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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湖北
上文,我们谈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干部负责制吗?还是搞公司制?
现在我们重点讨论关于农组的两个敏感问题:
集体所有是什么意思?
村民要归还田地吗?
集体成员包括哪些人?
田地归公家所有吗?
公家指的什么?
田地归属怎么说才合适?
公家与村民有什么关系?
村民等于“农组里的员工”吗?
村民与农组,是什么关系?
村民在农组中是什么地位?
一共有10个问题,姑且叫“农组十问”吧。
下面是个人的回答。
大家可以发表不同的看法。
农组十问
“集体所有”,意思是,“集体范围内的资产公有制度”。
通俗地说,集体所有意思是,“集体范围内的资产,每个集体成员都是有份的”。
就好比“全民所有”的意思是,全国范围内,“每个成员都有份”。
所有制度的权利类型,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
由此,“集体所有”的意思,换种说法就是,“村民共同持有所有权,各自执行使用权”。
显然,“集体所有”不是指:“某个职能机构的虚有,也不指某些村干部的私有“。
关于这点,务必要理解一致。
否则,“集体所有”就容易变成“少数人的私有”。
集体成员,也就是每一个村民。
村民有在村里居住的,有外出打工的。村民有男女老少。
根据村民的角色不同,集体成员包括干部村民和非干部村民。
可见,集体不等于干部村民。
可见,公家与村民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列2个等式表示:
集体≠干部村民
集体=每一个村民=干部村民+非干部村民
详细地说,新时代下,“田地归每一个村民所有。他们共同持有所有权。而具体使用权会分配到每个家庭成员。”
简单地说,“田地归每个村民”。
显然,“田地归每个村民,包括了干部村民和非干部村民,但不是只归干部村民”。
这种土地归属,正是“共产”一词在集体范围内的表现。
正如全民所有,是“共产”一词在全国范围内的表现。
农村集体所有应该怎样理解
有些人,把“干部所在职能部门”理解成了“公家”,这,其实是错误认知。
这种所谓的“公家”,其实只是集体的一部分。
如果把一部分人当成公家,那就不是集体所有,而是一部分人的私有。
这种情况下说田地归公家所有,显然是不对的。
另外一种理解。如果把公家理解为集体,把集体理解为每个成员,而说田地归公家所有,才是对的。
村民共同持有所有权,各自持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来看,村民其实就是田地的主人。
所以,谈不上要把田地归还给谁。
但是,有些村干部说,“田地归公家所有”,还说“归还土地给集体”,这些说法,其实是有问题的。为什么说有问题呢?
因为干部村民和非干部村民,基于各自的角色,对公家一词有不同的理解。
干部村民认为,“公家指某职能部门,甚至就指村干部”。所以,村民只能使用田地。当公家要用田地时,村民应该把土地归还给“公家”。
而非干部村民认为,“集体才是公家,而集体由每个村民组成”。所以,某职能部门只是一个组织,不能代表集体。村干部只是几个特殊村民,也不能代表集体。
由上可见,“田地归公家所有”这一说法应该弃用,因为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
如果想采用这一说法,就需要一致明确:公家到底指什么。
农村田地的归属问题
新时代下,“公家”的正确所指是:集体。
而集体的具体所指,是集体内每一个村民,包括老弱病残和婴幼儿在内。
这样说来,公家并不指某职能部门或某几个村干部。
列2个公式表示:
公家=集体=每一个村民=干部村民+非干部村民
公家≠职能部门≠干部村民
先打个比方,小明与小红一起使用某个文具盒。他俩约定,今年由小明保管文具盒。
这时,小明就是那种错误所指的“公家”。
而正确所指的公家,其实就是他们俩。
他们俩还约定,明年,小红来保管这个文具盒。
可见,公家与村民的关系,就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列个公式表示:
公家=干部村民+非干部村民
公家是什么意思
农组是经济单位,由村民出资成立。
这里的出资,主要指村民出租给农组的田地。
村民出资,既可以参与农组的经济活动,也可以不参与。
可见,村民与农组的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
所以,村民不等于“农组里的员工”。
村民≠员工
有2种关系,具体采用哪种,可以协商。
1、可以是“田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村民是田主,把田地出租给农组,当起“田东”。
农组作为承包商,每月把租金付给村民。
村民收月租,不用承担农组的经营风险。
这种关系,我们简称“租赁关系”。
村民=田东≠员工
2、也可以是“合作伙伴”关系。
村民以田地等资产入股,是农组的原始股东。
村民共同承担农组的经营风险,参与农组的盈利分红。
这种关系,我们简称“合作关系”。
村民=田东+员工
“集体所有制度”下,承包到户的田地,村民可以用来耕种,也可以用来出租。
这就决定了,村民不等于农组的员工,而是农组的“田东”或股东。
如果村民加入农组,成为员工,村民依然保留“田东”或股东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