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
1.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到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基本经济组成部分的转变。
这些形式不仅提高了组织化程度,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找法网提醒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包括:
1.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2.现役义务兵;
3.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人员;
4.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人员;
5.以及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
6.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人员。
这些成员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和经营活动。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
2.一般来说,成员资格的取得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3.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构成。
4.现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等也符合成员资格的条件。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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