分标识使用说明及宣称等要求? 使用直观易懂的图形或图示来说明农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农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11. 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 根据农业部的最新规定和要求,标注其他必要的信息,如环保标志、特殊使用要求等,确保产品符合政策要求。 农药标签编写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细节 https://www.reach24h.com/agrochemical/industry-news/china-pesticide-labelling
3.商家须知:标识指南当饰品有潜在危险、危害,或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饰品损坏,或有其他需注意事项的,应有中文警示说明。 据报道,部分省市会要求首饰标签具备中文警示说明。如翡翠应有“易碎品”标志。 其他要求: 所有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时,其应当小于相应中文。标签内容与印记内容应一致。标签的主要内容如饰品名称,其字http://www.gic.cug.edu.cn/yjxw/cont/news-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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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OGO设计大赛策划书五、注意事项 1、最终设计稿设计人不得将自己的设计方案另投他处。 2、设计稿最终确定成为部门标志后其全部权利归信息学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所有。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使用权、发布权、处分权。 3、参评作品一律不退件,请参评者保留原件。 https://www.unjs.com/fanwenku/325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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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C认证知识库(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http://www.windoor168.com/zsk/ct.asp?id=9479
14.CMDE电针治疗仪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征求中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规范使用一次性使用针灸针。同时,生产企业应就产品适用范围、临床注意事项、操作要点等方面内容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操作培训。(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 索引号:JSXX-2020-10001 发布日期:2019-08-22)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https://www.innomd.org/article/617faf8b23ce964424f7f4b2
15.停车标志及规则+停车场+App+罚单查询/申诉+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申请到的停车许可证要贴在后保险杠左下方或者后挡风玻璃左下方(外面)。需要注意一点,有些城市规定你的Permit只能在你住的周围(Neighbour)使用,有些城市则允许可以在全市通用。具体能停多长时间也是根据标志的要求或者登陆当地交通局官网查看。 时间限制的停车位 https://www.extrabux.cn/chs/guide/8362203
1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如何进行标签标示质量管理综合质量管理十三、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营养”;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标注“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XX危害”“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适)”https://www.foodmate.net/zhiliang/guanli/169752.html
17.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5)其它有关不同肿瘤标志物特性的注意事项 (三)拟定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拟定产品标准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另外,对于国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将拟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标准正文后,并在http://m.ghtf-china.cn/info2/c2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